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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行政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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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行政规章制度

【篇一:关于印发推进依法行政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附件1:

县卫生局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县县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法应有明确的年度计划,我局每年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法计划,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学习计划应当包括学法目的、学法形式、学法内容、学法范围和学法时间等。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增长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要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以个人自学为主,结合培训、以会代课、法制讲座、案例分析、观看法制影视作品等多种形式开展。

第五条 法制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行政诉讼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国家基本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标准和技术法规;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等。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必须参加法律知识更新学习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对执法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内容应组织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第七条 新到及转岗工作人员要进行执法上岗前的培训和考试,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执法;对当年发布的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及时安排学习并对全员轮训一遍。

第 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应有详细的学习讨论记录和组织实施资料。执法机构应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

第九条 学法情况列入对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和晋升职务的重要内容,未按照年度学法计划完成学法任务的,其年度考核等次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县卫生局法规工作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县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规是指:

(一)代县起草,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卫生法规草案;

(二)代县起草,由县发布或由县批准发布的卫生规章草案;

(三)代县起草,由县或县发布的卫生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四)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我局法规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分别承办的原则。

第四条 我局法规工作应当遵循《立法法》确立的立法原则,并根据全县卫生工作实际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三)公开透明,鼓励和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参与;

(四)结合实际,突出县卫生工作特点,原则上不重复上位法规定; (五)制定与清理并重,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依据保持一致。 第五条 卫生法规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并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我局的法规工作。

第七条 机关各股(室)按各自工作职责和本规定负责相关的法规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 机关各股(室)根据工作需要和本规定,于每年的10月前提出下年度的立法项目建议。立法项目建议应包括立法的必要性、

立法的依据、立法的主要内容、相关立法的情况、立法的时限等内容。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项所指的立法项目建议需同时提供立法经费预算。

第九条 医政股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对各股(室)立法项目建议进行初步审查和协调,组织拟订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局务会审批后实施。

拟订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时,应当听取各县(县、区)卫生局、机关有关股(室)、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意见。 第三章 起草与审查

第十条 列入我局立法计划,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项所指的法规草案,由我局统一起草,成立由局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和起草机构,医政股牵头,有关业务股(室)具体负责;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三)、(四)项所指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卫生综合性的文件由医政股组织专人起草,属于卫生专项性的文件的由承办业务股(室)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 法规送审稿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主要制度、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送审稿的每条内容均应有说明本条内容的提示语。

第十二条 起草法规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经调研论证,修改基本成熟的法规草案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的问题要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必须记录在案,具体由承办股(室)负责;涉及到法律、等方面的问题,由医

政股负责把关。以局的名义征求意见的,由承办股(室)会同医政股办理;在局内征求意见的,由承办股(室)负责。

第十三条 起草法规和制作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多种形式。听证会由医政股主持,承办股(室)协助,其他征求意见方式由承办股(室)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起草股(室)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听证会等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 充分协商。经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承办股(室)应当在送审稿报送医政股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专门说明情况和理由。 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送审稿、起草说明、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

送审稿送医政股前,起草股(室)应当报经主管领导同意。 第十五条 起草规范文件对同一事项作出与其它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的,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

新法规替代现行法规的,应当在草案中作出相应的废止规定。 第十六条 法规草案应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具体规范、奖惩制度和施行日期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写出法规草案的起草说明。

第十七条 法规草案应当与起草说明同时完成,并由承办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医政股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 法规草案的起草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 (二)立法依据;

(三)起草工作的基本情况。

【篇二: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峨金府发[2010]15号 金岩乡

关于印发《金岩乡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的 通 知

各村委会、乡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乡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即日起执行《金岩乡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岩乡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七日 — 1 —

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全乡各执法单位。

第三条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情况认真执行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推进和加强依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 乡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负责对乡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五条 各部门应按照法律、法律、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重大事项及时向乡领导报告。

第六条 遇紧急事件、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各部门必须第一时间上报乡、。 — 2 —

第三章 领导干部学习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 领导干部每季度集中学法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九条 分管领导要掌握所分管部门的学法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 学法内容为涉及到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十一条 学习形式可以采取轮训、讲座、研讨、自学、调研等多种形式。

第四章 行政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第十三条 办理行政审批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法有效原则。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审批项目或越权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项目的条件和标准也要依法确定,不应随意改变。 — 3 —

(二)精简效能原则。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岗位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行政审批手续一般在3天内完成,不超过一星期,对非必要行政审批手续予以精简,提高工作效率。

(三)权责统一原则。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定审批责任,做到“责任到人,权责统一”。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公开透明原则。对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但需要择优审批的,应当在审批程序中以集体讨论、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制衡原则。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行政审批监督制衡机制,有效地制约审批权力的行使。

