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十政办发[2010]43号 【发布部门】十堰市 【发布日期】2010.04.13 【实施日期】2010.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十堰市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0〕43号)
各县市区,市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鄂政办发〔2010〕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认真学习鄂政办发〔2010〕5号文件,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狠抓落实,要 1 / 2
正视当前,着眼长远,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本地化工行业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薄弱环节,
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狠抓落实,积极推进化工园区建设步伐
按照鄂政办发〔2010〕5号文件有关要求,从2010年5月1日起,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投资主管部门和赋有安全监管的相关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方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此项工作涉及面广,科技含量高,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落实专项经费,积极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和推进力度,并按照“产业集聚”、“集约用地”、“确保安全”的原则,认真组织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发展规划,落实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储存专区。确保按期完成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危险化学品园区设定及建设工作。 三、严格许可,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准入门槛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行政许可涉及多个工作部门,各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对5月1日以后所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一律进化工园区。对剧毒化学品和涉及氨合成、氧化、氯化、硝化、磺化、氟化等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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