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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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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题目

1.(简述题)社会主义法制对的作用:(1)社会主义立法直接确认和保障。(2)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直接维护和保障。(3)社会主义法制对得以实现的环境发生作用,由此而间接保护。(4)参加国际组织,维护和保障。

2.(论述题)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项法律适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应当如何贯彻? :这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2)行使职权的性,即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 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贯彻这项原则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必须坚持党的政治领导不动摇,党的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而不是包办具体司法业务,不是以党代政、党法不分。党要加强执法监督工作,支持和帮助部门排除干扰和阻力,指导、监督部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工作的建设和改革。

(2)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实现法治,反对人治。

(3)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适当强化有关司法人员的职权,使之能够从制度上避免和对抗非法干涉。

3.(论述题) 试述社会主义法制与民主的关系。 :两者关系密切、相互依存、不可分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

第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没有民主就没有法制,同时,民主作为政体,意味着多数人的统治,而法制是一定阶级的共同意志的体现,不是个别人、个别集团意志的体现。现代意义上的法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反对超越法律的。这种法制只能体现在民主政体中,决不能存在于政体中。

第二,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原则。法制的民主原则是指在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制的种种环节上,都实行民主。在立法上民主地反映人民的意志,在执法、守法上人人平等,在法律监督方面体现民主精神,都反映和符合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坚持法制的民主原则是由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决定的。 第三,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①在立法上发扬民主,利于立法者集中人民的意志与要求,制定出能体现人志和利益的法。②从执法与司法角度讲,发扬民主,依靠人民的支持、帮助和监督,利于防止出现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滥用职权等现象,利于发挥社会主义法保护人民的作用。③从守法角度讲,发扬民主,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国家机关守法,利于群众互相监督,共同守法。 第四,社会主义民主在促进社会主义法制方面也有重大作用。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完善、健全、发展,民主的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法制也必然随之发生相应的发展、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备程度,是同民主发展的阶段相适应的。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第一,社会主义法制确认社会主义民主。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从而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获得法制的力量。

第二,社会主义法制规定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使民主的范围具体化,能够明确行使民主权利,同时使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维护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工作有章可循。

第三,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既规定了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有效措施,又对行使民主权利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制约,保障人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防止权利滥用。

第四,社会主义法制是保卫社会主义民主的武器。用法来制裁危害民主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该行为的情节和后果,给予不同形式的制裁,切实保障民主,同时,法制还通过与官僚主义的斗争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

4(.简答题).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第一,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理论为指导思想,这是坚持我国法律体系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的保证。

第二,必须以中国国情和为依据,这是我国法律体系科学性和合法性的保证。 第三,必须总结历史,面向现实,放眼未来。

第四,要综合考虑道德、党纪、政纪、社区公约和村规民约以及传统风俗习惯。 第五,正确处理公民与国家、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以及中国同外国的关系。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应该是在我国的基础上,整个体系

统一完整,各个法律部门齐全协调,法律部门之间和谐有序,整个体系和各个部门法的结构逻辑严谨,在体例安排上科学合理而又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5.(论述题) .试述法律解释的方法。

.答: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主要包括:

(1)文释,也称语法解释、方法解释、文理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可以有以下几种具体方法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其一,根据日常语言文字的含义来确定法律的含义;其二,掌握法律专业术语的特定含义;其三,根据语境确定字面含义;其四,根据个别事项与一般性用语的连用,确定包括同一种类的所有项目;其五,以类别中明文提及者为限。文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2)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包括:关于制定法律的提案说明,关于审议法律草案的说明,关于讨论、通过法律草案的记录和其他有关文献等。进行历史解释的目的主要是探讨某一法律概念如何被接受到法律中来,某一个条文、制度乃至某一部法律是如何被引进现行法律体系中来,立法者是基于哪些价值做出决定的等等。 (3)体系解释,也称为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解释法律。首先,应综合考虑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其次,应当考虑法律条文在情事上的同类性或一致性;再次,应当运用法条竞合的规则解决可能出现的法条之间的矛盾,一般而言,高阶法优于低阶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

(4)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法律,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按照这种办法,在解释法律时应当首先了解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然后以这个目的或这些目的为指导,去说明法律的含义,尽量使有关目的得以实现;如果由于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原先的立法目的不适应新的社会情势的需要,按照自由解释的态度,解释者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该法。

6.(简述题) 简述我国国家权利机关监督的主要方式。

答:在我国,国家权利机关监督的方式主要有:(1)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2)审查文件;(3)质询;(4)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5)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6)开展执法检查;(7)视察;(8)督促办理人民代表和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9)审议撤销职务案。

7.(简答题)我国社会主义的立法,一般来说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1)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3)总结国内实践和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4)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立足全局、统筹规划、适当安排的原则;

(6)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相结合,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7)维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肃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 8.(简答题)试述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形式。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以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主要包括:

(1);(2)法律;(3)行规和军事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5)关于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和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基本法律;(6)国际条约。 9(简答题 ).当代中国,法律关系的客体大体上分为哪几类?并做简要说明。 :在当代中国,法律关系的客体大体上分为三类:

(1)物。它指在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民事权利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 (2)精神财富。它是指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著作权、发明权、专利和商标权等。

(3)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又称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10.(论述题).试述法的适用及其特点。

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因此也称“司法”。

在两种情况下需要法的适用:(1)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2)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遇到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制裁违法、犯罪,恢复权利。法的适用的特点包括:(1)法的适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2)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3)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4)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他们可以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1.(论述题) .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改革的相互作用。

.答:(1)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改革是互相促进、互相作用、相辅相成的。经济改革的发展是推动我国法制建设更快发展的强大动力,法制建设的发展对经济改革有重要作用。

(2)经济改革促进法制建设的发展。主要表现在:第一,改革加速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进程;第二,改革推动着有中国特色的法的体系建设;第三,改革促进着立法的发展和完善;第四,改革促进司法战线发生一系列变化;第五。改革也促使全社会增强法律意识。

(3)法促进和保障经济改革。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可以把改革的大政方针确认下来,使改革能够借法的明确性、肯定性,沿着清楚的、明确的道路推进。第二,法可以把改革的成果和经验确立、巩固下来,并使其得以有效地推行,保障改革能稳定、成功、深入地进行下去,指导改革健康地发展。第三,法可以发挥其权威性、普遍性,为改革所需要的安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提供保障。

12.(简答题).简述广义上的立法的特征。

答:广义的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其特征是: (1)立法是一项国家机关的活动,是同国家权力紧密相连的活动。

(2)立法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活动,是和法律规定的专门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

(3)立法是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 (4)立法是一项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

(5)立法是产生或者变更法的活动,这是立法的内容和要达到的结果

13.(简述题)简述英美法系中英国法与美国法的差别。

.答:英国法与美国法虽然都属于普通法法系,但两者的差别较大,主要是: (1)美国法有联邦法与州法之分,英国法是单一制国家的法律;

(2)美国实行成文制,联邦占有最高法律地位,英国实行不成文制; (3)美国,特别是联邦最高,拥有审查一般法律是否违反的权力,英国没有审查议会立法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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