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首营药品管理规定
为确保药品质量,满足临床医、教、研工作需要,保证医院正常医疗秩序,规范药品引进程序和行为,特修订该管理规定。
一、首营药品使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二、首营药品必须是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药品。选用原则是我院基本目录中未收入的新化合物、新复方制剂、新剂型、新给药途径等临床治疗需求的药品品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优先选用。
三、首营药品必须具备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要求的全部资料。
四、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托药学部负责收集整理首营药品申报资料并汇总上报。对通过国家一致性评价的药物应在汇总上报中列出,给予优先选择或替代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物。
五、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纪检部门共同在医院药品论证评审专家组内抽取临床医学和临床药学专家,审查申报药品的技术资料,向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
六、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纪检部门共同在医院药品论证评审专家组内抽取未参加资料审查的临床、药学专家及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对提出推荐意见的药品进行投票表决,超过 2/3 票的药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在药事
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后,由药学部负责采购。
七、药学部负责编纂首营药品介绍资料,在药品进入临床使用时向临床科室和药学部各部门提供。
八、首营药品进入医院后由推荐该药品的临床科室和药学部负责其疗效和不良反应的追踪工作,半年后向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进行反馈。
九、首营药品资料申报通过医院专用邮箱,以电子版形式提交,同时通知申报方提交文字材料。
十、为保证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谢绝医药代表进入病区、门诊诊室、药学部调剂室等医疗工作场所。禁止超出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的违规行为。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违规操作,先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屡犯不改者取消申报资格。
十一、在首营药品引进和用药过程中,纪检部门参与全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