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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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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律常识问答

1、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卖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批复 >>(2004 年 12 月 31 同的处理。 2004 年 5 月 1

答:根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原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日 粤高法民一复字 [2004]13 号) 规定,鉴于此类案件具体情况差异较大,应当根据具体情 日《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前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诉至的,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

[1996]1

第三十一条和省高级人民与省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 条等有关规定,确定登记车主的民事责任。

2004 年 5 月 1 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诉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七十六条和省高级人民与省公 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

[2004]34

定登记车主的民事责任。但如果登记车主系分期付款买卖的卖方或在车辆被盗用后致使人损害的情形下,根据最高 《最高人民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

号)第三十七条等有

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法释 [2000]38 号)和《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法

号)的规定,登记车主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2、无证驾车正常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91 条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所起

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据此,无证驾车正常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责任, 看无证驾驶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倘若有因果关系,则承担事故责任,反之,不承担事故应给予行政处罚。

3、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

答:要视情况而确定交由方(车主)是否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动车驾驶证。

第 99 条第 1 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暂扣的人驾驶。因此,虽然无证驾驶的行为是事直接原因和决定性因素,但是在明知别人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其主观上也有过错,并且在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起到了间接的促成作用,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但如果驾驶人欺骗交由方(车主)其是无证驾则交由方不承担责任。

4、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发生交通事故,占用者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1 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个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公路法》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畅通的活动。所以,对由于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给道路安全通行造成严重障此发生的交通事故,占用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同时有违章行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认定事故责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第 1 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

法规,机动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45 条第(二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

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6、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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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第任。 2 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45 条第 2 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7、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处于静止状态被撞,故障车驾驶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此种情况要视情况而定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2 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

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 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

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

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60 条规定,

在车后 50 米至 1

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所以,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停放处于静止状态被撞是否应承关键是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防护警告措施。

8、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承担责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6 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所以,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交通当负相应责任。

9、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死,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67 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铲接式客车、全挂拖斗

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但同时该法第 76 条第 1 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

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所以,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驶的机的,机动车尽管不负事故责任,但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但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10 、违反停车规定随意停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6 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

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 4

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50 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得妨

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 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因此,根据以上的规定,违反停车规定随意停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交通肇事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证的,应如何认定事故责任?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92 条第 1 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

《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终生不能重新考取驾驶证。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1 款第(一)项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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