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 鉴定范围
第六条 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利益或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鉴定的,应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消。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九条 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
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第十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十一条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三条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十四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行规定。
非特殊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
第十五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力
(一)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七条 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申请鉴定。 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其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十九条 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申请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第二十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第二十一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十天,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
第二十二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 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第二十五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检测机构、函审组改正。
第二十六条 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 鉴定管理
第二十 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参考文献等。 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
第三十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
第三十一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第三十二条 国家科委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严重而又处理不当的,有权组织复核和查处。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其授权组织鉴定的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法赔偿损失。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26日国家科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科 技 成 果 鉴 定 申 请 表
成 果 名 称:
完 成 单 位:
申 请 鉴 定 单 位: (盖章) 申 请 鉴 定 日 期: 申请组织鉴定单位:
组织鉴定单位受理日期: 经办人: (签字) 科 技 成 果 中 文 名 称 研 究 起 始 时 间 申 请 鉴 定 单 位 单 位 名 称 隶 属 省 部 所 在 地 区 联 系 人 邮 政 编 码 通 信 地 址 任 务 来 源 成果有无密级 限35个汉字 □□□□□□□□ □□□□□□□□ 代码 □□□ 代码 □□□ 研究终止时间 名称 名称 单位 属性 联系电话 1.科研机构2.大专院校3.工矿企业4.( ) 集体个体5.其他 1. 2. ( ) 1-国家计划 2-省部计划 3-计划外 ( ) 0-无 1-有 密 级 ( ) 1-秘密 2-机密 3-绝密 内 容 简 介 内 容 简 介 技 术 资 料 目 录
主 要 研 制 人 员 名 单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技术职称 文化程度 (学 位) 工作单位 对成果创造性贡献 注:主要研制人员超过15人可加附页 申 请 鉴 定 单 位 意 见 领导签字 (盖章) 主 管 业 务 部 门 意 见 领导签字 (盖章) 任 务 下 达 单 位 意 见 领导签字 (盖章) 组 织 鉴 定 单 位 意 见 经办人 (签字 );主管领导 (签字) 鉴 定 形 式 填 写 说 明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本表规格为标准A4纸,竖装。必须打印或铅印,字体为4号字。
2.成果名称: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
3.完成单位:指承担该项目主要研制任务的单位。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时,原则按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中研制单位的顺序由第一完成单位填写,如有变化,填写前,完成单位必须协商一致。
4.申请鉴定单位: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二个以上单位完成的,原则由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第一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如有变化,在提出申请鉴定之前,各完成单位必须协商一致。
5.申请鉴定日期: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并以申请鉴定单位盖章日期为准。 6.申请组织鉴定单位:指向有组织鉴定权,并向其提出鉴定申请的单位。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
7.组织鉴定单位受理日期:指申请鉴定单位将本鉴定申请表送达申请组织鉴定单位的日期。由经办人填写并签字。
8.申请表中的“科技成果名称”必须填写全称,并与封面上的科技成果名称完全一致。
9.研究起始时间:是指该项成果开始研究或开发的时间,应以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上的时间为准。
10.研究终止时间:是指该成果最终完成的时间为准。 11.申请鉴定单位:
(1)单位名称:既封面上的申请鉴定单位。
(2)隶属省部:指申请鉴定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属于哪个地方或部门,如果本单位有双重隶属关系,请按本单位最主要的隶属关系填写。隶属省部的名称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代码由申请组织鉴定单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与代码;各部、委、局及其机构名称与代码”填写。
(3)所在地区:是指鉴定申请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名称申请鉴定单位填写,代码由申请组织鉴定单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与代码”填写。
(4)单位属性:是指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在1.科研机构2.大专院校3.工矿企业4.集体个体5.其他五类性质中属于哪一类,并在括号中选填相应的数字即可。
(5)联系人:是指申请鉴定单位的该项成果的技术负责人。
(6)通信地址:指鉴定申请单位的通信地址,要依次写明省、市(区)、县、街和门牌号码。
12.任务来源:是指该项目隶属于哪个计划,请在括号中选填1.2.3.即可。
13.成果有无密级:根据国家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确定该项目是否有密级。 14.密级:根据国家有关科技保密的规定确定的密级。该项目如无密级此栏可不填,如有密级请在括号内填1.2.3.即可。
15.内容简介,应包括如内容:
(1)任务来源:计划项目应写清计划名称及其编号。计划外的应说明是横向或自选项目。
(2)应用领域和技术原理。
(3)性能指标(写明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和实际达到的性能指标)。
(4)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 (5)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
(6)作用意义(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意义)。
(7)推广应用的范围、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16.技术资料目录:指按照规定应由申请鉴定单位提供的主要文件和技术资料。 17. 主要研究人员:由成果完成单位根据研究人员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顺序填写。并应得到所有完成单位的认可。
18.申请鉴定单位意见: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经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19.主管业务部门意见:由申请鉴定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填写,经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20.任务下达单位意见:由该项目的任务下达单位填写,经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21.组织鉴定单位意见:由组织鉴定单位填写,由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签字。 22.鉴定形式:由组织鉴定单位填写。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填 表 说 明
1.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本证书规格一律为标准A4纸,竖装。必须打印或
铅印,字体为4号字。本证书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格式,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内容、增减证书中栏目。
2. 编号:指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按年度组织鉴定的顺序编号(如:国家
科委1994年组织鉴定项目编号为国科鉴字[1994]×××号)。 3. 成果名称:申请鉴定时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查同意使用的成果名称。
4. 成果完成单位:指承担该项目主要研制任务的单位。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时,
按技术合同中研制单位顺序排列(与《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中成果完成单位排列一致)。
5. 组织鉴定单位:组织此项成果鉴定的单位。
6. 鉴定形式:指该项成果鉴定所采用的鉴定形式,即检测鉴定、函审鉴定或会议鉴
定。
7. 鉴定日期:指该项成果通过专家鉴定的日期。 8. 鉴定批准日期:组织鉴定单位签署意见的日期。 9. 技术简要说明和主要性能指标:应包括如下内容
⑴任务来源:计划项目应写清计划名称及其编号.计划外的应说明是横向或自选项目.
