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9年,日本吞并中国琉球群岛。同年,中日两国曾对琉球的归属问题进行谈判。在谈判中,双方都认为琉球共36个岛,等岛屿根本不在36个岛之内。 1885年,日本把扩张目标定为钓鱼台群岛,因清王朝反对,未果。
14年,中日爆发“甲午海战”,中国战败。 15年1月21日,日本内阁再次讨论,决定强行占领,在岛上建立标牌(实际未建)。
15年4月17日,战败的中国被迫签订了不平等的《马关条约》,条约规定,中国割让及其附属岛屿给日本。 1900年,日本把袭用了几百年的等岛屿的名称改为“尖阁群岛”。
1945年,日本战败,岛重新回到祖国怀抱,各种国际文件均明确指出,及其周围岛屿归中国所有。日本将附属于岛的等岛屿以归冲绳县管辖为借口交由美军占领。由于琉球群岛(冲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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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美国托管,因此也成了美军“靶场”,由美军代管。
1970年,美国把琉球群岛的管辖权交给日本,同时把“送”给日本,日本遂派出赴巡逻。而冲绳议会亦在这一年首次提出有关的“领土防卫”问题,中国声明,表示。爱国青年及海外华人还发动了轰轰烈烈的“运动”。迫于,美国宣布,只向日本移交之行政管辖权,与主权无关。主权归属问题,由各有关方面谈判解决。日本拒绝谈判。
1972年,中日建交。周恩来提出把等岛屿的归属问题挂起来,留待将来条件成熟时再解决。当时双方就这一点达成了协议。
1978年,中日签署和平友好条约。副总理表示,问题可留日后慢慢解决。中国明确宣布,搁置()主权争议,留待子孙后代解决„„
1979年,日本在上修建了直升飞机场,海峡两岸都向日本提出了交涉和。
1990年,日本青年社在建灯塔,再次引发风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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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中国通过《领海及毗连区法》,写明等岛屿是中国领土后,日本提出了“”,我外交部重申:属于中国。
1996年7月14日,日本青年社在新设置了灯塔。中国外交部表示对这一事件“严重关切”。海峡两岸都强烈。
高层报复强硬到让人窒息:日本朝野后悔不迭 在日本挑起争端后,中日大有一战的架势开始拉开,中国在问题上的底线一再被日本碰触。似乎唯有一战才能教训日本,才能解决问题。实则不然,问题的难点就是它实际被日本控制,中国要想取得控制权就必须通过武力上的行动才能取得。但是谁打响第一这个非常重要,可以说谁在上打响第一,谁就是失败者。中国要做的是不战而屈人之兵,被日本的印象是中国可以为日本的挑衅不惜一战,让其感觉事态的严重性,即便做不到这点,也不能主动打响第一,最好的局面是日本挑起了冲突,中国被迫反击,一举收复。
9月14日早晨6时许,由中国海监50、15、26、27船和中国海监51、66船组成的2个维权巡航编队,抵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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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附属岛屿海域,对及其附属岛屿附近海域进行维权巡航执法。中国公务船从来没有如此接近,万岁! 中国现在在问题上应该需要作为的是通过政治手段遏制日本嚣张气焰和 多多逼人的态势,其次是等待时机通过军事力量快速收复。政治上,中国可以和俄罗斯以及韩国在对日本主权争议上形成合力和默契,让日本在东亚政治格局中出于孤立状态,或者让日应顾不暇。中俄是全面的战略伙伴关系,俄罗斯方面多次在涉及南海和问题上给予了中国含蓄的声援,但中俄可以步子迈得更大。 例如俄罗斯会时不时的在北方四岛问题上刺激日本,中国则可以这样的机遇让中俄在对日主权争议上形成互助,此前俄罗斯方面就邀请中国公司开发北方四岛,中国完全可以顺势利用商业上的合作换取俄罗斯在问题上支持中国。而韩国与日本交恶由于有美国因素,所以不会撕破脸,但是在策略上中韩有合作的基础,在日本否认二战历史,参拜的问题上,中国与韩国有着共同的政治立场,而日本与中韩都有领土纠纷,中韩完全有策略上合作的基础,至少可以形成某种默契或者合力共同“抗日”。
而解决问题,终究还是需要军事动作来解决,而被迫的闪电收复战,既能快速收复故土,又能撇清挑起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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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的责任。目前中日在争夺是实际控制权,现在日本在巡逻的是日本安保听的巡逻船,而中国则是渔政和海监船,都是公务船非军事舰船。中国完全可以派出军舰开赴巡逻,先期可以小试牛刀测试美日反应,如果美日反应激烈,中舰将维持少量的巡逻任务,而日本胆敢借此挑衅以至擦走火,中国可以在把握有礼有节,撇清挑起冲突的责任后,采取自卫式反击而一举收复。 外交部史无前例的表态:强硬到让人窒息,要打了 外交部:中华民族任人欺凌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声明
