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传播2004 李明 学号2004614500071
摘要:新闻自由和隐私权都是从西方发展起来的概念,两者都是现代社会文明的
产物,都是现代社会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两种权利在具体行使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冲突,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对二者进行协调。
关键词:新闻自由 隐私权 冲突 协调
一、新闻自由
所谓新闻自由是近代西方自由思想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资产阶级在利用新闻事业与封建统治者的斗争中提出的,是资产阶级斗争的思想武器。一般认为是从“言论自由”发展出来的。具体说来,新闻自由包括三种权利:排除干扰的“防御性”权利,不论这种干扰是故意报复,或是有意操纵新闻报道的内容,都应予以排除防御;表意性权力,即新闻媒体有自由传达其所选择的讯息和意见的权利;外求性权利,指能够提供新闻媒体或新闻记者一些特别的机会去取得资讯或资料,能够增进新闻媒体发挥其效能的一些权利。新闻自由现在已为许多国家的和法律确认并保护,联合国保护公约和各种区域性保护公约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第32条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这是我国新闻自由的渊源。“新闻自由是我国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 。新闻自由是赋予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新闻工作者)的自由,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种自由,为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提供了途径。广大公民据此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监督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能够更好地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所以新闻自由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监督,弘扬社会正气所必须的,它为公民提供一个大胆批评,畅所欲言的宽松环境,有利于我国民主与法治的建设。
二、隐私权
隐私权的概念自10年被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D·布兰迪斯和塞缪尔D·沃伦提出后,至今已有一百多年了。这一百多年来,法学家们对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进行了孜孜不倦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他们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和法律上确认了隐私权并对其进行保护,同时一些国际条约和文件如《世界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也对其进行了确认和保护。由此可以说,隐私权正在成为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广泛承认与保护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第3、39条、40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
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与秘密受到法律保护,这是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渊源。我国民法通则对公民的隐私权虽没有直接规定,但最高人民司法解释权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这一规定虽不太科学,但确实承认了公民的隐私的存在,并加以保护。更具有积极意义的是,我国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有关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内容。我国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和死者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的人格权。”并认为:隐私的内容是隐私权的中心问题。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和干涉的私人生活,其内容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的不受干扰、个人私事决定的自由。
简单地说:隐私就是有关个人私生活的秘密。隐私权就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的秘密不受非法监视、窥探、收集、披露等权利。它是人身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的精神自由权,是与公民的身体自由权相对的一种对世权。公民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决定个人私事,不受他人约束、和阻碍。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
新闻自由和隐私权都是现代社会文明的产物,都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都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保持现代社会稳定与和谐所不可缺少的。我国法律对二者的保护,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新闻工作者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披露批评一些不良现象,只要这些披露的事实真实,批评得中肯,一般不构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恩格思曾说个人隐私应受法律保护,但当个人的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成为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新闻媒体对某些不良现象的批评、揭露,能促进民主法制的建设,有利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一方面要求保护自己的隐私,另一方面又想借助媒体了解周围所发生的一切,尽力扩大自己的信息视野,以满足自己精神需求。媒体为满足大众的心理,会尽可能地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就有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媒体在生活中的作用、特点及内部规律,决定了它所报道的内容极易牵涉到别人的隐私。如记者在报道少年犯罪中涉及到其家庭背景时,就有可能公开了其父母的隐私,有的还可能侵犯了被害人的隐私。可见这对现代文明的产物有着不同的“个性”。新闻自由要求公开、揭露、传播,隐私权则强调秘密、保密、安定。它们一个强调“分享”,一个强调“独用”。在权利的应用和行使中,冲突就难以避免了。一方认为因报道我的
隐私而侵犯了我的隐私权,而另一方认为我在行使自己的新闻自由权,不构成侵权。下面具体分析两者冲突的主要表现。
