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1999年9月1日第88/1999/1.D——CP号决定颁布)
颁布《投标规则》是为了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的选择咨询、商品采购、建设安装和选择合作伙伴实施项目或部分项目的各项投标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择咨询投标 第三章 商品采购投标 第四章 建设安装投标
第五章 小规模招标项目投标
第六章 选择实施项目合作伙伴投标 第七章 国家对投标的管理 第八章 检查和处理违反行为 第九章 执行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投标活动的目标、基础和程序
1.投标工作的目标是为了在投标过程中体现竞争性、公平性和透明性,以选择合适的投标商,保证项目的经济效益。
2.在各招标项目的基础上进行投标工作。
3.投标程序包括:投标准备、组织投标、评标、审定和审批、公布中标、商讨完善合同和签订合同。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1《投标规则》适用于在越南组织和实施的各项投标活动。 2.适用对象:
a)按《投资与建设管理规则》实施并规定须遵守《投标规则》的各投资项目。
b)国有经济组织(国有企业)参与且法定资金、经营资金、或股份占30%以上的合资、合营或股份制项目。
c)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援助资金并按双方(出资方和越方)签订的条约内容实施的项目。若条约草案中有一些内容与本规则不符,负责谈谈判签约的机关则须在条约签订前报总理研究决定。
d)需选择投资合作伙伴来实施的项目:
——对于国内投资项目,两家以上投资商欲参与同一项目时才能使用本规则; ——对于外国投资项目,两家以上投资商欲参加同一项目或总理要求通过投标选择实施项目的投资合作伙伴时,才按本规则组织投标。
e)投资采购国家机关、团体及国有企业的用品、物资、装备设备和办公设施,武装力量的普通用品和办公设施。财政部按《国家预算法》规定采购范围、采购价值和采购单位的责任和权限。
本条第2款规定的对象必须执行《投标规则》,其他对象则鼓励执行。
第三条 词语解释
本规则中使用的词语应解释为:
1.“投标”:选择符合招标方要求的投标商的过程。 2.“国内投标”:只有国内投标商参与的投标。 3.“国际投标”:国内外投标商共同参与的投标。
4.“评标”:招标方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研究、分析、评审及排名以选择中标人的过程。 5.“项目”:实现某项工作的部分或全部、某一目标或要求的有关建议和意见的集合。项目包括投资项目和无投资性质项目。
6.“A、B、C类投资项目”:本规则中规定的“A、B、C类投资项目”按《投资与建设管理规则》定义和分类。
7.“招标方”:项目主、投资人或负责进行投标工作的项目主、投资人或法人代表。 8.“审批人”:组织、国家机关或企业的负责人或合法委托人,具体如下: a)对于投资项目,“审批人”为《投资与建设管理规则》规定的 “决定投资审批人”;
b)对于国家机关、团体和国有企业采购用品、物资、装备设备、办
公设施,武装力量采购普通用品和办公设施,“审批人”为合法的采购决定人;
c)对于使用公司所有制或其他所有制形式资金的项目,“审批人”为董事会或按法律规定有审批权的负责人。
9.“审批单位”:“审批人”按法律规定交付或委托的组织和机构。
10.“投标商”:具备参加投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对于咨询标,投标商可以是个人。建设安装标的投标商是建筑商;采购标的投标商是供应商;咨询标的投标商是咨询商;投标选择投资合作伙伴标的投标商是投资商。国内投标商是具有越南法人资格并在越南进行合法活动的投标商。
11.“招标项目”:是全部项目或按技术性质、实施程序划分的、有合理规模且保证项目配套性的项目的一部分。在商品采购中,招标项目可以是一种或一类用品、装备设备或设施。招标项目可按一个或多个合同(当招标项目划分为许多部分)实施。
12.“小规模招标项目”:招标项目价值低于20亿越盾的商品采购和建设安装招标项目。 13.“咨询”:在研究、决定、监察项目准备和实施过程中,满足招标方专业知识和经验等各项要求的活动。
14.“建设安装”:各工程、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设备安装过程中的工作。
15.“商品”:指机器、运输工具、设备(成套、配套或单机设备)、工业专利、技术专利、原料、燃料、物资、消费品(成品、半成品)等。
16.“招标文件”:由招标方编制的全部资料,包括每个招标项目的各项要求,作为投标方准备投标文件和招标方评审投标文件的依据。 “招标文件”发行前须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审批。
17.“投标文件”:投标商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各种资料。 18.“专家组”:由招标方成立或聘请的咨询、专家组,负责协助招标方开展投标的有关工作。 19.“截标”: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开标”:招标文件规定的组织开启投标文件时间。
