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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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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的处置

作者:王会锦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2期

摘要随着艾滋病的传染扩散,艾滋病人犯罪已屡见不鲜。但在立法、收押、量刑上,我国还处于瓶颈期,对于解决艾滋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所带来的社会意义不亚于发现这种致命病毒本身。

关键词艾滋病人违法犯罪处置

作者简介:王会锦,贵州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犯罪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83-02

艾滋病是一种以当今医疗水平无法根治的传染病,它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是十分巨大的,人们对他的恐慌到了一种“谈艾色变”的程度。从1981年美国发现了第一例艾滋病开始,30年间传染范围已经扩展到了全球。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在上海公布《2009年艾滋病流行报告》和《2010年艾滋病防治前景展望》,根据其中的数据显示,艾滋病流行至今,全球大约已有6000万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2500万人死于艾滋病相关疾病。随着艾滋病人的人数增多,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的情况也经常发生,因其传染的特殊性,对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的处置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的类型

艾滋病人违法犯罪所出现的类型,应从“感染艾滋病”与违法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考虑。从一些出现过的事件中,主要有两种类型:违法犯罪后故意染病和染病后故意犯罪,在这两种类型中,因染病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不同,而对社会的危害性也不同。 (一)违法犯罪后故意染病

2005年,在青岛曾出现一起案件,蒋某为达到扒窃犯罪后“拘留所不收”的目的,故意使自己感染上艾滋病。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发生过多次,其中震惊全国的案件是在杭州接受审判的艾滋小偷团伙中就有人是注射艾滋病同伙的血染上病毒的,其出发点是“有艾滋病就不被抓”。“艾滋病毒反应呈阳性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附件中规定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可想而知,艾滋病毒在部分违法犯罪分子心中竟是一道“免死金牌”,使得患有艾滋病的嫌犯做坏事更加有恃无恐。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居然拿生命来开玩笑,完全没有考虑到染上艾滋病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我们不知该感叹刑罚的严酷性,还是该感叹法律的人道性。适当给法律地位上的弱者一些,在基本的法律条款中增加一些特例,这也是社会文明、法治进步的表现,但是“宽待”弱者,并不是给人利用法律的特例来创造钻空子的机会。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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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型的犯人身上携带着高危的艾滋病病毒,万一在社会上对其他人群恶意传播,后果将不堪设想,很有可能转化成为第二种类型:染病后故意犯罪。 (二)染病后故意犯罪

這种类型的犯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的犯罪:第一种犯罪是明知自己有艾滋病,故意传染给他人。艾滋病人明知自己感染了艾滋病,通过性行为故意传染给他人,或者通过血液传播感染给他人。这类犯罪人中,大多数犯罪的目的是报复社会,也许他们开始是受害者,无意间被人传染了艾滋病,从而产生一种委屈和不甘,这种负面情绪使他们做出报复社会的行为,这种情形的犯罪危害性极大。许多卖淫人员,她们从事的职业本身就具有感染艾滋和传染艾滋的高危性,这类人员生活在社会的底层,对社会的不满极易通过性行为传染艾滋报复社会,并且传播对象具有流动性、广泛性,他们的社会危害更是巨大。第二种犯罪是违法犯罪人利用自己艾滋病人的身份进行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犯罪人有意利用艾滋病人的身份,抓住人们对此病的恐惧心理,进行抢夺、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据统计,2006年至2009年办理的71名艾滋病患者犯罪案件当中,有24人涉嫌罪名与毒品有关,如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占艾滋病患者犯罪中的比例达33.8%。艾滋病患者侵财性犯罪比例更高,71名艾滋病患者有33人都是侵财性犯罪,所占比例高达46.5%,盗窃23人,抢劫、抢夺10人。艾滋病患者其他所涉主要罪名还有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暴力性犯罪。同时,艾滋病患者再犯罪率较高,许多艾滋病犯罪人刑满释放后,会出现“二进宫”“三进宫”等情况。

上述两种类型的艾滋病人违法犯罪情况中,第二种类型的危害巨大,甚至会出现反复犯罪的情况,同时受害人群具有广泛性,第一种类型的犯罪危害性较小,但很容易转化为第二种类型的犯罪。

二、对艾滋病人违法犯罪进行处置的困境

因艾滋病人与违法犯罪人这种双重身份,对其进行处置时,会出现许多法律空白或者带来一定的危害性,如果对其不处置的话,不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社会的正义观念,这种情形就形成了一种僵持的局面。 (一)罪名的不明确

在现行的刑法中没有设立专门针对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的罪名,如出现艾滋病人犯罪的情况,专家学者有不同的见解。比如,艾滋病人明知自己的病情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将艾滋病传染与他人,这种情形该如何定性?是按故意杀人罪处理,还是按传播性病罪处理,还有学者认为应将其界定为故意伤害罪。若按故意杀人罪来定罪,艾滋病的潜伏期因体质的不同而长短不同,有的人潜伏期达到20多年,有人的潜伏期还不到一年,司法程序考虑效率,漫长的审限与司法效率相冲突,所以用故意杀人罪来涵盖艾滋病犯罪并不恰当。将其纳入《刑法》第360条传播性病罪也有不妥,一般的性传播疾病可以治愈或者有效控制,不会危及生命安全,但是艾滋病是现有医疗水平无法治愈的“绝症”,无法将它概括到性病的范围,并且传播性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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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高刑罚是5年有期徒刑,与艾滋病的社会危害性相比,刑罚配置过低。针对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现有刑法的罪名有其不相符之处。 (二)缺少特定羁押场所

