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通用六篇
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范文1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立法的背景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的国际背景
2023年10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32届大会上通过了《爱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爱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颁布对于全球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意义重大。随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本公约,并依照公约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爱护工作。此外,日木、韩国等也纷纷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的有关立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爱护上给我们供应了许多可资借鉴的阅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的国内背景
第十一届全国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之后有关省份也相继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的法律规范。此外,大量的民间爱护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方面也发挥着重大作用。 (三)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立法的必要性
不论从文化价值方面,还是从经济利益方面,爱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刻不容缓的大事。立法爱护是本源,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从各个层面对珍贵的文化遗产给以切实爱护。立法爱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的最重要方式之一。首先,法律本身具有强制性,可以有效地推动相关措施的执行。其次,法律影响较为广泛,能够促使爱护非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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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的观念深化人心。再次,我国尚有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工作需要执行,亟需一种高效的措施。
然而目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在立法层面仍旧存在较大不足。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爱护尚不健全,配套制度不完善
从国家层面来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然发挥重要作用,但其相关的配套法律文件很少:一些省级行政区仍未出台特地法律文件。目前的立法成果多是近几年产生的,并且许多是针对某一方面问题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我们不仅要直接处理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爱护的问题,也间接地在处理我们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设计问题。仅有法律规定是不够的,还需要以法律为基石来构建全面的爱护制度。 (二)立法技术不高,内容比较滞后,有用性较差
1.规划与爱护的问题。现有的法律规定存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规划编制不健全,爱护措施不详细具体,规划与爱护主管单位不明确等问题。
2.传承上的问题。现有法律规定存在传承人与传承单位申请或推举方式不详细,权利义务不准确,保障与支持工作不健全等问题。 3.管理与利用的问题。现有的法律规定在内容上存在管理主体不明确,管理措施不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部权不确定等问题。 4.保障措施方面存在不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在规定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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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职责不明、工作支配不切实,资金来源不明确、不规范等问题。
5.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
(三)不能兼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问产权爱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爱护在我国经受了一个从纯粹公法爱护到以公法为主、兼顾私法的过程。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都是行政爱护模式,行政爱护颜色深厚。缺失对学问产权的爱护,难以调动企业、民众和社会组织的乐观性,不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爱护与进展。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立法完善的设想
(一)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爱律体系,逐步健全爱护制度
各省级行政单位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指导下,参考相关省份立法,从自身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实际动身,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相关法律。国家和省两级行政单位应建立起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爱律制度及配套措施,制定实施细则对原则性的规定加以量化、细化,使得法律爱护更具操作性。 (二)完善立法技术,增加法律的有用性
1.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划与爱护的立法规定。制定指导性强的详细法规,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规划编制,详细具体的制定爱护措施,明确规划与爱护主管单位,详细规定各组织权能。 2.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制度。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单位的主管单位,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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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传承单位爱护完善的爱护措施,制定详细可行的申请或推举方式,明确规定传承人与传承单位权利义务,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单位的保障与支持。
3.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与利用的相关制度。通过制定具体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主体,健全管理措施,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部权与爱护措施的建设。
4.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障性和措施。从实际动身,在立法上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主管单位职责及工作支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加大财政支持,规范资金来源,采纳切实可行的强爱护方式并加以明确,完善爱护的相关活动与宣扬措施。 5.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的法律责任。各级行政单位宜制定相关法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中的责任主体,主体的义务与责任,及违法的惩罚措施做出详细详尽的规定。
(三)立法上兼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问产权爱护 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范文2
众人期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于2023年2月25日由第十一届全国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这部法律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是我国非遗爱护迈出的第一步,它得益于长期以来致力于非遗爱护人士的努力,得益于非遗保有社区居民对其权益持续不断的争取,得益于有关部门对非遗爱护工作的重视。