⑵应用领域和技术原理.
⑶性能指标(写明合同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和实际达到的性能指标). ⑷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 ⑸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
⑹作用意义(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意义)。
⑺推广应用的范围、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10. 主要文件和技术资料目录:指按照规定由申请鉴定单位必须递交的主要文件和技
术资料。
11. 测试报告:指采用会议鉴定形式时,根据需要由组织单位聘请的专家测试组到现
场进行测试结果的报告。
12. 鉴定意见:会议鉴定是鉴定委员会形成的鉴定意见;函审鉴定是函审专家组正副
组长根据函审专家函意见汇总形成的意见;检测鉴定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含必要时聘请有3至5名专家提出的综合评价意见)。
13. 主要研制人员名单: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填写内容与《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中的主要研制人员名单相同。
14. 鉴定专家名单:采用会议鉴定时,由参加鉴定会的专家亲自填写,采用函审鉴定
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根据函审专家填写的《科技成果函审表》中有关内容填写;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根据专家在《检测鉴定检测报告》中的“专家评价意见”填写。
15. 主持鉴定单位意见:由受组织鉴定单位委托,具体主持该项成果鉴定工作的单位
填写,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16. 组织鉴定单位意见:由负责该项成果鉴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
院有关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和经授权的组织鉴定单位填写,由主管领导签字。 17. 科技成果登记表:本表公适用于以鉴定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
(1)登记号:(封面)指省、部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根据省、部级重大科技成果登记的条件,确认该项成果满足登记条件后,按年度登记成果的顺序编号,由省、部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填写。
(2)批准日期(封面):指批准该项成果登记的日期,由省部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填写。
(3)科技成果名称:必须填写科技成果的全称,并且要与封面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4)研究起始时间:是指该项成果开始研究或开发的时间,应以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上的时间为准。
(5)研究终止时间:是指该成果最终完成的时间,并以评价完成日为准。 ⑹第一完成单位:是指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第一承担单位,应与封面的第一个单位相同。
⑺隶属省部:指第一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属于哪个地方或部门,如果本单位有双重隶属关系,请按本单位主要的隶属关系填写。隶属省部的名称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代码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机构名称与代码”填写。
⑻所在地区:是指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名称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代码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与代码”填写。
(9)单位属性:是指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在⒈科研机构⒉大专院校⒊工矿企业⒋集体个体⒌其他 五类性质中属于哪一类,并在括号中选填相应的数字即可。
(10)联系人:是指该项成果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11)通信地址:是指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的通信地址,要依次写明省、市(区)、县、街和门牌号码。
(12)组织鉴定单位名称:是指对该成果组织鉴定的单位,组织鉴定单位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名称之间用“、”分开,如超过20个汉字可用通用的简称。
(13)成果有无密级:是指该项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科技保密的规定确定其是否有
密级。并在括号内选填0或1即可。
(14)密级:是指该项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科技保密的规定而确定的密级。该项目如无密级此栏可不填,如有密级请在括号内选填1.2.3.即可。
(15)成果水平:是指该项成果达到的整体技术水平,以评价结论为准,并在括号内选填1.2.3.4.即可。
(16)任务来源:是指该项目隶属于个计划,请在括号中选填1.2.3.即可。 (17)成果应用行业:是指该项成果应用的行业。请在括号内选填与应用行业相对应的一个两位数即可。
(18)应用情况:是指该项成果是否已应用,已应用的在括号内填入数字1. 未应用的请根据具体情况在括号内选填A.B.C.D.E.即可。
(19)转让范围:请在括号内选填1.2.3.即可。
(20)科研投资:是指该项成果在研究开发过程中的投资金额,分为国家投资,地方、部门投资,以及其他单位投资三项.
(21)应用投资:是指为应用该项成果投入的资金分为国家投资,地方、部门投资,以及其他单位投资三项.已应用的该项成果需填写本栏目.
(22)本年度经济效益:已应用的该项成果需填写本栏目,并只计算本年度的新增产值、新增利税和其中创收外汇的情况。
18. 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证书所有栏目审查无误后,方可加盖“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鉴定证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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