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工天水二一三电器有限公司管理标准
Q/GWE213 G02.002-2010
监事会议事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确保监事会依法、有效、充分的履行监督职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以及各项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本标准规定了监事会的产生、职权、工作程序等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监事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 职责
3.1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2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3.3 具体职责详见附录《长城电工天水二一三电器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4 管理内容与程序
具体管理内容详见附录《长城电工天水二一三电器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5 记录
5.1 监事会会议通知。 5.2 各监事签字的会议记录。 5.3 各监事签字的会议决议。
长城电工天水二一三电器有限公司2010—03—31发布 2010—03—3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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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资料性附录)
长城电工天水二一三电器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和职工的权益,完善公司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护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依法、有效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现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财产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派。监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够有效地行使其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及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进行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监事会要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并提出书面建议。全体监事可列席董事会议。必要时,监事可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充分行使监督职能。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每年有计划的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政治、时事、法规、业务学习,并参加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不断的提高监事的素质和合法监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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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和参加对外会议、培训,聘请会计事务所帮助检查工作所需支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
第九条 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会由上级主管部门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 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四) 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休会期间,授权监事会履行监事会日常监督职能。监事会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条 监事会议议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不少于三日。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持。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 监事会应当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表决,做出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议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 议案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三) 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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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监事如有临时提案提交监事会会议讨论的,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递交监事会。监事会决定是否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日程。监事会决定不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在会议上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行监事权利。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要件,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讨论。
第二十四条 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对会议各项须做出决议的内容应逐项举手表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做出的决议承担责任。如监事会决议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受到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 监事会做出的每项决议应指定有关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并记录执行情况,在下次监事会上报告执行结果。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 出席会议的监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代理人)的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列事宜,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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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董事会办公室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旺林 本标准审核人:白凤宝 本标准批准人:文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