《非遗法》把重点放在爱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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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为了有效实施法律,规范人们行为,对某些方面的社会关系加以确认和爱护就成为一种必定选择。《非遗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继承和弘扬具有宏大的宣示意义,而爱护、保存是详细的、可操作的。例如,第五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敬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第规定,“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工作的宣扬,提高全社会爱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第九条规定,“国家鼓舞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工作。”
非遗爱护诸如确认、立档、讨论、保存等,均为手段,其目的是为了“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为了这个目标,《非遗法》详细规定了很多爱护措施。例如,财政扶助措施一――县级以上应当将非遗爱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并将爱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保存工作。
(第六条)鼓舞措施――国家鼓舞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非遗爱护工作等等。 《非遗法》要进一步落实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要实施法律,除了法律宣示的目标以外,还应当规定详细的可操作的规章。《非遗法》在爱护方面规定了多种措施,有些措施是可以操作的,有些措施还需要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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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非遗爱护范围。《非遗法》其次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礼仪、传统体育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份具体清单,可以作为有关爱护工作的一个基本线索和名目指引。
二是非遗爱护措施。《非遗法》有三章分别规定了国家为爱护非遗所实行的调查制度、名录制度和传承、传播制度。关键是需要把这些制度细化,可知可用。例如,第十二条规定的“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这个机制是怎样的,如何落实;非遗调查工作所收集到的信息、资料在哪里存放,通过何种渠道让公众获得;培育后继人才,是否需要建立相应的传习所、学校,等等。
三是落实经费。没有肯定数量的资金支持,再好的制度可能都是浮云。为了把非遗爱护的各项好的制度落在实处,需要国家各级财政在每年的预算中划出肯定的比例,特地用于非遗爱护。我们留意到,《非遗法》把落实爱护经费的工作作为县级以上的一项义务。同时,中心担当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保存工作。
四是专家评审。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毕竟哪些遗产可以被列入非遗名录,赐予特殊爱护,有很多细致的工作要做。《非遗法》对各级推举非遗名录的工作作出规定,鼓舞和爱护依法进行的调查,鼓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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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非遗法》还规定,详细名录的产生,须经过专家评审。为了确保非遗爱护工作顺当进行,专家评审制度中专家的遴选、评委会组成、评审规章等,还需要有一套完整的实施方法。 《非遗法》的缺憾
《非遗法》最大的缺憾是没有对保存和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和个人(以下简称“非遗保有人”)的法律地位和相关权益作出规定。 关于“非遗保有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23年通过的《爱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非遗公约》)有多个条款赐予规定,突出对“非遗保有人”的敬重和爱护。例如,第十五条规定:缔约国在开展爱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制造、保养和承传这种遗产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加,并汲取他们乐观地参加有关的管理。而《非遗法》对于“非遗保有人”只有一个条文:“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敬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第十六条)在《非遗公约》中,对“非遗保有人”规定得很清晰,即有关群体、团体、个人,而《非遗法》好像是用“各族人民”来替代“非遗保有人”,而“各族人民”是一个宽泛的概念。《非遗法》第十六条实际上确认被调查社区和个人的知情同意权,这是调查者必需遵守的,但是不知道何种缘由,在详细的表述中,对这项权利没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我们不得不说,这是《非遗法》的一个缺憾。 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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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湖南省;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爱护;法律问题;对策 湖南省有11个世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与汉族交往联系非常亲密。少数民族在进展过程中,由于特别的人文环境、自然资源,制造了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民族的基因,是民族进展的动力和源泉,对于促进社会和谐、民族团结有重要意义。 一、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的法律界定
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是特定主体对其文化遗产的享用、传承与进展的权利。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包括物质形态的权利和精神形态的权利。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权是指对以物质形态存在的文化遗产的全部、使用、经营、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主要包括对文化遗产的全部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精神形态的文化遗产权,主要是指对以风俗习惯、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等精神形态存在的文化遗产所享有的权利,这类权利主要体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精神形态的文化遗产权包括表明身份权、爱护文化艺术传统完整权、传播权、确定并许可传承权、公布权、文艺创作权和同意转让传承权等。[1]社会现实需要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益进行爱护,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益与传统权利体系存在着冲突,这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产生的现实基础。自然权利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产生形成的法理基础。 二、湖南省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爱护存在的问题 1、产权爱护制度缺失
产权是西方经济学最重要的思想,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是影响激励和行为。学问产权制度被认为是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2]少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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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制造的精神财宝,是人们的智力成果。由于产权爱护缺位,权利主体无法确定,法律没有规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全部权人具备排他性的权利,使得湖南省大量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益无法实现。产权爱护制度,能够保障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产权主体的利益,激励创新,促进传播。 2、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面临被侵害的危急
我国目前的学问产权法律制度无法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爱护,由于学问产权爱护的客体必需具有显著性、新奇性、独特性、有用性的特点,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经受了几百年甚至上千年,注定不具备新奇性等特点,正是由于这个缘由,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被侵害的状况时有发生。被侵害的不仅包括少数民族原生境人的权益,也使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丢失了原汁原味。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展,剽窃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行为变得较为简洁,有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被剽窃后,剽窃者对此申请学问产权爱护,侵害了原拥有人的权益。甚至有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被人在国外抢先注册和申请专利,反而我们正常使用。
3、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面临人为消亡的挑战
