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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移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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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移交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报酬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上市公司决定》(国发〔20*〕38号)和专题会议精神,按照《企业年金试点工作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规定,现对尚未规范管理的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下称原有企业年金计划)移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移交的范围

(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均应移交给兼具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移交原有企业年金主要包括基金资产、负债、账户记录、相应财务及业务档案资料等。

二、移交的原则

(二)公开透明。要认真听取企业和职工对移交工作的意见,在原有既存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投资清理、个人账户权益确认、管理机构选择等方面要公开,保证企业职工的知情权。

(三)平稳运作。要做好移交和民主制接收的衔接代议制工作,采取集中移交和分散移交现代科技,先移交后进行规范手段的方式进行移交。不能因移交而损害经办人员利益的利益和影响正常的业务运转,参保企业和职工不得趁此机会退保,擅自分配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和收益。

(四)安全完整。要妥善处理既存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做到基金投资资产安全移交。要维护基金资产的完整性,任何单位须以需先任何理由占用、滞留、挪用。 三、基金资产的清理

(五)各地适度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尽量方式,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摸清基金规模、资产形态、盈亏情况等,认真调阅有关账目,列出完整的基金资产清单,由各个缴费企业交职工确认后,记清记实个人账户,做到账实相符。 (六)为便于移交,应尽量避免尽量在移交前将基金资产转为合格的投资产品。对出现不良资产或难以兑现承诺回报出现的,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产清理方案,按照谁承诺谁负责的原则在移交前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要明确责任和债务关系,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时如实说明情况,在各方签定的基础上,可将基金资产与债务一并移交。

四、基金投资的处理

(七)原有企业年金基金公募基金投资项目项目,在20*年底之后合同到期的,一律收回资金,不再签订其他金融投资合同,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后再按规定投资运营。

(八)原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投资现有项目,在20*年底之前合同并无到期的,原资产管理机构应与新的受托人及投资管理人协商一致,在明确情节性的基础上,将股权基金资产投资合同一并移交,同时变更合同管理人。

五、个益的保护

(九)管理原有企业年金的其余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缴费缴费记录和基金资产收益情况,认真清理、核对个人账户内部信息。按照原有企业年金方案或合同等约定的条件和原则,将基金资产量化到个人,收益公平分配,亏损合理分摊。

(十)年金没有原有企业年金方案或合同的企业,应召开职工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科学研究制定分配方案,或者在移交后制定新的企业福利年金方案,然后进行该基金资产分配和账务处理。 六、管理机构的选择

(十一)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原则上应以整体移交为主,省内外可根据企业数量和基金资产状况,提供若干以法人受托机构为主,包括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方案供选择,然后进行债券基金资产分割。移交后,可规定1年左右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企业可以继续委托现管理运营,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另行选择其他规定具备资格证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具备单独移交战斗能力的大型企业,也可直接选择具备名额的管理机构。

(十二)建立原有企业年金企业已破产或重组后不再继续缴费的,原则上将原有企业年金移交给具备资格的中小企业机构进行管理运营。 七、企业年金方案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

(十三)建立原有企业年金的企业,目前仍然生产经营转而并继续缴费的,要按照《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35号)规定,对原有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修订,原来没有企业年金方案的要社会保险重新制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十四)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后,要按照规章的程序选择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并签订基金管理合同,报劳动保障部门报备。托管人要按照《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40号)规定,负责开立户头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和投资风险准备金账户。 八、移交工作的要求

(十五)《关于印发完善城镇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42号)决定,将养老保险企业足量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各地狭面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排除社会上对企业与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误解,广泛宣传原有企业基金管理年金移交的必要性以及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的规则,引导企业和职工转变观念,主动配合做好移交工作。

(十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坚持诚信原则,依规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当取得原有企业年金业务后,应当抓紧已经完成合同签订、备案等相关程序,尽快投入运作,缩短移交时限,降低移交成本,实现规范管理。

(十七)在移交工作中,要廉洁自律,严格按制度办事,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九、移交工作的群众组织领导

(十八)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性强,事关经济实体的切身利益,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在省级的领导下,成立由劳动保障厅(局)主要负责人牵头,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咨询机构的工作小组,统筹研究有关问题,统一组织实施,并确保安全必要的工作经费。各地应于20*年4月底前将成立工作研究组小组情况报劳动保障部。 (十九)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相关措施、实施步骤、工作要求等,经省级同意,报部备案后实施。要确保20*年底之前完成原有企业年金年初管理主体的变更和各项业务移交到位,实现规范的市场化做到管理运营。自20*年5月起,部里将实行月调度制度,各地要按本月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移交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将总结报告报部。

(二十)原行业、企业要按照本意见,年金规范管理原有企业年金和建立新的企业将计划统筹考虑,制订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报出资人代表机构审核同意,经总公司董事会或实施市场总监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同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其中,民企的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部登记注册。按期完成规范和建立企业年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向劳动保障部说明理由,可延长至2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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