21.“短名单”:经评估后缩短的投标商名单。在咨询标中,短名单包括从长名单或登记参加投标的咨询商名单中筛选出的咨询商。
22.“审定”:审定职能机关在呈交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审批前,对项目投标计划、招标项目投标结果及相关投标资料的检查和评价工作。
23.“招标价格”:在经审批的投资总额或总预算和预算基础上确定的项目投标计划中每个招标项目的价格。在选择咨询准备项目的投标中,招标价格在组织投标前须经审批人同意。 24.“投标价格”:投标商扣除降价部分(如有)后,在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包括实施项目所需的全部必要支出。
25.“评审价格”:经改错、校正误差(如有)并在同一平面(技术、
财政、贸易及其他内容)换算后,以此作为比较各投标文件基础的投标价格。
26.“改错”:修改误差以保证投标文件的准确性,包括算术错误、打字错误、拼写错误、单位错误。改错由招标方进行并作为评审依据。
27.“校正误差”: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补充或调整投标文件中没有或多余内容,同时补充或调整投标文件各部分之间的差别。误差校正由招标方进行。
28.“建议中标价”:招标方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改错和校正误差后,在提议中标的投标商投标报价基础上的建议价格。
29.“中标价格”: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对投标结果审批的价格,招标方以此作为与中标商商讨完善和签订合同的依据。中标价格不得高于经审批的投标计划中招标项目的价格。
30.“签约价”:在商讨完成合同后,招标方和中标商商定的与中标结果相符合的协议价格。 31.“投标结果”: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对中标商名称、中标价格及合同类型的审批内容。 32.“商讨完善合同”:与中标商继续商讨、完善合同细节,以便签订合同的过程。
33.“投标担保”:投标商按招标文件规定将一笔款项(现金、支票、银行担保或其他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存人某一地址以保证投标商对投标文件责任的工作。
34.“履约担保”:中标商按招标文件和投标结果规定,将一笔款项(现金、支票、银行担保或其他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存人某一地址以保证履行已签合同责任的工作。
第四条
选择投标商形式 1.广泛投标:
广泛投标是不投标商数量的投标形式。在招标文件发行前至少l0天,招标方须通过媒体公布投标条件和时间。广泛投标是在投标中采用的主要形式。 2.投标:
投标是招标方邀请一些(最少五家)具备能力的投标商参加投标的投标形式。投标商名单须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同意。此形式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考虑采用: a)只有部分投标商能够满足招标项目要求; b)出资方要求进行投标;
c)因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投标更有优势。 3.指定标:
指定标是指直接选择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投标商商谈合同的形式。 该形式适用于下列特殊场合:
a)因天灾、敌祸等不可抗拒因素,允许即刻指定具备能力的单位及时开展工作。此后应将指定标内容报总理审批。
b)由总理决定的具有试验研究性质、涉及、安全机密和国防机密的招标项目。 c)由总理在计划投资部审定报告、资助机构和相关机关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的特殊招标项目。
在建议指定标报告中须明确下列三项内容:
— 指定标理由;
— 建议指定标的投标商的经验、技术和资金能力;
— 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批准作为指定标依据的价格和工程量。 4.竞争报价:
本形式适用于20亿越盾以下的商品采购招标项目。在招标方报价要求的基础上,每个招标项目至少要有三家投标商三种不同的报价。递交报价可通过直递、传真、邮寄或其他途径进行。 5.直接采购:
在遵循本规则第四条第3款规定的基础上,直接采购形式适用于补充已执行的旧合同(一年以下)或正在实施的合同中投资方要求增加此前已经过投标的商品数量和工程量,但必须保证不得超过已签合同中的价格和单价。签订合同前投标商须证明具备实施招标项目的技术和资金能力。
6.自行实施:
本形式只适用于投资方在遵循本规则第四条第3款规定的基础上,具备足够能力实施的招标项目。
7.特别采购:
本形式适用于极其特殊的行业,若无特别规定则无法进行招标。行业管理机关须制定确保《投标规则》各目标的实施程序,并将与计划投资部的协商意见呈总理决定。