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是经受几千年的进展后沉淀而成的,在历史上对人类经济、社会进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由于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正面临着人为消亡的挑战。较为典型的情形是在城市化进程中或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对某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造成破坏。另外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动,少数民族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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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青年人在接受西方文明的同时,西方的一些文化垃圾也在腐蚀他们的思想,许多人热衷于西方的洋节,导致的结果是渐渐丢弃了自己民族的传统习俗。
4、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爱律制度的缺失
尽管湖南省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爱护已形成国际、国家、地方并行的法律格局,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爱护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不足。第一,从法律效力来看,现有的文化遗产爱护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爱实施条例》、《文物爱护工程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方法(草案)》对文化遗产提出了爱护方法或制度,但现有的文化遗产法律制度还停留在较低的“方法”“意见”等层面,并未上升到详细细节实施的实施管理方面,还需要在操作性和细节方面进一步补充完善。[3]其次,有关少数文化遗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强化。如我国的《著作权法》爱护的客体是已经完成的作品,而少数民族的口头传颂、民俗活动、礼仪、节庆等民族文化遗产并不在著作权法所爱护的范围内。在实体法上,涉及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爱护的详细法律制度缺失,尤其是现行的学问产权爱护的法律制度无法对其进行全面爱护,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侵害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利的事项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在程序法上,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定,案件的当事人必需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无法确定,致使很多侵害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利的案件由于缺乏诉讼主体没有被立案,加之行政公益诉讼的缺失,使得这类案件处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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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护之外。
5、过度开发导致民族性特色保存困难
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过度开发,一方面导致社会大众对该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的神奇感消逝;另一方面,会导致少数民族对自己民族传统文化评价的降低,同时也简单造成年轻一代对流传下来的民族文化的精神价值和文化价值产生质疑,并且为了经济利益,转变祖传的民俗、民情等,使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失去了原真性,丢失了民族特色。因此,人们一般主见“显在文化”可以作为进展旅游业的资源,而“隐性文化”则不能轻易或过度地开发,以免造成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文化遗产的民族性的流失。[4] 三、湖南省爱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对策 1、加强宣扬和保障传承人的权利
首先,从法律上明确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保障他们的权利不受侵害;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必需对他们进行救济。同时要建立爱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进展的文化机制,从上、经济上保障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
其次,可以将一些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公布在当地的报刊、电台和电视上,或者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主要内容列入当地的乡土教材,从而加深人们对其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的熟悉,削减侵权行为的发生。
2、建立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的权利救济制度
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形成了多层次、多部门的分散型法律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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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一是通过追究各类法定义务主体消极履行行为的行政及刑事责任实现救济。也就是对各类负有爱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义务主体因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完全导致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损害的,适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追究制度。二是通过追究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实现救济。三是针对侵害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的行为不同,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下列担当侵权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赔礼赔礼、消退影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3、建立问责、追责制度,爱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
由于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遭到人为的破坏,正在快速消逝。由于人为缘由导致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消逝,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且应当参照重大事故责任追究方法,以失职、渎职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终身追责。
4、注意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协调,完善文化遗产爱护的法律法规
我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立法,走的是一条先地方后中心的模式,因此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爱护的法律规范上,要留意地方立法与中心立法相结合,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科学、合理、高效的法律规范。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爱护上,结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方法,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便更加全面爱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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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合法权益的爱护力度
第一,从层面上,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爱护,建立起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爱护的文化机制。其次,从法律层面上加大爱护力度,凡涉及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则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未构成犯罪的,则赐予行政处分、行政惩罚。通过严格执法,建立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爱护的社会环境,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削减侵权和犯罪行为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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