2012年9月10日,日本不顾中方一再严正交涉,宣布“购买”及其附属的南小岛和北小岛,实施所谓“国有化”。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对13亿中国人民感情的严重伤害,是对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理的严重践踏。中国和人民对此表示坚决反对和强烈。 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有史为凭、有法为据。等岛屿是中国人最早发现、命名和利用的,中国渔民历来在这些岛屿及其附近海域从事生产活动。早在明朝,等岛屿就已经纳入中国海防管辖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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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是中国的附属岛屿。从来就不是什么“无主地”,中国是等岛屿无可争辩的主人。
15年,日本在甲午战争末期,趁清败局已定,非法窃取及其附属岛屿。随后,日本强迫清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割让“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国收回日本侵占的、澎湖列岛等领土,及其附属岛屿在国际法上业已回归中国。历史不容翻案。日本在问题上的立场,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公然否定,是对战后国际秩序的严重挑战
1951年,日本同美国等国家签订片面的“旧金山和约”,将琉球群岛(即现在的冲绳)交由美国管理。1953年,美国琉球民擅自扩大管辖范围,将中国领土及其附属岛屿裹挟其中。1971年,日、美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又擅自把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中国对日、美这种私相授受中国领土的做法从一开始就坚决反对,不予承认。日本所谓是日本的固有领土,日中之间不存在需要解决的领土争端,完全是罔顾史实和法理,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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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和1978年缔结和平友好条约谈判过程中,两国老一辈领导人着眼大局,就“问题放一放,留待以后解决”达成重要谅解和共识。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大门由此开启,中日关系才有了40年的巨大发展,东亚地区才有了40年的稳定与安宁。如果日本当局对两国当年的共识矢口否认,一笔勾销,那么局势还如何能保持稳定?中日关系今后还如何能顺利发展?日本还如何能取信于邻国和世人?
近年来,日本在问题上不断挑起事端,特别是今年以来姑息纵容右翼势力掀起“购岛”风波,以为自己出面“购岛”铺路搭桥。人们有理由认为,日方在问题上的所作所为绝不是偶然的,它所反映出来的政治趋向是很值得警惕的。我们不禁要问,日本到底要向何处去?日本未来走向能让人放心吗?
中国始终重视发展中日关系。中日两国和两国人民只能友好相处,不能彼此作对。推进中日战略互惠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本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大局。但是中日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需要日方同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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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向而行、共同努力。日本的“购岛”行为是同维护中日关系大局背道而驰的。
中国严正声明,日本的所谓“购岛”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丝毫改变不了日本侵占中国领土的历史事实,丝毫改变不了中国对及其附属岛屿的领土主权。中华民族任人欺凌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中国不会坐视领土主权受到侵犯。中方强烈敦促日方立即停止一切损害中国领土主权的行为,不折不扣地回到双方达成的共识和谅解上来,回到谈判解决争议的轨道上来。如果日方一意孤行,由此造成的一切严重后果只能由日方承担。 《人民日报》空前强硬:中国不会后退半步
在问题上,日本玩得过于投入,过于自我陶醉了。哪一天玩得太过火了,问题失控的风险并非绝对不存在。想借问题获取内政外交资本的日本政客们,做好这种准备了吗?
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不是小孩子过家家游戏。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前者需要清醒的现实感,需要缜密的推断,需要足够的远见卓识。一句话,不能由着性子耍。日本在问题上的表现实在让人无法恭维,不客气地讲,透着一股令人生厌的小家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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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法抓扣中国渔民和渔船,到“命名”、“购岛”、“视察”、“垂钓”闹剧,再到高调宣布在周边加强军事力量„„日本外交看上去的确有几分“神勇”。然而,凡此种种能够改变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此拥有无可争辩主权的历史事实吗?对中国渔政船在附近海域执行正常公务的无理,不是也遭到坚决反驳了吗?
