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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泽贤、林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百家汽车网


黄泽贤、林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 【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 【审结日期】2020.06.23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68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彭湛林幼吟叶建伟 【审理法官】彭湛林幼吟叶建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泽贤;林挺 【当事人】黄泽贤林挺 【当事人-个人】黄泽贤林挺

【代理律师/律所】岑成标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张岩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黄丽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岑成标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张岩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黄丽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岑成标张岩黄丽娜

【代理律所】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级别】中级人民 1 / 5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黄泽贤 【被告】林挺

【本院观点】原判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作出的(2019)粤011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区人民重审。 上诉人黄泽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61.4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03:15:51

【一审查明】一审认定事实:2017年3月30日,被告马军亭驾驶皖K×××××号重型厢式货车,沿锦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物流通道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沿物流通道由西向东行驶的彭松山驾驶的豫A×××××号车轿车相撞,致使彭松山及豫A×××××号轿车乘车人原告、张丽丽、彭子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郑州市交通支队六大队处理认定:被告马军亭负全部责任,彭松山、原告、张丽丽、彭子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到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救治,共计住院17天,花费医药费20183元。

【一审认为】一审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201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50元/天×17天)、营养费340元(20元/天×17天)、护理费3432元(33857元/年÷365天×37天)、误工费18871元(45920元/年÷365天×150天)、残疾赔偿金103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 2 / 5

3410元、交通费850元,总计166868元。被告人保阜阳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0000元。扣除被告人保阜阳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120000元、鉴定费3410元,原告剩余损失为43458元。因被告马军亭负全部责任,被告人保阜阳公司应在商业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43458元。原告的鉴定费3410元,由被告马军亭承担。遂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军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彭保侦341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彭保侦163458元。三、驳回原告彭保侦的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被告马军亭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人保阜阳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第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彭保侦101314元;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彭保侦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计算。缺乏事实依据。彭保侦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计算。一彭保侦居住在农村,系农村居民。二虽然中牟县广汇事处出具了土地证明,但该证明的内容是房屋拆迁大部分土地被征收,而不是全部被征收。也不是承包地,被征收不属于失土农民范畴。第三点意见是郑州共赢建筑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虽然出具了工作证明,但也不能作为认定彭保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的依据。首先,该公司注册经营地就在原告的户籍地,广汇街道三王村1号,即使彭保侦在该公司工作,也仍然是在农村工作生活,彭保侦既未提供劳动合同也未提供工资表予以印证,无法证明其确实在该公司工作综上,彭保侦无论是户籍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是在农村,不符合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的法定条件。一审中法庭未向马军亭送达开庭的相关法律文书,程序违法。请二审查明事实,支持诉请。综上所述,人保阜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3 / 5

黄泽贤、林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终68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泽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成标,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泽贤因与被上诉人林挺民间借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作出的(2019)粤011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作出的(2019)粤011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区区人民重审。

上诉人黄泽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61.4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彭 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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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林幼吟 审判员 叶建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慧 员梁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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