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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标 签】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浙国税进﹝2003﹞12号【发文日期】2003-04-18【实施时间】2003-04-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免抵退”税相关规定,省局结合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推行要求,对去年制定的“免、抵、退”税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意见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以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的时间为准),省局以前所作规定与本实施意见有抵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
《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修订)》 一、“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述的生产企业,是指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本办法所述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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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1.收购与本企业生产货物的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货物; 2.收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
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
4.委托加工生产收回的货物。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办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免、抵、退”规定的具体内容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三、生产企业出口销售入帐时间、销售收入和离岸价的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入帐时间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登记出口销售帐。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可能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以海关确定的离岸价格或按出口金额的95%计算出口销售收入。
(三)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登记有关帐册;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帐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个清算年度内不予调整。 四、有关“免抵退”税的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及“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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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二)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的计算 1.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应纳税额≥0,即本月无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0)=当期“免抵退”税额
无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0)。
2.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本月进项税额未抵扣完,即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
(1)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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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0;
(2)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应以当期《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审核数栏为准。
(四)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五)生产企业必须在足额缴纳,无欠缴、缓缴税款的情况下方可予以办理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
(六)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免抵退。
(七)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后,应及时回收单证,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如不按规定及时申报,将按相关税收法规进行处罚。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程序及税务机关的办理程序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程序
1.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
2.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必须的各种数据,生成明细申报数据软盘送退税部门预审。各种数据包括: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进口料件明细录入、进料加工核销录入(以上为有进料加工业务企业的必录项)、出口货物明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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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
3.生产企业根据退税部门预审后的反馈信息调整相关明细申报标识,并对数据进行一致性检查后,重新生成明细申报数据。若当期有进料加工业务的,须模拟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和不予免征、抵扣税额抵减额。
4.生产企业在纳税申报期限内(每月10日前)持《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并附送当月对应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2)和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5.生产企业于每月15日前根据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纳税申报表》,将相关数据录入申报系统,在免抵退汇总表数据录入模块中自动生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6.生产企业打印出相关“免、抵、退”税申报报表并在生成汇总申报数据模块中生成汇总申报数据(注意:退税申报明细数据与汇总表数据不能生成在同一张软盘的同一目录下,企业可在一张软盘上建两个目录,如:mx存放明细数据,hz存放汇总表数据,或分别存入在两张软盘上。)
7.企业申报数据经退税部门正式审核后,如与企业原申报数据不一致,应将信息反馈给企业,企业将反馈信息读入申报系统,并用“反馈信息处理”将原申报数据更新,使其与税务机关审核系统中的数据保持一致。
8.生产企业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后,应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批反馈情况,做好“应收出口退税”帐务的调整工作。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时计算入帐的应退税额如与退税部门审批数据不一致时,应及时调整有关帐户。应退税额须全额转入“应收出口退税”帐户核算。下月《纳税申报表》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及23栏“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应分别按本月《纳税申报表》第29栏“期末留抵税额”栏和本月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填列。
(二)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的操作程序
1.征收部门受理生产企业的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申报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纳税申报表》与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相关的项目数据进行核对,并在《纳税申报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征收部门留存二份(其中一份传递给管理部门),其余二份退还企业用于“免抵退”税申报。
2.县(市)局退税部门对生产企业随同单证上报的《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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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进行综合性的审核。17个扩权县(市)区局以外的县(市)局还须于每月22日前上报市地局审批。扩权县(市)区局按月将审批情况报市地局备案。
3.市(地)局退税部门于每月25日前完成县(市)局上报的免、抵、退税的审批工作,并在计算机审核系统中进行确认后,开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见附件6)。市(地)局和扩权县(市)区局每月30日前完成本级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审批工作,开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市(地)局退税部门应将免抵退税审批情况及扩权市县备案情况抄告省财监办。
4.退税部门根据免抵退税的审批意见,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上签注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等审批情况,一联退企业,一联留存。 六、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需的资料
(一)生产企业向征收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及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本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各一式四份;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经征收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纳税申报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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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6)企业签章的出口销售; (7)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或外销;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分包生产企业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凭证资料外,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七、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要求
(一)《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享受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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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采用“购进法”计算,其金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企业应于复出口货物全部报关出口,并自取得《海关进料加工手册结案通知书》或《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之日起10天内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如结案核销情况与原扣减情况有差异的,应在该栏进行调整。 3.“上期留抵税额”按照上月《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数据填写。 4.“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即为上期转入“应收出口退税”帐户的免抵退税货物的应退税额。
5、若退税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数”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生产企业按当期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出口销售额”栏数据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数据相一致。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数据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出口销售额”栏数据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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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填报;