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主要表现
隐私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公民隐私权已成为大势所趋,成为人们的共识。新闻自由也属于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在许多国家的中以不同的方式得到规定与保护。对于一个现代文明社会来说,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两者都必不可少,但二者的冲突也难以避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知晓权与隐私权
1945年前后,美国著名记者肯特·库柏(KtntGxper)首先使用“知晓权”这一概念,指民众享有通过媒介了解其工作情况的法定权利。之后,知晓权从作为保护与扩大新闻自由的原则进而被众多学者理解为一种广泛的社会权利和个利,即知晓权是公民行使一切民主自由权利的基本前提;知晓权是现代国家民主宪政的基础要素:知晓权作为公众的一项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是信息化社会所导致的一种必然性:知晓权是防止的必要条件。
知晓权是保障新闻自由的主要内容之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也主要体现在知晓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如前所述,一方面人们有权利了解社会各方面的信息,以满足其政治与精神生活方面的需求,而且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人们也有权利不公开其个人隐私,不让自己的个人信息和其他私人事物让他人接近、侵入、公开和传播,也同样要受到法律保护。知晓权与隐私权它们代表了不同方面的精神利益。可以看出,隐私权是一种静态的权利,知晓权是一种积极的、能动的权利,因此,前者很容易受到后者的侵犯,知晓权稍有过头,就极易造成对隐私权的侵犯。而知晓权思想的主张者认为,隐私权的提出虽然较知晓权晚,但其适用范围却比知晓权要宽泛.受到的法律保护更多,这样公众就难以真正地享有知情的权利。所以,知晓权和隐私权必须相互协调,保持二者的平衡。
2.监督与隐私权
前面已经提到过,新闻媒体承担着十分重要的监督功能,它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是维护社会正常运行、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所必需。而隐私权也是法律赋予公民个人保护其个人私生活不受侵害的权利。在现实中,监督权与公民隐私权之间也存在着某种冲突。如果隐私权范围过于扩大,新闻界就无法实行监瞥。而新闻媒介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也必须谨慎对待、处理公民的隐私,避免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不能以监督为由推卸应负的法律责任。监督权与隐私权之间必须达到一种平衡,才能充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又充分保护公民的监督权。
3.新闻采访与隐私权
采访自由是新闻自由的重要内容,没有采访自由,记者就无从获得有关事件的真实情况,从而影响到人们知晓权的实现、并且也无法实现监督的职责。某些便利及。但是,在具体行使采访自由权利的时候,记者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特别是对于普通人进行采访时,应该事先得到采访对象的许可,充分尊重其意愿,不应该强人所难,否则容易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在采访过程中,如非必要,一般不应当涉及采访对象的个人私事。需要注意的是.在对他人进行采访时,一般应当让对方知道自己正在被采访。如果确实需要进行隐性采访,则特别要注意采访自由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界限,避免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四、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协调
1.加强立法,使隐私权在有关法律中得到明确、具体的保障 一切法定的权利都只能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得到保障。隐私权没有在法律上的地位,这一公民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因此,首先应加强立法。
2.加强社会责任感,以是否正确引导为标准
大众传播必须对社会负责,媒介的引导功能不容忽视。媒介是处理大量社会信息的“过滤器”,新闻工作者则是决定信息可否被允许进入渠道的“守门人”。大众有高尚的追求,也有一些不良的兴趣,媒介不应一味迎合他们的低级趣味,在报道涉及他人隐私时,应考虑这类报道是否有利于正确引导。导向问题应是一个重要的标徒.这就会让记者做到心里有数,少以猎奇为目标,减少侵犯隐私的事例。媒介的从业人员应该主动努力保持最高度的责任感,切实履行道德义务.充分发挥引导的功能,提高大众的品位,确立高尚的情趣。
3.加强新闻法律意识,尊重、保护公民隐私权
对于我们每一个新闻工作者来说,在采写、传播新闻的过程中,应该对隐私权这一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的尊重,这是现代社会所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之一。新闻工作者应加强法制学习,熟悉并掌握已有法律中有关隐私权的内涵及相关法律解释,如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涉及的隐私权问题,从而做到心中有数,不但在工作中避免侵犯隐私权事件的发生.而且可以提高整个社会对隐私权的认识,使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观念在全社会范围内得以确立。
4.加强新闻职业道德修养,正确理解新闻自由的内涵
新闻工作者要加强自律,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加强道义上的自我约束。《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新闻报道不得宣扬色情、凶杀、暴力、愚昧、迷信及其他格调低劣、有害人们身心健康的内容。维护规定的公民权
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在采访、报道涉及公民隐私时,应先征得采访者的同意。这既是对他利的等重,也是防止出现侵犯隐私权问题的最有效方法。
自由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新闻自由也是如此。新闻媒介应当运用好新闻自由赋子的权利,应当始终注意道德自律,实行自我约束,当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从尊重他人人格权出发,有限度地使用新闻自由,防止滥用权利而造成的对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损害。
总而言之,新闻自由和隐私权都是现代社会文明的产物,都是需要法律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但是二者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总会产生一些冲突,这是二者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这种冲突不可避免,所以,我们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必须通过各种手段对两者进行协调,使其尽量达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