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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有关内容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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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有关内容的解读

关于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有关内容的解读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8年7月30日起发布实施,其中第3.1.1、3.1.3、3.3.1、3.4.1、3.7.4、3.9.2、3.9.4、3.9.6、4.1.8、5.4.3、7.1.2、7.3.1、7.3.6、7.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施工图中涉及的强条已进行了控制把关,大部分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能按修订条文组织实施。但我站在日常的监督抽查中仍发现部分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不能正确掌握新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文内容,还是按已经废止老规范条文组织施工,导致出现与现行强制性条文不符的实体质量问题。为避免此类问题的反复出现,切实做好《抗震规范》修订条文的执行工作,现结合监督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对有关规范条文进行解读,供相关技术人员参考。

一、《抗震规范》第3.9.2条(强条):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3、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条文解读:在钢材检测使用时,施工、监理单位不仅要看钢材的检测结论,

还必须结合工程图纸确定的抗震等级要求,认真比对检测结果与规范标准是否相符,特别是检查钢筋强屈比、钢材的屈强比、钢筋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标准值比、伸长率等指标是否符合,不能单一看检测报告结论,毕竟很多工程原材料送检时没有将工程准确、详细的抗震信息提交,检测结果无法作出“是否符合工程抗震等级”的具体结论。

二、《抗震规范》第3.9.4条(强条):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承载力设计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抗裂验算等要求。

条文解读:在施工中进行钢筋替代时,设计单位务必对钢筋最小钢筋率及构件的抗裂进行验算,未经设计验算也仅仅按照等强原则替换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三、《抗震规范》第7.3.8 条(强条)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顶层楼梯间横墙和外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钢筋;7~9度其他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60mm厚的钢筋混凝土带或钢筋砖带,其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纵向钢筋不应少于2Φ10。

2、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并应与圈梁连接。

3、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

4、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拉结钢筋。

条文解读:此条针对砌体结构。楼梯间作为地震疏散通道,而且地震时受力比较复杂,容易造成破坏,故提高了砌体结构楼梯间的构造要求。

昆山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施工、监理单位务必按修订后的标准对多层砌体结构采取相关构造措施。日常监督中,不少施工、监理单位认为图纸未明确,所以也未执行上述内容,留下严重结构抗震隐患。

四、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要求:

一)《抗震规范》第13.3.2条:非承重墙体的材料、选型和布置,应根据烈度、房屋高度、建筑体型、结构层间变形、墙体自身抗侧力性能的利用等因素,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1、墙体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的非承重墙体应优先采用轻质墙体材料。 2)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围护墙宜采用轻质墙板或钢筋混凝土大型墙板,外侧柱距为12m时应采用轻质墙板或钢筋混凝土大型墙板;不等高厂房的高跨封墙和纵横向厂房交接处的悬墙宜采用轻质墙板,8、9度时应采用轻质墙板;

3)钢结构厂房的围护墙,7、8度时宜采用轻质墙板或与柱柔性连接的钢筋混凝土墙板,不应采用嵌砌砌体墙;9度时宜采用轻质墙板。

2、刚性非承重墙体的布置,应避免使结构形成刚度和强度分布上的突变。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刚性围护墙沿纵向宜均匀对称布置。

3、墙体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的拉结,应能适应主体结构不同方向的层间位移;8 、9度时应具有满足层间变位的变形能力,与悬挑构件相连接时,尚应具有满足节点转动引起的竖向变形的能力。

4、外墙板的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延性和适当的转动能力,宜满足在设防烈度下主体结构层间变形的要求。

二)《抗震规范》第13.3.3条:砌体墙应采取措施减少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并应设置拉结筋、水平系梁、圈梁、构造柱等与主体结构可靠拉结:

1、多层砌体结构中,后砌的非承重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φ6拉结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少于500mm;8度和9度时,长度大于5m的后砌隔墙,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拉结。

2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砌体填充墙,宜与柱脱开或采用柔性连

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宜避免形成薄弱层或短柱;

2)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墙顶应与框架梁密切结合; 3)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mm 设2φ6拉筋,拉筋伸入墙内的长度,6、7度时不应小于墙长的1/5且不小于700mm,8、9度时宜沿墙全长贯通;

4)墙长大于5m时,墙顶与梁宜有拉结;墙长超过层高2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高超过4m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3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砌体隔墙和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体隔墙与柱宜脱开或柔性连接,并应采取措施使墙体稳定,隔墙顶部应设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梁。

2)厂房的砌体围护墙宜采用外贴式并与柱可靠拉结;不等高厂房的高跨封墙和纵横向厂房交接处的悬墙采用砌体时,不应直接砌在低跨屋盖上。

3)砌体围护墙在下列部位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梯形屋架端部上弦和柱顶的标高处应各设一道,但屋架端部高度不大于900mm时可合并设置;

8度和9度时,应按上密下稀的原则每隔4m左右在窗顶增设一道圈梁,不等高厂房的高低跨封墙和纵墙跨交接处的悬墙,圈梁的竖向间距不应大于3m;

山墙沿屋面应设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架端部上弦标高处的圈梁连接。

4)圈梁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圈梁宜闭合,圈梁截面宽度宜与墙厚相同,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圈梁的纵筋,6~8 度时不应少于4φ12,9度时不应少于4φ14;

厂房转角处柱顶圈梁在端开间范围内的纵筋,6~8度时不宜少于4φ14,9度时不宜少于4φ16,转角两侧各1m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

宜小于φ8,间距不宜大于100mm;圈梁转角处应增设不少于3根且直径与纵筋相同的水平斜筋;

圈梁应与柱或屋架牢固连接,山墙卧梁应与屋面板拉结;顶部圈梁与柱或屋架连接的锚拉钢筋不宜少于4φ12,且锚固长度不宜少于35倍钢筋直径,防震缝处圈梁与柱或屋架的拉结宜加强。

5)单层钢结构厂房的砌体围护墙不应采用嵌砌式,8度时尚应采取措施使墙体不妨碍厂房柱列沿纵向的水平位移。

条文解读:上述两条为规范原条文,主要适用于非结构构件,如框架结构填充墙、砌体结构中非承重墙、单层工业厂房的围护墙等。

需特别提出的是:一般来说,上述各项内容在设计图纸中应有专项施工说明,如果设计图纸未予明确,施工图审查机构则以违反强条(标)等名义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并出具书面变更说明。但在实际执行中,施工、监理单位现场技术人员对《抗震规范》内容存在理解上的盲点与误区,出现实体质量控制与标准要求不符,导致整改或者返工。

通过此次对一些容易被忽视的重要内容的整理,希望能够引起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重视,加强对规范的理解,强化对在建工程抗震要求的执行力度。

(郑先元、蔡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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