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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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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6.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6.2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6.3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6.4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6.5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6.6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6.7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6.8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6.9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6.10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6.11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6.12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6.1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6.1.1 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智行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6.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幼儿园负有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管理。

16.1.3 管理职责 (一)总经理职责

1)总经理是幼儿园的主要负责人,对幼儿园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3)设置或指定幼儿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业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幼儿园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督促完善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督促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工作的有效实施。

7)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保证职业病防治所需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落实各项职业病防范措施。

8)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要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9)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如实告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11)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2)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幼儿园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幼儿园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安排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提出的建议和要求。

(二)幼儿园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在幼儿园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明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制订幼儿园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 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幼儿园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幼儿园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幼儿园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幼儿园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照整改。

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8)对幼儿园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组织内部事故分析会,对有关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9)对本幼儿园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直接负责。 (三)幼儿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幼儿园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2)负责定期组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3)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4)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对劳动者进行书面告知,并为劳动者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5)组织专人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建档,并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6)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管理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

业卫生操作规程。

7)编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9)负责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10)负责为员工配备符合作业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人事部职责

1)负责新员工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 2)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3)负责对就业禁忌症员工的劳动组织管理,并负责法定职业病患者调换岗位,安排治疗、休养等。

4)负责职业病鉴定的相关工作。 (五)幼儿园技术部门职责

1)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2)组织编制幼儿园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提出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的措施和建议。

3)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4)向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供货厂商索要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向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供货商索要中文说明书。

(六)各生产部门(车间)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落实幼儿园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负责本部门(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保证木部门(车间)职工了解其所在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险有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熟悉有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掌握必要的职业卫生操作技能。维护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

3)制止和倒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4)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培训,并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4)定期组织本车间职业危害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职业卫生管部门。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及时组织抢救。

(七)工会职责

1)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

解决。

3)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5)向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供货商索要中文说明书。

(六)各生产部门(车间)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落实幼儿园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负责本部门(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保证本部门(车间)职工了解其所在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险有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熟悉有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掌握必要的职业卫生操作技能。维护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

3)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4)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培训,并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4)定期组织本车间职业危害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职业卫生管部门。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及时组织抢救。

(七)工会职责

1)督促井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

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3)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16.2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6.2.1 目的

为了加强幼儿园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6.2.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生产过程中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16.2.3相关定义

1、职业病是指幼儿园、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话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话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遣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

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16.2.4管理原则

1、幼儿园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 2、幼儿园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各有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3、各有关车间、部门第一负责人,是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管理重要议事日程,并指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兼职管理人员。

4、幼儿园各有关部门实行分工合作,抓好幼儿园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6.2.5 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智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2、各车间、部门在幼儿园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和介质的危害程度组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放射性的职业健康危害进行辨识和识别,确定各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报幼儿园职防办,并建立档案。

3、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应在劳动合同中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

示说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4、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5、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生产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消除跑胃润漏,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6、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定期检测,日常检测由幼儿园检测部门负责,法定检测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对检测超标的要分析原因, 提出整改措施解决。

7、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离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对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在岗期间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组织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

8、对有患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安排从事与禁忌症相关的有害作业∶对有患有职业病的员工给予调换岗位,并视情况安排治疗。

9、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10、严格对有毒有害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进行管理,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16.2.6职业病诊断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职业病诊断或鉴定申请表,交幼儿园人事部。

2、人事部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准备材料,审核其从事有职业性危害作业的工作简历,对是否具备职业病的环境条件进行初审,并签署是否同意申请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议的意见。

3、申请人持职业健康检查建议书到职工医院进行职业病初步诊断。并将诊断结果报幼儿园人事部。

4、人事部将诊断结果及相关材料集团幼儿园人事部进行审核。5、集团幼儿园人事部依据职业工作经历和职工医院的初步诊断意见,出具证明,由申请人到参保社会保险机构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并将职业病诊断结论逐集团幼儿园人事部和幼儿园人事部。

6、其它事宜依照集团幼儿园有关规定进行。 16.2.7职业病管理

1、经诊断为职业病的。由幼儿园职业病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2、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似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按上述程序进行确认。

3、本制度所涉及的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幼儿园有关规定执行。

16.3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6.3.1 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推动幼儿园职业卫生健康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16.3.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幼儿园职业健康管理。 16.3.3相关定义

1、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

2、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16.3.4 有关规定

1、工会应定期对各部门员工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怪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依法维护员工职业卫生方面的合法权.

