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组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旨在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条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保证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机会。
第四条 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煤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五条 矿长依本制度要求,组织制定、审批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对所需经费给予保证。
第六条 其他各有关人员,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 1、生产副矿长:具体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安全检查员:负责提供安全教育与培训信息;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培训的组织、协调;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教育与培训监督、考核。
3、技术负责人:协助制定全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第七条 各生产班组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协助矿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实施。
第 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认定的培训
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作业的下列人员,按要求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
1、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培训,去的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队长、班组长参加三级培训中心培训。
第九条 新工人入矿应有矿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入井作业;在老工人带领下,四个月后,考核合格,方可作业。
第十条 新工人分配到队、班组,入井前,队和班组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作业人员转岗,应按照新岗位的安全要求,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的作业。
第十二条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试验和使用前,有矿技术负责人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学习,经过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三条 生产作业人员,每年由矿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四条 班组开展比学赶帮超的竞赛活动,鼓励职工努力熟练掌握操作技能、抗灾防灾知识和技能,矿井对先进班组给予应有的鼓励。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2011年7月5日起执行。
金沙县化觉乡玉龙煤矿 2011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