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4.“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5.“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6.“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账务调整并在下期纳税申报时对《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7.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四)申报错误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业务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八、生产企业“免、抵、退”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履行每份进料加工复出口合同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盖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等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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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进料加工业务采用“购进法”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退税部门在办理进料加工核销时应对企业核销资料与登记资料按规定要求进行核对,如结案核销情况与原扣减情况有差异的,应进行调整。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提供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销售;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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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销售;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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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销售;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审批职责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由征收部门、管理部门、退税部门以及市级退税机关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完成。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初审、复审和单证审核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免、抵、退”税的审批工作由县(市)国税局的退税部门上报市(地)局退税部门负责(17个扩权县、市、区局除外);市(地)局退税部门按规定对县(市)局“免、抵、退”税的初审、复审和单证的审核工作进行抽查。 (二)税务机关各部门的审核、审批职责 1.主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的主要审核职责。
征收部门必须指定窗口和人员负责办理所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和纳税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
(1)审核《纳税申报表》中与“免、抵、退”税申报报表有关项目的填报是否正确;本月《纳税申报表》第23栏“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与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20栏“当期应退税额”是否一致;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与上月《纳税申报表》第29栏“期末留抵税额”是否一致;
(2)负责税款征收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手续,并根据欠税和稽核情况,在纳税申报表上注明有关情况;
(3)根据退税部门提供的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出口额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额,按规定计算征税(另有规定者除外)。
征税方法:按“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计算税款,由退税机关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补税通知单》(见附件8)通知征收部门办理已“免、抵”税款的补缴手续;
(4)根据退税部门年终反馈的《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对出口企业纳税申报应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处理;
2.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部门的主要审核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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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实生产企业的欠税情况,并书面通知退税部门;
(2)定期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记帐金额及时间、出口企业的生产规模和实际生产能力、申报免抵退税的货物是否自产、进出口经营权的取得、进项凭证等情况进行实地稽核和认定,并将认定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退税部门;
(3)定期负责对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视同自产产品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界定,并将界定情况反馈退税部门;
(4)在办理年终清算之前,负责对企业的纳税情况及进项抵扣凭证进行检查核实,填报《“免、抵、退”税企业征税及抵扣情况核查表》,并将核实情况反馈给退税部门; 3.县(市)退税部门的主要审核审批职责。
(1)负责受理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预申报,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电子信息进行预审,并将预审情况反馈出口企业。
(2)负责受理、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等申报资料。
(3)负责生产企业收齐上报单证的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对审核疑点进行核实与调整。
(4)将当月初审无误的免抵退申报资料上报地(市)局退税部门审批。
(5)根据市地局退税机关审批并开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退还企业一联。17个扩权县(市)区局按月将审批情况报上报市地局备案。
(6)负责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通知同级国库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
(7)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将超出六个月未收齐单证部分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情况反馈给征税部门; (8)负责将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出口额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额反馈给征税部门; (9)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10)负责“免、抵、退”税数据的统计和报表上报工作。
(11)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原则上最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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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年终清算。
(13)负责出口退(免)税的发函和回函;负责业务培训和退(免)税辅导。 4.市级退税机关主要审核审批职责。
(1)负责受理市本级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预申报,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电子信息进行预审,并将预审情况反馈出口企业。
(2)负责受理审核、审批市本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等申报资料。
(3)负责市本级生产企业收齐上报单证的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对审核疑点进行核实与调整。
(4)负责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通知同级国库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
(5)根据市本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将超出六个月未收齐单证部分、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出口额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额反馈给征税部门。
(6)负责市本级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7)每月25日前完成所属各县(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工作,并开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8)负责对县市“免、抵、退”税的初审、复审和单证的审核工作进行抽查。 (9)负责全市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报表上报。 (10)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原则上最少保存十年。 (11)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年终清算。
(12)负责出口退(免)税的发函和回函;负责业务培训和退(免)税辅导。 十、其他问题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收集免抵退申报单证,在清算期内未备案或虽已备案但至次年6月30日止仍未收齐上一年度免抵退税单证的,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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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核对不上的,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以及已发函未收到回函且企业又未能提供举证材料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补税,并不再受理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7月1日以后不再受理企业上一年度的“免抵退”税申报。
(二)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生产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销售的机电产品,比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应在中标货物交付验收后的当期,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三)各级国税局的计征部门应会同退税部门,根据企业申报的当期“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乘退税率计算出预“免抵退”税额,扣除应退税额后统计上报预免预抵数。 对报经批准生产企业已办理“免、抵”而国税部门尚未进行调库的“免、抵”税额,退税部门应及时通知计征部门,计征部门及时在报表上予以反映。
(四)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划纳入国税机关内部出口退税计划和税收计划统一管理,不得擅自超计划办理退税和“免、抵”税调库。
(五)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免、抵、退税或其他违章行为的,除按规定计算补税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各级国税机关征税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生产型出口企业户数及出口量多少等实际情况,设立专人或专门岗位从事“免、抵、退”税的审核工作,进一步强化征退税机构相互配合、征退税信息的衔接,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的技术支持系统,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管理。
本实施意见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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