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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局、辽宁省地税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征收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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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局、辽宁省地税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收费征收营业税,行政事业性【颁布单位】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辽财税﹝1998﹞445号【发文日期】1998-12-31【实施时间】1998-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征收营业税,经请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同意,现将我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7]5号)列举的25项收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1997]117号)列举的347项收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

  三、本文件所附《辽宁省免征营业税的收费项目(第一批)》中所列106项收费项目免征营业税。

  四、除以上所列不征收营业税和免征营业税项目以外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财政厅与省地税局规定的项目,不征收营业税。  六、本文件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其它与本文件有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文件为准。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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