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安全资格是从业人员上岗的凭证,也是从业人员安全基本技能的表现形式,为了确保全体员工取得和保持相应安全资格,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员工资格证的管理。
第三条 按照员工在企业安全生产中所从事的生产管理与作业等岗位属性,将从业人员分为:
1、主要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总经理(或董事长)担任。其他安全负责人,公司领导层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分管领导。
2、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安全管理的人员。
3、特种作业人员:从事氧化器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压力管道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
4、一般从业人员,全体员工。
第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全体员工都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五条 全体员工都应参加安全培训,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1、主要负责人,应参加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专门培训,应了解国家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掌握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具有一定的企业安全管理经验。经过审核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安全负责人资格证》。
2、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应参加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专门培训,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风险管理、隐患排查、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等专项技能、方法和手段。经过审核部门考核,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其他管理人员应参加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一般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3、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参加由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专门培训,掌握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4、一般从业人员:全体员工应参加具有相应资格的培训机构培训,掌握本公司安全生产基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一般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第六条 全体员工从资格证在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由安全管理部门向具有资
格的员工发放《上岗证》,方可上岗和任职。.
第七条 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员工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持证上岗的人员,应及时制止、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并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丢失“资格证”的员工应按发证机关规定,及时补件,补办期间不得上岗。
第十条 全体员工应保持从业资格,参加安全再培训,接受资格延期复审,保持资格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公司安全负责人、主要安全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台账,全体员工上岗证管理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