除了损害中日关系大局,日本不可能借挑衅之举捞到一丝一毫的便宜。如果说还有什么收益,那也不过是国内政坛争斗的几个筹码、懦夫心理的瞬间满足而已。
在事关国家核心利益问题上,中国连半步都不会后退,也没有后退的空间。中国人讲友好,也讲原则。日本是中国的近邻,同中国有着悠久而又复杂的交往历史,理应对中华民族睦邻友好的气度和不屈不挠的民族性格有更深一层的体察。
中国的和平发展并不意味着一味忍让。在事关领土问题的大是大非面前,小算盘是打不得的。以为制造既成事实、拉个大国当靠山就可以胁迫中国就范,实在是过于天真。 事实上,日渐紧张的局势已引发了日本媒体的“战争猜测”,中国社会上也出现“反击日本”等言论。激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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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的高涨势必削损中日关系的基础。基础一旦遭到破坏,势必对中日两国关系造成消极影响。这是深谙中日关系重要性的有识之士所不愿看到的
日本主流不乏对日本的批评之声。《北海道新闻》强调搁置争议保持了良好的日中关系,警告日本不要激怒中国。《东京新闻》社论指出,日本必须集中智慧避免日中关系紧张。
每次伤害中国人民感情后,日本领导人都信誓旦旦地表示,希望“修复日中关系”并“充实两国的战略互惠关系”。国家之间的交往是要讲诚信的。言行不一是内心纠结的外化,也是对自身形象的贬损。成为经济大国后,日本不是一直想当一个有尊严的政治大国吗?战略短视是自欺欺人的懦夫心态,这种心态不可能支撑起一个政治大国。 中日邦交正常化40年来,两国关系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推动中日关系健康稳定发展,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在问题上,中方展现出足够的耐心和善意。中方希望日本切实信守双边迄今所达成的有关共识和谅解,回到与中方通过对话协商管控分歧的正确道路上来,以切实行动维护两国关系的大局,发展中日关系要看得远些,玩火更是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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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发强音:中国根本不会输
一、中日屿主权之争的依据
屿位于浩瀚东海之上,距祖国174海里,距省基隆92海里,距日本冲绳本岛225海里,距琉球群岛约73海里,但相隔深深的冲绳海槽,整个岛屿由、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飞濑岛、大南小岛及大北小岛组成,总面积6.3平方公里。据史料记载,早在1372年,明太祖遣使杨载诏谕琉球时经过该地,经考察系无人居住且无任何他国标记,于是设大明界碑。[1]我国明永乐元年(1403)出版的《顺风相送》已有屿的文字记载。[2]据历史记载:1556年,明任命胡宗宪为讨倭总督后,在他所编的《筹海图编》中把屿列入福建省防区,受中国管辖。[3]13年,慈禧太后为嘉奖盛宣怀治病有功,特诏谕将屿赏赐与他,以作采集当地草药之用。从屿的最初发现到清末500年的时间,中国派使20余次进行巡察管辖。而且长期以来渔民在及附近海域从事捕鱼等生产活动,久而久之,屿及附近海域成了附属岛屿和东海渔场的一部分。由此可以看出,屿很早就是中国的领土,受中国的治理和管辖,不属“无主地”。[4] 日本主张屿主权的依据和事实,一是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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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古货辰四郎于1884年首先发现,1885年实地调查后确定为无人岛且没有清的统治痕迹;二是15年1月4日,日本内阁决定将钓鱼群岛编入日本领土;三是二战后美日《旧金山和约》、《冲绳协议》确定了日本对屿的主权。在上述事实无证据和依据且条约系非法条约的情况下,日本中一些右翼分子不顾中国对屿主权的严正立场,蓄意公然践踏国际法,侵蚀中国对屿的主权,这也就是所谓“中日两国关于屿主权争议”之肇始。 二、日本主张屿主权不符合国际法
中国关于主权归属的立场是明确和坚定的:屿自古属于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尽管在中日甲午战争后被割让,到二战结束直至美日《冲绳协议》,美国不顾中国的反对,单方面将其交由日本管理、占领,但其属于中国领土的主权性质没有发生任何改变。对的主权归属,日本的立场是:屿是“无主地”,日本是以先占的方式取得主权;自从15年以来,日本已连续地、和平地对钓鱼群岛行使主权权利,根据国际法取得时效的规定,应获得对屿的主权权利。对于日本的此种主张,我们依照国际法来分析其是否成立。
首先,什么是“无主地”?国际法意义上的“无主地”并非通常地理意义上理解的没人居住,而是从主权含义上界定为没有被任何国家管领。[5](69)如果该地虽无人生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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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但一直被某一国家有效管辖,那么我们就不能说是“无主地”。屿就属于此类情况。如前所述,屿早在明初就被中国发现并设置主权标识,直至日本15年将其划入版图,我国明清两朝及的渔民们一直没有间断地在此行使主权和进行与主权相关的生产活动,其间已有500年的历史。所以,屿不属于国际法意义上的“无主地”,日本发现该地并以“无主地”而取得主权的主张,是有悖国际法的。