第五条 投标方式
1.单袋投标:指投标商以一个文件袋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此方式适用于商品采购和建设安装项目投标。
2.双袋投标:指投标商在同一时间以两个不同的文件袋分别提交技术建议和价格建议的投标形式。先评估技术建议文件,技术分达70%以上的投标商的价格建议文件可以打开进行评审。本方式只适用于选择咨询投标。 3.两阶段投标
本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 合同额在5000亿越盾以上的商品采购和建设安装招标项目;
— 选择成套设备工艺、工艺和技术复杂的商品采购招标项目或特别复杂的建设安装招标项目;
— 按交钥匙合同执行的项目。 本方式实现过程如下:
a)第一阶段:各投标商提交初步投标文件,包括技术建议和财政方
案(没有报价)供招标方审阅并与每个投标商具体讨论,旨在统一技术要求和标准以便投标商准备和递交正式投标文件。
b)第二阶段:招标方邀请第一阶段中参加投标的投标商递交正式投标文件,其中包括在同一技术平面上补充完善的技术建议和财政细节建议以及施工进度、合同条件和投标价格等全部内容。
第六条 合同
1.招标方和中标商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须遵守下列原则: a)遵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关于合同的现行规定。对越南法律尚无规定的情况则在签订合同前要向总理请示;
b)合同内容须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审批(仅限于与外国投标商签订的合同或由总理审批投标结果的国内投标商签订的合同)。
2.根据投标计划中规定的招标项目的期限和性质,合同按下列类型之一执行:
a)包干合同:按承包价格签订的合同,适用于数量、质量要求和时间均已明确的招标项目,出现非投标商造成的合同外情况,将由审批人或审批单位研究决定。 b)交钥匙合同:由某一投标商实施的某一招标项目的设计、设备供 应和建设安装等全部工作的合同。投资方有责任参加监督工程实施过程并在投标商按已签合同完成全部工程时组织验收和交接。
c)价格可调整合同:适用于签订合同时不具备条件确定数量和工程量、或因国家变化引起的价格大幅波动且合同期在12个月以上的招标项目。实施价格可调整合同须遵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
第七条
合同额的调整
只有下列情况才能调整合同额:
1.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审批的招标文件中已具体规定各项工作或分项目允许调整的条件和界限以及价格调整公式。
2.经各相关方确认,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允许,可适用于下列情况: a)非投标商造成的工程量、数量变化(增加或减少);
b)因国家变化导致一些合同期在l2个月以上的价格可调整合同的人工、原料和设备等价格变动。差价只能自合同实施起第l3个月开始计算。
3.调整后的合同额不能超出经审批的投标计划中确定的总预算、预算或招标项目价格。阋整后的合同总额和各项目合同额不得超出经审批的总投资额。
第
项目投标计划
1.项目投标计划由招标方按本规则制定并须经审批人审批。如果尚不具备条件制定整个项目投标计划,招标方可按实施阶段制定各分项目的投标计划,但须经审批人批准。 2.项目投标计划内容包括: a)将项目划分成各招标项目; b)招标项目的价格和资金来源;
c)选择投标商形式及每一个招标项目采用的投标方式; d)招标项目组织投标时间; e)招标项目合同类型; f)合同期限。
第九条
投标实施条件
1.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组织投标:
a)审批人或审批单位签发的决定投资文件或投资许可证; b)经审批人审批的投标计划;
c)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审批的招标文件;
选择咨询进行项目准备工作或选择合作伙伴实施项目的投标,组织投标的条件是具有审批人或审批单位的同意文本和经审批的招标文件。
2.参加投标的投标商须具备如下条件:
a)有营业执照。对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复杂设备采购投标,除营业执照外还须有生产商的专卖许可证。
b)具备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技术和财政能力。
c)不论是单方还是联合投标,在一个招标项目内只能填写一份投标 申请表。若以总公司名义投标,则其直属单位不能以投标商资格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3.招标方不能以投标商资格参加由自己组织的招标项目。
第十条
国际投标条件及优惠投标商
1.只能在下列情况下组织国际投标:
a)没有哪家国内投标商能够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
