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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幼儿园办园章程(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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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幼儿园办园章程(详细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幼儿园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运行机制,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_____中心幼儿园;住所地址为:_____;公众:_____。

第三条 本园由教育局举办,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承担民事责任。本园为实施三年制学前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幼儿园的开办资金为60万元,全部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四条 本园面向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服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

第五条 本园以立德树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根本,以教孩子三年,为孩子想三十年,为国家民族想一百年为使命,实施全面的、科学的、能动的素质教育。幼儿园办学宗旨是打造优化儿童生命品质的教育,为儿童的后继学习和终生发展奠定良好的素质基础。

第六条 本园宗旨为为学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业务范围为幼儿保育、幼儿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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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

第七条 本园以促进幼儿发展为根本,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习惯和个性,让每一个孩子悦享童年,打造一所阳光般温暖的三合园。

幼儿培养目标:通过幼儿园“宜人求真”的科学优质教育,关注幼儿学习与发展的整体性,尊重个体差异,建构适宜幼儿的学习方式,重视幼儿的学习品质,让幼儿学会玩、学会做事、学会求知、学会交往、学会自主,培育成为自然、自主、自信、自律的有“自我生长力”的儿童。

教师培养目标:以“幼儿为本、师德为先、能力为重、终身学习”为目标,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教学观、儿童观和质量观,以行知合一为理念,教研训一体化实践,以“东风拂柳,爱暖生命”的教育情怀,培养具有“富真爱”师德精神、“实真知”专业素养、“善真育”教学水平的幼儿教师。

第 幼儿园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提升质量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幼儿园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本校的主要标识如下:

幼儿园LOGO是由两个小朋友和五彩柳条构成的图案,图案既直观表征了柳城幼儿园的特点,又表达了以幼儿为本,多彩丰富、快乐幸福的幼儿园教育的喻义。

园庆日:10月10日

园训:本立道生 淬砺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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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幼儿园权

(二)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权

(三)招收新生权

(四)学籍管理权

(五)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六)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保教活动的非法干涉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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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

(三)审核(核准)学校章程草案;

(四)监督学校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责,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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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园实行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园长协助园长工作。

第十三条 园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幼儿园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研究教育教学工作、讨论幼儿园重大事项;

(五)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六)支持幼儿园党工会工作,协调幼儿园与社会单位的关系;

(七)负责幼儿园经费、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八)其他应当由园长行使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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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园长办公会议是校长履行日常管理职权的议事机构,负责讨论安排学校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本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负责审议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集团内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中心幼儿园党支部作为中国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幼儿园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紧密围绕幼儿园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本园党组织按照党的章程、党内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本园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幼儿园党组织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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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本园设置办公室、保教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教研组,具体工作由业务园长及保教主任负责。教研组主要职能从实际工作出发,对全园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开展教研活动,达到以研促进,提高全体教师业务水平的目的。

教研组设年级组,年级组工作由年级组长负责,包括根据园务计划、教科研计划,制定年级组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总结。每周组织本年级组教师针对本年级组保育教育情况进行探讨,提出改进方案,由年级组长监督实施并记录。

班级设班主任负责制,负责本班成员的工作安排,包括幼儿教育,安全健康,财务保管等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园内各项工作,保证全班工作的一致性。定期汇报本班工作情况,定期召开班会,研究改进班级工作,提高班级保育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 本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本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与使用制度。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园依法建立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手段,处理学校内部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本园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学生家长的监督,重视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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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幼儿

第二十三条 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被本园录取或者转入本园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本校学籍,为本园幼儿。

第二十四条 本园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集团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本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相待。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

(二)尊重人格。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尊重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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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没收、占用幼儿财物。

第二十五条 本园有权要求监护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支持幼儿参与校园各项活动;

(三)遵守本校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园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幼儿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按照规定办理转学、离园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园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并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第二十 本园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免除保育费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 本园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其他职工按照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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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园依法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本园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集团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保育教育工作计划,进行一日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

(三)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四)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

(五)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六)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园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集团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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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指导、管理本班幼儿生活,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践行幼儿本位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

第三十三条 本园教职工依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享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学校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四条 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集团、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社会实践活动。实行家长学校与家园联系机制,通过家长学校、家长沙龙、亲子活动、家庭访问等平台,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形成家园教育合力。本校发挥家长专业和职业优势,开展各类家长助教活动和家长志愿者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园按照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及班级管理、参与幼儿园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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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幼儿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三十七条 本园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 本园经费来源由财政拨款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园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实物资产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名誉权等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幼儿园资产的转让、报废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条 本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向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按照园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本园执行相关收费,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资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资产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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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学校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全体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园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同意。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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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因合并、分立解散;

(二)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依照本章程第四十五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中心幼儿园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教育局、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教育局、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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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 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幼儿园党组织或者园长办公会议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学校党组织审定,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心幼儿园园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举办单位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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