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于股权回购的法律规定
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公司不得回购股东股权。
对有限责任公司⽽⾔,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法》第七⼗四条
⾃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起六⼗⽇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起九⼗⽇内向⼈民提起诉讼。
对股份有限公司⽽⾔,在六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4)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5)将股份⽤于转换上市公司发⾏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法》第⼀百四⼗⼆条
上述情形中,公司因第⼀项、第⼆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项情形的,应当⾃收购之⽇起⼗⽇内注销;属于第⼆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式进⾏。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