2、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工 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

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3、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4、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5、技术设备部门及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所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必须及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作好相应培训教育和的防护措施。

6、人事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16.4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6.4.1 目的

为切实抓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16.4.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幼儿园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工作。 16.4.3 有关规定

1、幼儿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木幼儿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2、申报职业危害时,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有关文件、资料;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职业病危害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中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中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幼儿园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

起15日内向原中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16.5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6.5.1 目的

为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6.5.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幼儿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管理。 16.5.3 职责和权限

1、幼儿园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预算,并监督落实。

2、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将职业卫生培训纳入幼儿园级安全教育、制定幼儿园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培训需求,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实施培训。

4、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16.5.4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及培训方式

1、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2、培训内容幼儿园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

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3、培训方式

(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新员工进厂,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幼儿园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幼儿园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C、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D、幼儿园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2)外部委托培训

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幼儿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16.5.5培训效果评定

1、新入厂或转岗人员经考核、评定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在岗期间参加幼儿园组织的培训经考核、评定不合格时,按照《劳动人事管理规则》及其它相关制度执行。

3、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人员幼儿园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6.6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6.6.1 目的

为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达到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6.6.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幼儿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管理。 16.6.3 职责和权限

1、幼儿园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投入计划的审批,确保相关设施的投入满足工作需求。

2、各生产车间负责职业卫生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及保养,根据设施的运行状况制定检修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3、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职业危害设施台帐记录,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反馈有关部门或车间进行整改,并负责验证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对岗位配备的劳动防护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4、设备管理部门(人员)负责组织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施工

及投用前的检查、验收负责审核制定年(季)度检修计划负责运行状况、检维修质量的检查将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情况列为设备考核评比的内容,确保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对现场设置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报警装置联系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校验。

5、技术部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操作技术规程,运行工艺指标控制等相关要求。

16.6.4 工作要求

1、职业卫生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部门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用途及配置数量,安装、放置在规定的使用位置。明确管理人员和维护责任。不允许挪作他用。

2、结合生产实际,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培训,定期开展岗位练兵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正确有效使用设施的能力。

3、执行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检修、停用(临时停用)、报废、拆除申报程序,未经主管领导和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拆除、停用(临时停用)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

4、因操作人员损坏或其它使用不当导致生产设备防护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既不修理又不报告的,按照相关规定对车间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16.7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6.7.1 目的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16.7.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幼儿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 16.7.3相关定义

1、劳动保护∶劳动者针对生产环境中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适宜的防护器具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技术措施。

2、劳动防护用品员工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3、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从事幼儿园内一般生产劳动所配备的防护用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防寒服、防静电衬衣、雨衣、防水靴、工作鞋、防护眼镜、工作帽、手套、口罩、毛巾、防护霜、洗涤剂、肥皂等及从事酸碱工作的工作服与防寒服。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从事特种作业或在特殊环境作业所配备的防护用品。包括气焊护目镜、防烫鞋、绝缘手套、绝缘鞋(靴)、电焊面罩、电焊手套、电焊防护鞋、点火防护面罩、导电鞋(防静电胶底鞋)、带电用屏蔽鞋、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长管面具、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防冲击眼护具、耳塞、耳罩等等。

16.7.4 管理职责

1、安全管理部门是幼儿园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护用品的规定,制定本幼儿园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各项管理制度

(2)建立幼儿园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登记档案,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频率,并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③会同有关部门对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4)组织对职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培训。 (5)负责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及管理。 2、采购部

(1)审核防护用品生产厂家资质

②正确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对防护用品管理的相关规定,按质量标准进行采购

(3)及时组织防护用品采购。组织防护用品入库质量验收等工作

(4)参与劳动保护用品的入库验收工作。 3、管理部、监察部、工会等部门

(1)监督检查木幼儿园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发放、使用情况,监督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2)参与幼儿园所需防护用品的选定、检验等工作 4、各部室、车间

负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防护用品使用培训,确保员工

正确佩戴使用防护用品建立劳保用品发放台帐,落实劳保用品的管理工作。

5、员工

必须按照规定佩带劳动防护用品,并负责每次使用前完好性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16.7.5 发放程序 1、一般劳动保护用品

(1)长期限的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帽、防尘帽、劳保皮鞋等,由个人持车间(部门)证明按规定到安全管理部门开票,持票据到供应站领取。

(2)短期限(低值易耗品)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手套、肥皂、洗衣粉、毛巾、口罩等。由所在部门(车间)指定的负责人按期限统一到安全管理部门开票,持票据到供应站领取.