其次,就“时效取得”问题,是否如日本所主张,自15年以来,已经实现了对该地连续地、和平地占领,已经取得对屿的主权?我们知道国际法上的“时效取得”原则与民法上物的取得时效是不同的。具体讲,国际法上的“时效取得”原则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指一国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相当长的时间持续并安稳地占有。所谓安稳即是被占领国没有提出和没有干扰;其二必须满足不被干扰地占有,也就是说得到了被占领国的默认,以致于让国际社会确信该占领符合现在的国际秩序。[5](121)就屿而言,从日本在15年1月将其编入版图到15年4月马关条约将其割让这段期间,由于日本是在密而不宣的情形下进行的,且期限短,所以谈不上日本对其连续、安稳地占有。《马关条约》虽将其割让与日本,但二战结束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次坦公告》等国际会议及条约的规定,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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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将其连同岛、澎湖列岛归还中国。日本战后没有履行该义务,而是由美国托管,直至1971年《冲绳协议》美国将其交由日本管理。二战后及至1971年以来,对于美国和日本的这种损害中国群岛主权的做法,中国及当局曾多次在不同的国际场合谴责和主张主权权利。尤其是《中日建交联合公报》中双方同意对屿的主权争议先予搁置,这也有力地证明了中国对日本暂时管领的和不间断主张群岛的主权权利。所以我们说日本所坚持的对屿依时效取得的主张在国际法上是不能成立的。 从国际条约法的角度分析,中国对屿享有无可置疑的主权。
15年中日甲午战争,中国战败,作为代价,的清在《马关条约》中将屿及、澎湖列岛割让与日本。1943年中、美、英三国发表《开罗宣言》,剥夺了日本自1914年以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取的或占领的一切岛屿,尤其明确“日本所窃取的中国之领土,如满洲、、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6]1945年中、美、英、苏四国发表《波次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的内容必须实现,并明确日本领土只限于九州岛、北海道、本州岛、四国岛和其他几个尚需决定的小岛。[7]那么,屿是在《马关条约》中一起被割让的,显然《开罗宣言》和《波次坦公告》中所称的中国收回被割让的领土应包括屿。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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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4月28日与当时的“中华”签订的和平条约中承认所有中日之间1941年12月9日之前签订的条约无效。与之相对应的是,1941年12月9日中国正式对日宣战,并宣布以前所有涉及中日关系的条约、公约及协定均无效。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违法行为不能使违法者取得权利。日本14年侵略我国,并强迫战败的清签订不平等的条约,割让包括屿在内的领土。所以这一转让一直被国际社会视为违背国际法的,自然日本是不能依据战争行为获取屿的主权的。中国鉴于国力贫弱,在二战前一直无力收复被割让的领土。二战后中国作为战胜国,为世界反法西斯胜利作出了巨大牺牲和贡献,理应在战争结束后收回被日本侵占或割让的领土。事实上日本在战后发表《日本投降书》,接受了《波茨坦公告》规定的条件,无条件交还包括屿在内的中国领土。根据国际条约中“禁止反言”的原则,即要求一国的言行前后一致,若其前后言行矛盾而损害相对人的利益,法律予以禁止。[8]由此可以看出,日本本属的领土只包括九州岛、北海道岛、本州岛、四国岛及周边几个尚需确认的岛屿。我们认为,二战的结束,应该看作是本属于中国被日本割占或侵占领土回归的时间点。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当时签订的国际协定及发表的国际公告规定看,中国完全享有收复包括群岛在内的所有被割让和被侵占的领土的权利,日本也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这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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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日本而言,是否可以依据1951年的美日《旧金山条约》和1971年《冲绳协议》取得对屿的主权,根据国际法的“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条约仅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而对非条约的第三国是不发生效力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规定:“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不得为该国创设权利和义务。”[9]因此,日美之间任何关于群岛主权的条约或协定对中国没有拘束力。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表声明,中国不承认此和约的效力。当时的国民也声明不承认该条约,并保留发言权。为什么美国在此问题上立场不明确,为以后中日屿主权之争埋下隐患,这是有其在亚洲的战略考虑的。二战期间,为了积极推动蒋介石及其国民抗击日本,美国在《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努力实现中国收收复被日本侵占或割让的领土。但新中国成立后,美国转向日本一方从而达到抑制中国的目的。所以美国在《旧金山和平条约》中完全不顾中国已收复的事实,甚至公然违背《开罗宣言》的约定,仅要求日本“放弃对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显然“放弃”和“收复”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概念。[5](239)在美国的导演下,1971年将屿连同冲绳岛交与日本。虽然美国在随后承认与日本之间的和约和协定并不表明日本对屿享有主权,但其行为助长了日本对屿要求主权的愿望,也增加了解决中日屿主权之争的复杂性。中国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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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金山和约》的缔约方,和约侵犯中国的国家利益,由此涉及任何处分中国利益的和约内容都是非法的,自始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群岛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是丝毫改变不了我国对其享有的领土主权的。
