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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智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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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智慧建设

发表时间:2020-12-17T08:51:37.349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0年9期 作者: 陈邦攀

[导读] 同时依旧难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这时候我们就需要借助信息化手段了。浙江省天台县人民刑庭

摘要:随着社会的高速进步,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智慧的出现是一种必然,这不仅是解决案多人少最有效的方法,也是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目前智慧发展如火如荼,各种成果如雨后春笋般不停冒出,建设已经进入了最后阶段。但在高速发展的同时,智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不断凸显、层出不穷。本文首先从智慧发展的发展现状进行阐述,之后就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一罗列,最后对症下药给出了相应对策。以期能够为上层决策者提供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智慧 信息共享 对策

以下正文:

一、智慧发展现状

近年来,人民案件数量呈现爆炸式增长,审判执行任务日趋繁重,案多人少矛盾越来越突出,工作的透明化与社会的多元化,更加增加了人办案的难度。如何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法官办案速度同时提高案件质量,成为横亘在人士面前的一道难题。如果单靠提高个人能力、增加人员数量来解决上述难题,那么一方面人力有时穷,另一方面编制过度膨胀,同时依旧难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这时候我们就需要借助信息化手段了。

《人民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显示,人民的信息化建设分为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三个层面。其建设阶段由“内部基础建设阶段”到“推动网站并建设智能阶段”到最后“嵌入式数字化管理阶段”。当前建设已进入最后阶段, 全国智慧建设如火如荼展开,各地都展示了一系列成果。但与此同时,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其中的问题也在不断显现。 二、智慧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智慧建设主体、 标准不统一

各地的智慧建设主要采取第三方技术外包方法来开发和维护运行。但由于不是统一的第三方单位,研发出来的系统、软件也不尽相同。同时由于各地建设步伐不一致,有快有慢,各地的软硬件条件差距较大,从事司法数据采集与维护的工作人员能力、素养也存在较大差距,种种因素就导致各地智慧功能与信息互不兼容,数据无法共享,不能实现全国范围内信息实时互通互联。同时智慧建设的不统一,还将导致资源的严重浪费,不管是系统的维护、开发、问题的解决、对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的技术培训,都不能一劳永逸的解决,而必须是各地的第三方单位根据各自研发的系统、软件进行处理。 (二)智慧重建设轻应用

部分购置了各类智能化技术系统及设备,但实际使用频率却不高,或者只使用了其中部分常用功能,其他功能被束之高阁、浅尝辄止,部分针对当事人的便民设备,如导诉机器人、网上立案终端等,一方面因为当事人素养、习惯问题,另一方面因为没有工作人员进行引导,也会形同虚设,人工窗口仍旧会是当事人的首要选择。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前文所说的智慧建设浮于表面、未深入人心。二是智慧建设过程中忽视了不同群体的需求,没有针对司法工作人员、案件当事人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开发研究。三是忽视了当事人的接受程度。虽然这些系统、软件拥有十分高效的价值,但由于当事人不熟悉或者文化水平不高,操作上存在障碍,甚至对网上诉讼活动缺乏信任感,导致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其效用完全没有体现。四是缺乏相应的宣传以及培训。人类对新生事物存在天然的抵触心理,如果没有事先将宣传做到位,智慧的推广工作肯定事倍功半。同时由于培训不够,或者针对性不够,很多年龄偏大的法官很难学习掌握这些新生系统、软件。

(三)智慧所依托数据的质量问题

得数据者得未来,如果将智慧比作水流,司法大数据便是水的源头,一旦源头被污染,将污染整个水流,所以保证水源“质量”至关重要。但目前支持智慧的数据却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数据错误,或是部分为了考核而数据造假或者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录入错误。二是数据失真,虽然表面是真实,但所反映的内容却是不真实。如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判决,数据是真实的,但很多时候却无法反映法官判决所依据的“真实信息”,如各种未公开的文字(合议庭评议、审委会决定等)或各种政治因素、社会因素。三是数据“不准确”,司法数据数量不完整、不全面,如裁判文书公开数量有限,内容过于简单、说理不充分等原因,加上数据转换过程中出现的瑕疵。四是缺少数据质量的检查与监督,数据错误难以及时发现并纠正。

三、智慧建设的对策研究

(一)统一智慧建设主体和建设标准,实现全国信息资源共享

由最高院将全国的智慧建设统一外包给一个第三方单位明显是不合适的,除了腾讯、阿里巴巴等超大型企业,没有什么单位能够承载运行、维护全国的智慧建设,但可以由各地的省高院统一将全省的业务外包,并通过最高院出台统一操作管理平台、统一技术规范、统一数据资源目录、统一文书制作模板等方法来实现各省智慧建设的联系,建立覆盖全国各级人民的基础数据库。 但是统一的建设标准并不意味着所有智慧配套的软件、设备甚至是衍生产品都必须一模一样,毕竟各省份经济发展水平、人民实际需求等均不相同,在办案、数据这个大平台统一的情况下,其他相关系统、软件可以因地制宜进行改造与创新。 (二)拓宽数据渠道,保障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一,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夯实法律数据库,特别是裁判文书,一方面要做好文书上网工作,尽可能做到已结案件100%上传;另一方面,要提高上传裁判文书的质量,这不仅需要不断加强自动上传文书系统的准确性,还要统一裁判文书制作标准,确保裁判文书语言的规范性、说理的充分性。其次,拓宽数据渠道,构建跨地域、跨部门的大数据平台,推动司法机关内部的内生大数据以及行政机关、国企事业单位之间大数据的共享。第三,要加强数据报送人员的培训,除了一部分数据系统可以自动提取外,的大部分数据基本还是由法官助理或者员在系统内进行填选,因此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操作人员的水平。故要加强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最后,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目前,大部分都是事后监督、检查,即数据报表出来后再溯本逐源,对其中错误的数据进行核查,但那时候数据都已经传送到共享平台,再改就很麻烦。所以我们要建立事前的监督、检查机制,但这块工作全部依靠人力肯定是无法完成的,因为我们一方面要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一方面要加强相应产品的研发,实现系统自动全流程监管。 (三)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首先,要运用各种线上线下手段,加大智慧宣传,提高社会公众接受度。比如专题报道、新闻发布会、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或者是海报、手册等,运用多种途径来宣传。同时要加强引导工作,可以通过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的引导人员,负责引导、帮助当事人利用智慧系统、软件进行网上立案、网上审理等。其次,要提高法官的思想认识,做好培训工作。智慧设计的最大初衷肯定还是为了缓解法官案多人少的矛盾,因此法官自己必须重视,不能只会办案而不会操作,不能当甩手掌柜,全部交由司法辅助人员处理。同时,要定期开展培训活动,特别是一些老同事,对新生事物接受比较慢,可以由审管部门1对1进行培训、指导。最后,建立考核与监督机制,对系统的应用推广、使用频率、熟悉程度等设立考核机制,并可以通过开展业务比赛、考试等方式,来加强法官对智慧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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