依据《看守所条例》、《监狱法》和《强制戒毒办法》的规定,对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不予收押和收监,这种法律空白造成了艾滋病等传染病疑犯“看守所不关、所不要、监狱不管”的局面。对违法犯罪的艾滋病人进行关押需要特定的羁押场所,目前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的趋势上升,关押场所的建设存在许多的隐患。艾滋病犯罪嫌疑人死亡率较高,多数艾滋病患者还是吸毒人员,在犯罪时可能还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如肺气肿、支气管炎等,很多艾滋病犯罪嫌疑人可能根本等不到法律的处罚就命已归西。如艾滋病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女),2006年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机关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病情加重,后治疗无效死亡。2006年8月,沈阳市第二看守所将违法犯罪的艾滋病感染者朱某与其他普通在押人员关于一室,朱某与他人发生纠纷,恶意将自己的血液涂抹到他人伤口处,造成监所内严重恐慌。艾滋病人首先是病人,对违法犯罪的艾滋病人进行关押,应是治疗与监管与一体,还要与普通罪犯的相隔离,实行单独关押。因此,艾滋病人的羁押场所成本较高,而我国经费投入普遍较低。近几年,在武汉、广州等地已经建立了艾滋病犯罪嫌疑人羁押点,但是数量远远达不到我国艾滋病犯罪嫌疑人所需量。 (三)防控机制不健全

有的艾滋病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为躲避追捕,将执行公务的抓伤,或者利用注射器刺伤,用各种手段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民警在与罪犯搏斗或搜身时可能被刀割伤、被针头刺伤或被咬伤,而这些凶器可能被带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或体液污染,这些罪犯可能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豍在执法过程中,面对艾滋病人,我国的防控机制还不健全,执法人员如何有效的保护自己,突发状况下怎样自救,这一系列问题也困扰着机关和一线民警。由于防护机制的不健全,也让执行人员不敢与犯罪嫌疑人近身接触,这也给犯罪嫌疑人的逃脱带来了便利。同时,普通民众面对艾滋病人正在实施的犯罪情况,也不敢进行阻止和扭送。

三、对艾滋病人违法犯罪处置的完善

对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的处置进行完善,不仅仅从法律方面进行补充改进,还需要社会民众的关注和参与,一些原有的观念和态度也需要改变。 (一)完善法律法规

在针对艾滋病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上面,国家应加强重视,并且要求、司法和科研部门联合开展研究,争取相应的法律法规早日出台,在面对艾滋病犯罪的案件时,做到有法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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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们在这方面可参考一些国外针对艾滋病人犯罪的立法模式,这对确立我们的解决路径会有所助益。比如一些国家设置针对性罪名,设置“传播艾滋病病毒罪”,即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致人感染的行为。采纳这一做法的有我国地区、俄罗斯、美国的亚拉巴马、伊利诺斯等州。在《看守所条例》、《监狱法》中,也要针对艾滋病人的特殊情况进一步完善,避免出现艾滋病犯罪人员“看守所不收,场所不收,监狱不收”尴尬局面。 (二)建立针对性的监管场所

对待艾滋病犯罪,各级和相关机构应重视这类特殊群体,加大各项投入,在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应设立专门的关押监室,配备掌握艾滋病一定医疗知识的医护人员,并且具有一定的药品、防护设备等,使艾滋病犯罪人享有治疗的机会。同时,也应尽可能的對能依法关押和能服刑的罪犯实施统一关押、统一管理、统一改造,使他们受到法律的制裁。在监管场所内,不仅要求监管民警掌握相关的知识,还需要有较强的应变处置和自我防护能力。力求对艾滋病违法犯罪人员从每个环节都能够形成一整套较为规范完备、科学合理监管制度。 (三)社会民众改变固有观念,宽容对待艾滋病人

艾滋病人报复犯罪是社会恶性互动的结果,艾滋病被认为是一种“道德病”“伦理病”,人们对其从伦理的高度进行谴责,这种社会现象使得艾滋病群体无法象正常病人一样融入社会,社会歧视给艾滋病人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艾滋病人在承受病魔的身体和心理伤害时,还要面对外界对他们的歧视,这种无形的压力往往容易滋生仇视报复心理。我国的医疗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艾滋病人得不到好的治疗,社会的歧视使他们找不到工作,经济上的贫困使他们不得不铤而走险,走向犯罪的道路。艾滋病人是一种弱势群体,当一个人感染艾滋病后,周围的人得知后多数都是避而远之,甚至自己的家人、亲戚、朋友都会唾弃,社会应该对其给予人道主义的关怀、救助和教育,减少艾滋病患者犯罪。对艾滋病人进行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也十分的有必要,使他们不要有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的心理,减少其走向违法犯罪道路可能性。人与人交往是相互的,我们对待艾滋病人的态度,也决定了艾滋病人对我们的态度,宽容的对待他们,就会减少艾滋病人犯罪的情况,也会降低艾滋病的传播速度,最终的受益者仍是社会大众。

艾滋病人违法犯罪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医学问题,它已经发展成为了一种负面影响巨大的社会问题。受害者不但是人类的肉体,而是整个社会机制,在对艾滋病人违法犯罪情况进行处置时,应全面考虑,处罚与治疗结合,监管与防护兼顾,国家和社会给予关怀,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 注释:

①申群翼.论湖南省民警艾滋病职业防护机制之构建.湖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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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蔡高强.艾滋病与保护.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2]谢忠华,杨小媚.涉“艾”者违法犯罪法律规制探析.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0(4). [3]倪玉霞,刘敏.艾滋病人违法问题现状及解决方法初探.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8(5).

[4]徐庆波.当前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现状及打击对策.辽宁警专学报.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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