2、特殊劳动保护用品

(1)转张劳动保护用品若属个人使用的(如绝缘鞋(配)、安全帽等),由个人持车间(邮门)证明按规定到安全管理部门开票,持票据到供应站领取。

(2)对于其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带、过滤式防毒面具、长管面具、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等)统一由车间根据需要到安全管理部门开票,持票据到供应站领取。配置在车间岗位,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

(3)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一定的特殊防护用品,做临时应急备用。

16.7.6 监督管理

1、安全管理部门严格执行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核发劳动保护用品并及时登记管理台帐。

2、凡因工种岗位变动,必须按时核对劳动保护用品,按规定标 准及时调整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3、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每个员工应爱护,正确穿戴使用,不准挪作它用、修改样式、改变颜色或在社会上转卖。

4、对于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部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按照幼儿园《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的品种、数量及使用期限严格发放管理,不得随意改变。

5、职工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按规定着装,并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准穿(佩)戴超期或功能失效的防护用品。

6、工作服发放实行交旧领新,严禁外流。在使用周期内,因工作原因导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损坏或失去劳动保护作用的,由本人申报,所在部门(车间)核实,安监室批准,给予补发处理,同时自补发之日起,将使用周期顺延。因自身原因造成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损坏,失去劳动保护作用的,由本人申报、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给予补发,但需照价支付费用。

7、各部门、车间负责建立本部门职工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台帐,并由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管理。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应有明显标记、编号,任何人不得变相占为己有或丢失。如有丢失,要查清责任,折

价赔偿。属于借用的,应按时交还,拒不交还,按原价赔偿。

8、对公用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车间及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发现失效、失去保护功能的,应及时更换,费用由所属车间承担。发现失效、失去保护功能而车间不及时补充更换的,按幼儿园有关规定给予考核。

9、因工作原因临时需要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由需求车间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到安全管理部门开票领取,费用计入相关车间。

10、因工作需要,调整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幼儿园劳动保护监察委员会讨论,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安全管理部门执行。

11、各有关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等对职工上岗穿(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情况要经常检查,对不认真执行管理规定,不正确佩戴者,按有关规定给与处罚.

12、供应站于每月报计划前两天向安全管理部门报送劳动保护用品的库存报表,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和按期发放。

13、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均为安全专项费用的范畴,供应站每月应作好费用统计并传安全管理部门。

14、对因个人原因造劳力保护用品损坏、丢失需要领用的,所产生费用由个人承担。

16.8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6.8.1 目的

为了对作业现场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实施监控,避免职业危害事

故的发生,保护现场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6.8.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幼儿园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

16.8.3 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

根据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我幼儿园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我幼儿园主要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有噪音、粉尘、氨、硫化氢、一氧化碳、甲醇、甲醛等。

16.8.4 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 1、日常检测

上述各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按需要由幼儿园检测部门进行检测,安全管理部门协助,检测周期为每季度一次。

2、定期检测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周期为每年检测一次。 3、检测结果评价

对危害因素监测取得的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对超标的危害因素,提出改进及预防措施。

16.9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6.9.1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6.9.2 术语和定义

1、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2、“三同时”制度指幼儿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16.9.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幼儿园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管理。16.9.4 职责分工

1、幼儿园管理部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根据项目进度负责协调落实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编制单位,并按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2、幼儿园工程管理部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负责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要求落实各种职业病防护设施安装与调试,确保设施符合职业卫生防治工作要求;

3、项目生产运行管理部门(生产使用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加强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4、幼儿园安全管理部门是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各阶段的合法合规性手续。对日常生产过程中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的完整性及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处理存在的问题。

16.9.5 工作程序及要求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动工建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查批准后,方可

动工建设。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5、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按要求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幼儿园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6、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在试运行期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7、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安全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生产使用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并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将验收情况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途工备案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查见(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10)法律、行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8、对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10)法律、行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9、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6)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8)法律、行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有关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相关台账。

16.10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6.10.1 目的

为了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员工的职业健康,保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16.10.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幼儿园有限责任幼儿园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16.10.3 术语及定义

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16.10.4 管理职责

1、人事部负责劳动者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劳动者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和应急的职业健康体检负责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负责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发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时负责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负责建立完善各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6.10.5 档案管理范围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个人信息卡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历次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5. 其他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16.10.6管理规定

1、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2、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如实向其提供。

3、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如实向其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5、职业卫生档案必须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6、档案资料要保持清洁卫生,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管理和使用。7、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8、如有外来单位或从业人员需查看档案的必须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查看人员必须作好登记。

9、新进与昂入厂后由职业健康管理员按一人一档的要求及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建立职业档案。

16.11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6.11.1 目的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6.1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幼儿园有限责任幼儿园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报告和记录等内容。

16.11.3术语及定义

1.职业病是指幼儿园、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由于急性中毒造成的人员职业伤害事故,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4)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16.11.4管理职责

1.幼儿园办公室负责对职业危害事故处理的协调和相关信息对外发布。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汇总、统计;负责组织人员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事件的调查;负责办理工伤事故相关材料收集,事故信息上报。

3.各生产部、车间是生产事故和事件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设施的生产工艺控制、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故障状态的现场处置,协助和参与组织生产事故和事件的调查。

4.技术设备管理部门是生产工艺控制操作、设备事故和事件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生产工艺、设备事故和事件的调查。