三、日本主张屿主权不符合以往国际判例所确定的原则
1928年美、荷关于“帕尔马斯岛”案确定了“无人居住岛屿关键在于主权属谁,至于管辖可以断续行使”的国际法原则。[10]因此,明清时期处于偏远的是否有中国人居住并不影响我国对这些岛屿的主权。本案中仲裁员休伯尔还提出了国际法上另外一个时际法原则,即:权利的创设必须根据创设时的法律予以判断。那么,根据这一原则,屿归属问题将涉及三个不同时期的国际法,一是发现、管理、行使主权这些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即18世纪之前的国际法;二是争端发生时的法律,即二战后六、七十年代的国际法;三是争端解决时的法律,即指现在或将来的国际法。因此,我国对屿提出领土要求必须适用18世纪以前的国际法,中国对此可以拿出非常有力的历史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11]另外,该案和东格林兰岛法律地位案还确立了“关键日期”作为解决领土争端的主要法律依据。“关键日期”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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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国双方在确立自己对某一领土的主权开始产生矛盾的那一天。领土归属争论的焦点就看在“关键日期”之前哪一国显示更充分的主权。依据休伯尔时际法原则第二个要素,判断屿主权归属时还应确定有关该权利存在的“关键日期”。在帕岛案中,法官休伯尔确定18年12月10日是“关键日期”,因为这一天西班牙同美国签订了巴黎条约,承认菲律宾为美国的殖民地,并将帕岛割让与美国,而美、荷帕岛之争也正是由此而起。类此,我们可以断定,中日主权之争的“关键日期”应为15年1月4日,日本内阁将其编入领土。而在此之前中国至少已经持续和平地对行使主权达300年之久。依据该两案所确立的原则,日本内阁在这一天将属于中国已拥有主权的编入其领土完全是非法和无效的,是经不起国际司法审判实践检验的。
四、国际法在解决中日屿主权之争中的作用 在主权问题上,中日两国曾于1972年从双方友好的大局出发,同意将列岛归属问题留待以后条件成熟时解决。但日本却做出有违双方达成“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共识的行为。1978年,日本出动巡逻舰和飞机对我在屿海域作业的渔民进行监视。翌年5月,日本用巡视船将人员和器材运到,建机场、派驻调查团和测量船。进入90年代更为加剧。1990年日本一些右翼分子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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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在岛上建灯塔,出动舰艇和飞机阻挠我渔船接近屿。1996年8月18日,日本右翼分子在岛上竖起太阳旗及纪念死者的木牌。对此,中国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行动以遏制日本在问题上的不法行为。首先,以国内立法的形式确定对屿拥有不可置疑的主权。这一点已经在1992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得到实现。该法第2条明确规定:“„„包括在内的附属各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其次,可以就主权问题向国际社会发表蓝皮书,让国际社会了解屿历史上就属中国的领土和近现代以来(特别是《冲绳协议》美国将其归还日本以来),中国在争取屿主权上所作的努力。这样可以赢得国际社会理解,尊重中国对主权的政治诉求。正如华东学院翁志欣先生撰文指出,在屿主权问题上,我们本着善良的愿望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创设性主张,但如果这种“搁置”会给对方带来权利上的依据,那么则是相当危险的。据此,应当在适当的时候采取行动,使日本的占有时效中断,使之不能根据“长期不受干扰”的要素而取得主权,进而挫败日本右翼分子的企图。最后,民间运动是一股极其强大的力量,发挥着制约日本右翼势力图谋强占屿的作用,我国应当予以支持并正确引导,使之转化为主权国家有意识、有目的地维护主权的行为。当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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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协商得不到解决,为避免由此引发的武力冲突,只有诉诸于国际或国际仲裁机构判裁。在解决屿主权时,两岸应当本着同根同族,加强合作与沟通,防止日本利用与政治隔绝之隙,使之占领屿成为事实。 五、结论
中国对屿有无可争辩的主权。美日《旧金山条约》、《冲绳协议》丝毫不能改变的主权性 质。中国应当多方面积极应对日本近来染指主权的行为,寻求稳妥有效的途径确保我国对屿的神圣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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