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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中律师作为管理人如何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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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中律师作为管理⼈如何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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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中律师作为管理⼈如何操作实务

重整程序是企业进⼊破产程序后的⼀个重要程序,旨在挽救有发展潜⼒的破产企业,以更好的维护企业的利益。在重整期间,企业能不能通过重整搞活是⾮常关键的,因⽽,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在此期间担任管理⼈起着⾮常重要的作⽤。

⼀、律师作为管理⼈资格的法律地位的确认

律师作为管理⼈介⼊企业破产程序已经由《企业破产法》予以法律上的确认。《企业破产法》第⼆⼗四条规定:管理⼈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即律师可以担任管理⼈是作为⼀般原则规定的。这⼀规定为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破产管理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破产法中的破产管理⼈制度对于律师事务所拓展业务是个很好的机会,因为律师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经验丰富、⼯作时间有保证、⽐较中⽴客观,更能保护债权⼈利益,能够实现破产财产公平清偿、破产财产价值最⼤化,因⽽更有利于协助及时地处理好清算事务。

同时,对于有些规模较⼩、债权债务关系⽐较简单的企业,也可以考虑由通过有关机构指定符合条件的个⼈担任管理⼈。⼈民根据债务⼈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员担任管理⼈。

基于以上原因,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均可以作为管理⼈。鉴于管理⼈⼯作的重要性,企业破产法还对管理⼈的消极资格进⾏了规定,以下四类⼈不得担任管理⼈: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员;曾被吊销相关专业证书的⼈员;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员;具有⼈民认为不宜担任管理⼈的其他情形的⼈员。

⼆、律师作为重整程序管理⼈应具备的职业素质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就要同时指定管理⼈,管理⼈被指定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并且其辞去职务应当经⼈民许可。尤其在重整程序中,由于涉及到企业的⽣产经营和各⽅关系的协调,律师作为管理⼈相对于作为债务⼈或债权⼈的代理⼈来说应当具有更强的综合素质,有更加职业化的特点,具体来说有⼏下⼏点:

(⼀)、精通法律,综合业务素质扎实。

律师⼀旦接任管理⼈之职,不但要熟悉企业破产各个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及实务中解决的办法和技巧,还要在企业重整过程中详细考虑各种法律关系的运⽤,主要包括债权债务关系,担保关系,股权转让关系,劳资关系等等。只有精通各种法律关系,才能站在更公平、公正的⾓度处理好债权⼈与债务⼈的利益,最⼤限度在保障重整计划的完成。近期⼭东省⾼院在编制管理⼈名册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有了具体的规定,该规定也体现了对律师作为管理⼈的职业素质要求。⽐如对律师个⼈申请成为管理⼈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执业时间不少于⼋年;近三年代理企业委托经营管理类诉讼案件年均不少于五件;近三年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类的⽂章;有受聘于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经历等。这些都反映出对律师综合业务素质的要求是⾮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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