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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合同成立中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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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I}IJ占缸会 2131口年7月(上) 浅谈保险合同成立中的若干问题 练兰兰 摘要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对于保险当事人意义重大。对于签发保险单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预交保费的性质 以及“空白期”内保险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立法和司法学界向来歧义丛生,学说亦众说纷纭,本文在此对这些问题进行了 简要的探讨,进而提出在实务中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签发保险单预交保费空白期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075-Ol 2001年广州“信诚案”( “全国最大寿险案”)曾经引起了极 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为此,如果保险人不愿在“核保 大的反响,此案引发了对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及保险责任开始 通过”之际随 将承诺送达投保人,为让投保人知悉合同成立时 时间的广泛探讨,围绕的问题是,投保人在填写了投保单,缴纳首 间,法律应当就保险人的承诺,亦即保险合同成立规定合理的期 期保费之后,保险公司在核保阶段,尚未签发保单时,发生了保险 限。如德国《保险合同法》规定对于要约未在两周之内承诺者,该 公司依据该种保险的条款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保险公 要约失去拘束力;韩国《商法》规定保险人应于30日内向对方发 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即“空白期”内保险事故发生的责任承 送承诺与否的通知……。 担问题),签发保险单以及预交保险费和保险合同成立之间的关 三、“预交保费”的性质及其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 系。对此情况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许多专家学者纷纷提出 “预交保费”在保险实际业务中普遍存在。而“预交保费”在 各种主张,各地对类似情况的判决也不尽一致。 法律上却没有规定。有人将“预交保费”等同于保险费,认为投保 一、签发保险单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 人已经交付保险费并且为保险人所接受的,视为保险人已经承诺, 新《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 保险合同成立。有的人则认为该款项属于保管性质还是保险费 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 性质应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不能认定“预收保费”就是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对于保险合同何时成立的问题, 保险费,更不能认定保险人接受保险费则视为保险合同成立。笔 很多学者支持签发保险单说,笔者认为,该学说毫无疑问是无视 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了《保险法》的规定,从第十三条前半段来看,保险合同双方当事 但是在实务中,如果保险人在收取“预交费用”时,仅仅开具 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而至于签发保险单或暂保 首期保费收据,那么在合同成立之前承担责任是理所当然的。如 单的行为,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只是赋予保险人在保 果保险人在收取“预收保费”时,不是开具首期保费收据,而是明确 险合同成立之后的单方义务。规定保险人此项义务的目的,一方 该费用为暂收代保管性质,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则转为保险费, 面是为了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则是为保险人提供 并且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向投保人清楚解释了“预收保费”的性 书面证据,在保险双方当事人出现争议之时为凭证之用。 质,就可以很好地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在投保人“预交保费” 二、“空白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责任承担 之后,若保险人没有充分理由证明投保人不符合投保条件,则认 但是,对于该条款中“保险人同意承保”如何理解,新保险法 定为保险合同成立之日应追溯到“预交保费”之日,发生合同约定 并没有作出明确解释,也为具体实务中判断保险合同成立带来了 的保险事故,保险人理应承担保险责任。反之,则保险人不需要 困难。合同成立须经要约和承诺两阶段,保险人同意承保即为承 承担保险责任。 诺的开始,也 :保险人对投保人递交的投保单、体检报告等进行 综合以上分析,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 审核(核保),核保通过,且将通过的结果告知投保人,则视为“保 险单的签发、与保险费的缴纳没有必然的关系,保险合同的双方 险人同意承保”。然而,在保险实务中,由于保险双方的信息严重 在约定的情况F,可以以缴纳保险费作为生效条件。“空白期”内 不对称,投保人递交投保单以后,对整个核保程序的进展一无所 发生保险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还有待法制的完善。 知,投保人全然不知保险合同何时成立。这就极其容易造成这样 参考文献: 的情况发生:在投保人已经通过了核保之后,保险人没有及时签 【I】 乐 轮・ 险沾北求人学【{『版 .2009 【2】博埘l埘j从“夸l鼬 人麝险棠”打保险含 的成 I 效金融 越务.2006 发保单,在此期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则会以保险合同尚未成 【3】I・雄匕 rI刖”仪险 】 故垃't-J ̄舯贞仃乐 险职业 虢学报.2009 立为借口,拒绝承保,规避保险责任。 【4】察戢‘F呛莉 《 险{上》F人身 险合¨的成 效法: ・ 会.2010 【5】 ≮洪波埘 险台¨成 符I・ 邀的讨沦——从新保险浊淡越仪险叭qk学院 撤.2009 对于此“空白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如何解 【6】{ 迎折时新《 险让》 险 分州泌 秆『内 }址议法制。j礼会.2OIO 【7】蜢l j浆 阶^ II¨成 疑雄¨题 ̄JiD'‘——以找【q“ 险『上第一次修 ”为背簸法商研 决呢?《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 究.2008 作者简介:练兰兰,华东大学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保险法和社会保障法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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