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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竣工备案指南

来源:百家汽车网
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办事指南

The Service Guide Of Construction Bureau Of BaoAn District

办理地点:宝安区海关大厦九楼 办公时间: 周一~周五 9:00~12:00 13:30~17:00

6.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试行)

(修订稿)

在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报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到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建筑项目、市政公用项目中包含的配套专业工程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一、申办条件

(一)房屋建筑项目:

1、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含配套的燃气工程);

2、项目已按规定通过消防专项验收;

3、项目包含电梯工程时,已按规定通过电梯专项验收。

4、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住建筑以及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已按规定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5、有人防地下室的工程,已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 (二)市政公用项目:

1、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含配套的燃气工程);

2、项目已按规定通过规划专项验收;

3、项目包含消防工程时,已按规定通过消防专项验收;

4、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排水等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已按规定通过环保专项验收。

5、项目包含电梯工程时,已按规定通过电梯专项验收。

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建设单位到深圳宝安建设信息网(www.szbajs.gov.cn)下载或到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深圳市宝安区房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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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深圳市宝安区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填写有关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按本办事指南指引的申请资料清单,准备有关资料。

第二步: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监机构签发的监督检查文书或者重新组织验收通知书的,即可在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递交申请资料,并领取办文结果:

A.如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建设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或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收到质监机构给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文书且未整改完毕的,领取业务办理告知,按要求整改或接受行政处罚后,到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重新申请备案;

B.如备案资料齐全,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我局业务办理中心未收到质监机构给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文书或收到监督检查文书并已整改完毕的,领取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

第三步:对已备案的工程项目,申请单位可在 1个工作日后到深圳宝安建设信息网查询备案信息是否公布。

三、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海关大厦九楼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 五、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一)房屋建筑项目:

1、《深圳市宝安区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所有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核验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0年7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须提供核验证书)

3、配套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验收证书(原件)(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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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供验收证书;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燃气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4、消防、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电梯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5、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住建筑以及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需提交)。

6、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7、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市政公用项目:

1、《深圳市宝安区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所有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核验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0年7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须提供核验证书)

3、配套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验收证书(原件)(2004年2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供验收证书;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燃气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4、规划、消防、环保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消防或环保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5、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7、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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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特别注明:

1、项目名称前后不一致的,须有《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2000年12月以前开工的项目,须提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建设单位发生变更,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须提供规划国土部门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相关表格

(一)《深圳市宝安区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深圳市宝安区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七、法律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

(五)《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深建字[2003]63号);

(六)《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建燃[2004]3号); (七)《关于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建科[2006]33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七十八号);

(九)《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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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法后果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8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改,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5、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6、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7、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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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等,与工程同步验收。未进行人民防空工程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九、重要提示

(一)竣工验收备案应由所有建设单位共同申请,并共同委托专人办理。

(二)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城建档案室的核对专用章或建设单位的公章。

(三)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必须接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程序完成后,方可申请备案,申请备案时除须提供本指南第三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供行政处罚程序完成证明材料。

(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

十、收文回执格式 附后。 十一、效力

告知性备案。备案材料有虚假或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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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深圳市宝安区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收文回执

:

我局已收到你单位 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下列资料: 序号 备案资料名称 1 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2 房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 燃气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或 消防备案受理回执 5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文件 6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是否原件及份数 备注 7 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 8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质量 保修书(复印件) 特别提示: 1. 此回执只是我局收到你单位所报备案资料的证明,请妥善保管; 2. 根据文件《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竣工验收备案为告知性备案; 3、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可在“深圳宝安建设信息网”(www.szbajs.gov.cn)上查询. 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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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深圳市宝安区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收文回执

:

我局已收到你单位 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下列资料: 序号 备案资料名称 1 2 3 4 5 竣工验收备案表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文件 燃气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或 消防备案受理回执 6 7 8 9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专项验收文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文件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 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 是否原件及份数 备注 特别提示: 1. 此回执只是我局收到你单位所报备案资料的证明,请妥善保管; 2. 根据文件《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竣工验收备案为告知性备案; 3、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可在“深圳宝安建设信息网”(www.szbajs.gov.cn)上查询.

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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