5.工会参与事故调查、事故事件中受害人员的治疗及善后处置相关工作。

6.人事部负责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和伤残、工伤事故认定手续等级鉴定。

7.管理部负责事故财产损失的统计和理赔。 8.各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管理台账。 16.11.5管理内容及要求 (一)事故应急处置报告与披露

1.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及相关人员,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

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疏散,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同时按照幼儿园事故管理制度中事故报告程序及时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幼儿园有关部门及幼儿园领导报告,并按规定报告集团幼儿园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事故报告时至少说明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地点 (2)事故发生的时间 (3)伤亡及发病情况 (4)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 (5)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6)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 (7)事故简要经过。

2.对事故造成伤害的人员,及时联系应急救援中心救护,根据情况送就近医院及时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3.根据需要,办公室及时向有关部门及社会披露相关信息。 (二)事故调查与处理

1.现场处置完毕(现场处理过程中要保护好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及受伤人员妥善安置后,按照幼儿园事故管理制度规定,立即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2.若有关部门调查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3.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三)职业病危害人员的检查治疗与康复

1.事故发生后,对于被职业病鉴定机构确诊职业病的病人,由工会牵头积极联系医疗卫生机构对其进行治疗、帮助其康复,采取适当 措施对其家属进行安抚。人事部联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工伤保险的理赔程序。

2.非事故情况下,各有关部门在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例时,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安全管理部和幼儿园相关领导报告。由人事管理部门组织在具有鉴定职业病资质的医院,对患者的相关体检项目再次进行复查、确诊。确诊为职业病的,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3.事故调查处理、事故报告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病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各种相关资料。

(四)职业危害防范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相关生产部门、车间要立即采取技术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安全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情况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并加强现场监督管理。

(五)承包商(含劳务派遣单位)职业危害事故管理

各类承包商在承担幼儿园业务期间,在幼儿园区域内发生的急性

职业危害事故,按照幼儿园内部事故同等对待,执行同样的处置程序。因承包商造成的事故,由由承包商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六、报告和记录

各种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记录,由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建立和完善,并按照幼儿园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存。

16.12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6.12.1 目的

为加强幼儿园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结合幼儿园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6.12.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幼儿园有限责任幼儿园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的应急救援与管理。

16.12.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管理规定。

16.12.4专业术语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16.12.5职责分工

1.幼儿园主要负责人对幼儿园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分管

负责人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指导工作。

2.幼儿园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管理幼儿园职业病防治工作。 3.幼儿园安全管理部门为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负责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监督。

4.工会监督幼儿园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

5.各有关部门、车间负责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

6.采购部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进行采购,费用列入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16.12.6 主要目标及危害因素

根据幼儿园生产现场实际,各生产区域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如下

(一)氨醇系统

主要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有一氧化碳、硫化氢、甲醇、氨等化学性毒物中毒、粉尘危害、噪音危害、热辐射等。

(二)三硝生产系统

主要存在有氨、氮氧化物等化学性毒物中毒、粉尘危害、噪音危害等。

(三)季戊四醇生产系统

主要存在有甲醇、甲醛等化学性毒物中毒、粉尘危害、噪音危害

等。

16.12.7应急管理要求 (一)应急培训

在职工入厂时,幼儿园安全管理部门部要按照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等要求,在组织开展的幼儿园级安全培训中(幼儿园级),加强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各生产部、车间在对新进职工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车间级)时,要结合区域职业危害因素实际,开展职业卫生 相关知识及现场应急处置培训各车间班组在对新进员工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时,要结合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开展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及现场应急处置培训,使岗位人员掌握相应的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相关知识。同时车间、班组要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的职业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提高职工职业危害防范及应急处置能力。

(二)应急预案编制

各生产部、车间,对可能出现职业危害的场所,要结合幼儿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按照预案编制导则要求,编制相应的现场处置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职业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置职业病应急事故。

(三)应急救援处置

1.发生职业病事故时,视情况启动幼儿园应急救援预案,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

2.应急救援坚持“先救人再救物”的原则。

3.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料,加

强现场通风置换,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浓度。

4.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在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参与救援,严禁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四)应急救援管理

1.在各单位生产现场配置的防护面罩、空气呼吸器、长管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急救药箱、耐酸防护服、耐酸手套、耐酸统靴等应急物资,应设专人定置管理,确保完好备用。

2.装置区和罐区配置的各种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火灾报警装置等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或保养,确保灵敏可靠,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各有关部门及时报幼 儿园分管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工会等。

3.严禁停用生产现场设置的各种职业卫生设施、严禁非工作需要随意挪用现场配置的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保护用品。

(五)监督与考核

安全管理部门对各生产部、车间配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凡对未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防护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随意动用职业危害应急物资的,按照幼儿园有关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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