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综合课分析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26 (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唐律疏议·杂律》:“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疏议》曰:“若立券之后,有旧病,而买时不知,立券后始知者,三日内听悔。三日外无疾病,故相欺罔而欲悔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若有病欺,不受悔者,亦笞四十。”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 上述所引唐律条文规定了买卖契约中规范反悔行为的何种制度?
正确答案:该条规定的是关于奴婢和畜产买卖中的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2. 《疏议》是如何对律文作进一步阐释的?
正确答案:《疏议》对律文规定的适用条件作了进一步的阐释,同时对买卖双方的法律责任作出补充规定。律文规定,自买卖成交后三日内,买主可以标的物有瑕疵为由解除契约,并一般性地规定了适用条件。《疏议》则进一步补充了准予反悔、买方借他故反悔、卖方应受悔而不受悔的三种具体情形的法律处置。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3. 唐律的这一规定有何意义和作用?(2014年法学综合课分析第38题)
正确答案:有利于规范买卖行为,明确法律责任,保障交易秩序;维护契约公平、合法、合理。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材料一: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赔)偿。 ——《唐律疏议·杂律》材料二: 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又不得回利为本。诸以粟麦出举,还为粟麦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仍以一年为断,不得因旧本更令生利,又不得回利为本。 ——《唐杂令》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4. 根据材料一,违契不偿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借贷契约债务人违约,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依照债务人违约的时间长短和违约债务数额多少加减刑罚;刑罚有最高
刑,总体处罚较轻。民事责任是违约的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5. 根据材料二,为保护借贷契约债务人的权利,唐朝法律确立了哪些规则?
正确答案:唐朝法律为保护借贷契约债务人的权利,确立的规则如下:利率;一本一利;不得回利为本。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6. 唐朝法律如何维护和规范借贷关系?(2015年非法学综合课分析第69题)
正确答案:对待借贷契约关系,原则上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官方不予干预。唐朝法律既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追究违契不偿者的法律责任,又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如高利率,规定一本一利和不得回利为本等。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唐《户令》:“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世者,减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唐《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请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7. 依照唐《户律》的规定,财产继承如何进行?
正确答案:依照唐《户律》的规定,不动产、动产等各种遗产都由诸儿子均分;儿子中有死亡的,可以由死者之子进行代位继承;如果儿子全部死亡的,则由孙子均分;未婚儿子除均分得到家财外另可得到一份聘财;未婚女儿和姐妹也可得到一份嫁妆,其数额为儿子聘财的一半;守寡的儿媳若无子,可继承其夫应分的份额。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8. 何为“户绝”?户绝之家的财产如何继承?
正确答案:“户绝”是指无男性后代承继后嗣的家庭。对于户绝之家,死者过世后由其近亲属将其所有财产变卖,在支付了丧葬及应作功德等各项费用后,剩余财产由女儿继承。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9. 试结合上述引文的相关内容,总结唐朝继承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2008年综合课分析第69题)
正确答案:根据上述材料可知,唐律中关于继承法律制度有如下几个特点:①继续重男轻女的传统,无论是在诸子均分财产、嫁妆数额分配还是户绝之家方可由女儿继承这几点,都可以看出重男轻女的传统,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女性的权利,对于未嫁女和户绝女以及未改嫁的寡妇均进行了有限度的保护。②从
唐律中规定了代位继承等方面内容可知,唐律着重保护了子孙的财产继承,基本排除了旁系继承的情况。③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得比较详细,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唐代财产关系和私有化的发展程度。唐代继承法律制度的特点如下:首先,法律规定完备,反映了唐代经济的发展和私有权观念的深化;其次,继承关系中注重保护子孙的继承权,基本排除旁系亲属的继承,以保证财产在本家族内的集中;最后,法律赋予了女儿等女性家庭成员有限的继承权利,对于无子嗣的家庭或者守寡妻妾给予了一定的继承权利。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贞观)五年,河内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狱,大理丞张蕴古以为好德病狂瞀,法不当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相州人,好德兄厚德方为相州刺史,故蕴古奏不以实。太宗怒,遽斩蕴古,既而大悔,因诏“死刑虽令即决,皆三覆(复)奏”。久之,谓群臣日:“死者不可复生。昔王世充杀郑颂而犹能悔,近有府史取赇不多,朕杀之,是思之不审也。决囚虽三覆奏,而顷刻之间,何暇思虑?自今宜二日五覆奏……” ——《新唐书.刑法志》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中国法制史相关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10. 唐太宗实行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的原因是什么?
正确答案:太宗因错杀张蕴古而后悔,认为死者不可复生,因此应审慎对待死刑,实行三复奏。后太宗认为实行三复奏,时间仓促,难以考虑充分,故又实行五复奏。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11. 死刑复奏制度的历史渊源是什么?
正确答案:死刑复奏在西汉时期已出现萌芽;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正式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即死刑必须报告朝廷,经皇帝批准方可执行。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12. 确立死刑复奏制度的意义何在?(2018年非法学综合课分析第56题)
正确答案:体现慎刑原则;加强皇帝对于司法审判权的控制。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