第十四条 有审批事项的部门应根据审批事项的标准、责任、权限、时限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权限、条件、标准、程序等内容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便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各行政部门若有新增加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制定审批程序,并及时报乡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以便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政务公开制度 — 4 —

第十七条 各部门在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及过程中涉及需公开的事项,适应本制度。

第十 除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以外,名部门对实施管理作出的各项决策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关系到本地乡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决策,应当通过有效形式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和建议;各部门应当向公民提供自由索取有关文件或资料的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设置情况、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

(二)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操作标准,本部门制定的办事制度、办理要求、办事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

(三)机关工作纪律、群众举报电话和投诉办法。 第二十条 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政务公开栏和举报箱,同时在乡网站设定的本单位网页上公布政务公开内容。 第六章 法制宣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适用本制度。 — 5 —

【篇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建设总结】

临县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建设总结

近年来,临县紧紧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的总体目标,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以职能转变和管理改革为突破口,强化行政监督,坚持依法行政,促进了全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制度建设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一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突出制度建设工作重点,坚持以制度规范行政行为,以制度约束行政权力,努力实现工作机制的创新。

(一)创新了决策机制。研究制定了《临县工作规则》,完善了行使职权的程序审查机制,充分发挥了法制机构在参与决策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实行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确认制度。对拟提交常务会和县办公会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先经法治机构确认把关,并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否则不能进入决策程序。实行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开听证制度、新闻发布会制度,建立并完善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决定相结合的新型行政决策机制。近两年来,我县就城市用水、用电、取暖、

供气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价格调整和重要城市建设项目,举行了多次价格听证会和行政许可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大力推行了诚信建设工程,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带头讲求诚信,作出的招商引资承诺、或行政许可决定及其他措施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随意改变,树立了阳光、诚信良好形象。

(二)建立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机制。制定了《临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临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严格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备案审查,做到了“有件必审、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制定了《临县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加强了对行政合同、重大民事行为和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备案审查。自2003年以来,共审查各类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法律类文件600多件,备案审查行政合同400余件。建立规范性文件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质量评估和清理。自2003年以来,先后四次对1990年以来市和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310多件规范性文件,对130余件文件提出了修改意见。

(三)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一是强化层级监督,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和《山西省行政复议条例》,认真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自2003年以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一件,及时化解了大量的行政争议,维护了社会稳定。我县将行政复议工作作为工作的一项民心工程和形象工程来抓,行政复议案办理做到了“快、准、实”,进一步提高了办案质量,开创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新局面。

二是强化审计、监察专门监督。在自觉接受、政协监督的同时,研究制定了《平度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暂行规定》、《平度市贯彻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平度市加强审计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加强了审计、监察的工作力度,落实了部门年度审计制度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三是强化了社会监督。公开了各类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了信访渠道,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媒体曝光力度,拓宽了监督的层面,形成了监督的合力。

(四)建立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制定了《平度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及其年度考核细则,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全市各部门的年终考核,考核结果直接与部门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挂钩。广泛开展行政执法“双十佳”评选活动,将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结合起来,使考核内容更为科学全面,推动了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五)完善了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制定并严格落实《平度市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平度市个案监督

办法》以及《平度市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建立了依法行政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近两年来,追究行政错案30起。 二、转变职能,推进四项改革

(一)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努力为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的同时,认真开展了对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工作,对设定依据不合法,有碍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进行了取消,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07项,公布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49项,公布市级实施行政许可主体33个,取消事项占到原审批事项的40%以上,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滥”的问题得到了较为有效地解决。在完成行政许可清理工作基础上,相继制定出台了《平度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平度市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平度市行政许可公开暂行规定》等七个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全面规范了许可行为,为行政许可法的正确、有效实施奠定了基础,改善了全市的行政审批环境,推动了职能的转变和管理方式的创新。

(二)深入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推进行政执法改革。2004年5月,经省批准率先开展了城市管理相对处罚权试点工作。设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局,将涉及市容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市管理、交通管理、文化市场管理等8个城市管理领域的近200余项行政处罚权,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自开展城市

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城市管理中

的多头执法、交叉执法现象得到有效解决,城市管理秩序明显好转。 (三)严格执行采购制度和建设施工程招投标制度,推进投资管理制度改革。制定了《平度市采购办法》、《平度市采购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平度市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从投资项目的立项到项目的计划、项目的建设以及项目资金的管理进行了全程规范,并将出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并纳入了采购范围,严格规范了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加强了项目的监管。2003年至2005年第一季度,我市完成采购计划12579.96万元,实际采购金额10451.13万元,节省资金2128.83万元,节省率达16.92%。

(四)建立了依法行政财政监督保障机制,推进财政管理改革。在全市所有部门实行了会计集中委派制度,设立了会计核算中心,加强会计集中核算,深化了部门预算改革。大力推行国库集中支付,逐步将行政执法经费纳入财政统一支付,严格执行了“收支两条线”制度,落实了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制定了《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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