您好,欢迎来到百家汽车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超市以民为本的案例

超市以民为本的案例

来源:百家汽车网


超市以民为本的案例

女子常某发现超市所销售的面粉快过期后,手持喷码机更改了80袋小麦粉的生产日期。市监局接到举报,进行查处时发现,小麦粉进货价是8.8元每袋,超市销售价格为9.6元每袋,截止查处时,小麦粉已售出27袋,超市违法所得27元。

市监局认为,常某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故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元以及并处罚款5万元的决定。

被处罚后,常某认为,该批涂改日期的面粉货值几百元,违法所得仅27元,涉案金额非常小,情节明显轻微,罚款5万元,明显畸重,不符合行政处罚的目的。

《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因此常某告上法庭,并提出以下理由,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1、受客观原因影响,其超市一直处于关门状态,本次处罚5万,让其面临关闭店铺的惨况。

2、涉案面粉实际上并没有过期,销售时面粉仍在保质期内,不存在变质问题,没有造成实际上的危害。更改日期的违法行为已及时得到纠正。

3、本次更改日期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人员伤害、经济损失,也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4、其从未被行政处罚,本次涉及的是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后果。 其实常某告上法庭的目的,是比较明确,先承认违法行为属实,后说明自己行为实际上没有危害到社会,也没造成什么损失,且第一次违法,希望能够罚少

点。

那么,对常某罚款5万元,合法么?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5-10万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本案中,常某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面粉,货值几百元,属于不足一万元的范畴,根据上述规定,应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市监局对常某处以5万元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那么,对常某罚款5万元,合理么?

正如前面常某所说,行政处罚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即所作出的具体处罚决定要与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具有相当性,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确保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各级和有关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常某经营的超市将其销售的面粉,将生产日期涂改的时间跨度达五个月之久,其行为显然属于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且涉案面粉,已经售出并流入消费市场、未能完全召回,故不属于情节轻微的。

市监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5万至10万之间进行选择,而市监局最后选择了5万这个数额。显然,市监局对案件货值较小,获利较少,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考虑。

因此,对常某的处罚决定,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与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相适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baijiahaobaidu.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