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的手抄报
家务劳动,是指家庭成员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必须从事的一种无报酬劳动。包括:洗衣做饭、照看孩子、购买日用品、清洁卫生、照顾老人或病人等。在不同的文化和不同的社会中,家务劳动的分工情况有所不同。社会学家尤其是女权主义者十分关心家务劳动的性质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家务劳动不属于社会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是女人婚后,尤其是做母亲之后应尽的职责,是作为丈夫的男子有权获得的一种服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家务劳动再生产着在外工作的家庭成员的劳动力,同时孕育、抚养,再生产着下一代劳动力。还有观点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家务劳动降低了工资价值,从而提高了剩余价值。
1马克思观点编辑
以前论述妇女问题的马克思主义著作,往往只是从她们在劳动市场中的不利地位来寻求其受压迫的原因的,造成这种不利地位的原因是妇女只是在家庭内部从事劳动。而家庭本身又被看作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认为它的主要作用仅是意识形态上的。人们所以重视家务劳动这一问题,看来是为了通过承认劳动也在家庭内部进行这一点来纠正上述多少有点矛盾的见解,他们认为应该承认性别分工的最主要的形式就是家庭内部进行的家务劳动(主要由妇女承担)和为资本进行的工资劳动(男女都从事,但主要是男性从事)。把经济的范围扩大到将大多数妇女劳动也包括在内,就可望对妇女遭受压迫的问题从物质上作出解释。
种种争论导致了这场关于要为家务劳动付工资的辩论,主张这样做的人认为家务劳动是为资本产生剩余价值的生产性劳动,因为它提供了特殊的商品劳动力。在这些方面,除了家庭主妇不是雇佣的以外,家庭完全象一个资本家的工厂。因此,家庭主妇也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不过比那些领工资的人更受剥削而已。所有这些说法,都受到那些反对给家
务劳动支付工资的人反对。他们认为这样做将会把妇女的地位只局限在家中,家务劳动是在不同于为资本进行的雇佣劳动的生产关系下进行的,它与工资劳动的不同不只表现它不是雇佣的这一方面。
共同的基础在于家务劳动是在家庭内部生产供生产者家庭成员直接消费的使用价值的,它有助于劳动力的再生产。不同于为资本进行的雇佣劳动,家务劳动很少受分工、协作或专业化的制约。辩论的焦点是,马克思的哪些范畴适用于家务劳动、它的产品、它的生产关系及其劳动者。
第一,人们论证说,家务劳动不是商品生产,因而并不生产价值,也更不可能构成剩余价值的来源。这一论点可以从两个方面论证。一是根据劳动力这一商品的特殊性质,劳动力并不“象任何其它东西”一样构成商品(参看劳动力的价值条目),它不同于一切其它商品,它不是由任何劳动过程生产出来的。相反,它是活的人类的一种属性,而活的人类是靠自己消费使用价值来维持生存的(但不是靠消费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其中有些使用价值就是由家务劳动提供的。二是依据可以从市场上获得大部分家务劳动的替代劳动,因而不同意把劳动力看作是家务劳动的产物。如果在家中烤面包的家庭主妇是生产性劳动力,那末为出卖而生产面包的面包师为什么不是生产性劳动力?如果我们把这一逻辑延伸一下,那末劳动力就会成为许多实业的产物了,劳动力的生产当然也就不是家务劳动特有的性质了(见“参考书目”6和10)。
事实上,有人认为家务劳动不应以其产品而应以其生产关系(一种不属于价值生产的生产关系)来加以鉴别。因为家务劳动的产品是不为销售而生产的,所以它的劳动过程不受价值规律作用的支配,即不受竞争的强制力量的支配;而竞争的强制力量则要保证把用于商品生产的劳动时间减少到最低限度。只有在这种条件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才有社会意义。没有价值规律的作用,就没有劳动借以获得抽象劳动特征的手段,而只有抽
象劳动才构成价值的实质(见“参考书目”9和7)。所以,如果家务劳动不生产价值,它当然也就不可能生产剩余价值,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家务劳动不能生产剩余,或不能以某种方式获得不是价值的另一种剩余。如果能够证明存在一种家务劳动所持有的剩余获得的方式,那末这种劳动就构成了一种的生产方式,而作为家务劳动者的家庭主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