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领导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 促进企业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 (二)坚持以企业综合业绩评价为基础。 (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应与企业职工收入分配保持合理、 协调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由集团公司管理权限管 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经营的全资子企业、分公司;其他 企业按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应纳入各企业薪酬管理体系 中。 第二章 薪酬核定 第六条 薪酬按如下公式核定: 薪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企业规模系数×评价系数× 调节系数 第七条 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企业在岗的不含领导人员 的职工年平均工资。 总资产、 净资产、 第 企业规模系数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净利润四项指标综合确定。(具体计算办法见计算细则) 第九条 评价系数是企业领导人员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系数, 按企业绩效评价、企业自身动态评价和企业间静态评价加权计 算。(具体计算办法见计算细则) 企业绩效评价依据国资委公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综合评 价企业经营业绩,同时反映企业综合管理水平,按《通号集团公 司企业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企业自身动态评价主要反映企业发展趋势和企业经营的改善 状况,即用当年相关指标与上一年度同类指标的比值,相关指标 为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和应收账款周转率三项指标。 企业间静态评价主要反映集团公司各企业之间静态比较关 系,即用各企业相关指标与集团相应总体指标的比值,相关指标 为科技投入、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经营现金流四项指标.其 中, 科技投入为企业实际科技投入与企业上缴集团公司科技开发 费之和。 集团职工年平均 第十条 调节系数依据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 工资(集团职工年平均工资指集团全部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 资) 企业所在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 并结合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与本企业效益适应情况;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与职工收入的关系; 其它应需考虑的因素。 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薪酬 第十一条 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下降的, 不得增长,并按下降幅度适当调减。 第十二条 副职薪酬按总量核定。 副职薪酬总量=正职薪酬×(0。6 至 0.8)×副职人数。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日常薪酬按企业薪酬体系确定数额 报集团公司备案后发放,
但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薪酬总额的 50%。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薪酬兑现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由 集团公司核定,企业一次列入成本,其中薪酬总额的 20%在任 期考核后兑现。考核任期参照国资委对集团公司的考核任期执 行,任期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月 缴费基数,由企业根据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确定,报集团公 司备案. 应依法缴纳个人 第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 所得税.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岗位评估和业 绩评价体系,根据岗位职责和贡献确定薪酬水平,合理拉开企业 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之间, 以及其他负责人相互之间的薪酬 差距. 第十 集团公司每年在企业绩效评价结束后公布相关数 据,各企业依据本办法计算企业领导人员上年度薪酬并上报,待 集团公司核定批复后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是企业领导人员在本企业履行 岗位职责所取得的全部收入。企业领导人员所获得的社会、行业 等奖励,兼职、稿费等收入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为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的 职能部门,负责薪酬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控股的企业薪酬方案在经董事会审议 前,报集团公司审议;最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薪酬管理制度和 年度薪酬方案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资、合营企业、参股企业中由集团公司委 派或推荐的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按章程规定执行, 实际收入实行每 年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型公司企业领导人员参照集团总部职 能部门负责人薪酬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非正常经营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按本企业职工 平均工资的 1。5—4 倍核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计算细则 第一条 企业规模系数确定 企业规模系数计算公式为: G =20%z+30%x+30%j+20%y =0.2×0.6×Z0。2+0.3×0.75×X0.2+0。3×1×J0.2+0。2× 1.5×Y0.2 其中: z 为总资产规模系数,Z 为企业考核年度总资产(单位:亿 元); x 为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系数, X 为企业考核年度主营业务收 入(单位:亿元); j 为净资产规模系数, J 为企业考核年度净资产(单位:亿 元); y 为净利润规模系数, Y 为企业考核年度净利润(单位:亿 元); 第二条 评价系数确定 评价结果=企业绩效评价得分×0.5+企业自身动态评价得分 +企业间静态评价得分 其中: 企业绩效评价按《通号集团公司企业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企业自身动态评价满分 30 分,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 和应收账款周转率三项指标计算如下: 主营业务收入每增长 4%计 1 分,满分为 9 分,负增长计 0 分; 净利润每增长 4%计 1 分,满分为 9 分,负增长计 0
分; 应收账款周转率每提高 0。1 次为 1 分,满分 12 分,负数计 0 分。 企业间静态评价满分 20 分,其中科技投入、主营业务收入、 净利润、经营现金流四项指标计算如下: 企业科技投入与集团公司合计的比值每 2%计 1 分,满分为 10 分;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与集团公司合计的比值每 5%计 1 分,满 分为 3 分; 企业净利润与集团公司合计的比值每 5%计 1 分,满分为 4 分; 如集团公司和企业的经营现金净流量年平均均为正数时,企 业经营现金净流量与集团公司合计的比值每 0.5%得 1 分, 满分 3 分;如企业现金净流量年平均为负数,计 0 分;如集团公司年 平均现金净流量为负数,企业年平均现金净流量为正数,则按 3 分×企业年平均经营现金净流量/企业净利润,最高计 3 分。 评价系数依据评价结果按下述方式计算: 结果大于等于 90 分时,评价系数 = 3.0+0.5×(评价结果 -90)/10; 结果大于等于 70 分,小于 90 分时,评价系数=2。5+0。5× (评价结果—70)/20; 结果大于等于 50 分, 小于 70 分时, 评价系数=2+0.5× (评 价结果—50)/20; 结果大于等于 30 分,小于 50 分时,评价系数=1.5+0。5× (评价结果—30)/20; 结果小于 30 分时,评价系数=1+0。5×评价结果/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