b)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援助资金,且条约中规定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项目。
2.外国投标商参加在越南的国际投标时,须与越南投标商联名或承诺使用越南分包商,但应明确划分各方的工作范围、工程量及相应单价。
3.外国中标商须履行投标文件中注明的给予越方联名投标商或分包商在工程量百分比和相应单价方面的承诺。商讨完善合同时,若外国中标商不履行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则取消投标结果。
4.在越南参加投标的投标商,须承诺采购和使用在越南生产、加工或现有的质量和价格相符的物资设备。
5.当两家外国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评审结果相当.则给予越方(联名或分包)工作比例高的投标文件将被接受。
6.参加国际投标的国内投标商(单方或联名),其投标文件与外国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评审相当时将被优先考虑。
7.两份投标文件评审相当时,使用人工比例高的投标文件占优先。 8.国内投标商参加国际投标将按法律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澄清投标文件
各投标商不能在截标后更改投标文件。在评审投标文件过程中,招标方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要求投标商澄清投标文件的一些内容,但须保证各投标商之间平等,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基本内容及投标价格。招标方要求滞清的建议和投标商的答复均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由招标方按法律规定保存。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的准备时间及有效期限
1.招标文件中应注明截标时间及投标文件的有效期限。根据招标项日的规模和复杂性,自招标文件发行之日起,国内投标文件准备时间至少为15天(小规模招标项目为7天),国际投标准备时间至少为30天。 特殊情况下,尚未截标时招标方需要修改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方可以延长投标文件准备时间。 招标文件修改内容须在规定的截标时间至少10天前以文件形式送达参加投标的所有投标商,以便使投标商有足够时间完善投标文件。
2.自截标之13起,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最多不超过180天。如果需要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招标方在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允许后须通知所有投标商。若投标商不同意则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
开标、评标、呈审及公布投标结果 1.开标:
在收到按时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且按密级文件管理制度保管后,开标工作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时问和地点公开进行,且自截标之时起(法定节假日除外),不得超过48个小时。 开标记录包括下列内容: a)招标文件名称;
b)开标日期、时间、地点; c)各投标商的名称、地址;
d)投标价格、投标保函及实施进度; e)其他相关内容。
招标方及各应邀参加的投标商代表须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开标后的投标文件原件在评审前须经招标方逐页签字确认,并按密级文件管理制度进行保管,以作为评审和研究工作的法律基础。 2.评标:
招标方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在开标前审批的评审标准,对已开标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研究、评审和排名。评标工作按以下原则进行: a)评审咨询项目和选择合作伙伴项目的投标文件、评审参加初选文件和商品采购或建设安装项目的技术评审均采用计分方法。
b)对商品采购和建设安装招标项目使用评审价格方法,分两步进行: — 第一步:技术评审采用分数等级以选出短名单(根据评审标准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商名单);
— 第二步:确定短名单中投标文件的评审价格以排名。
c)不采用评标价格、底价而采用经审批的投标计划中的招标项目价格。 3.审批和公布投标结果:
投标结果须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审批。在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审批后招标方方可公布投标结果。
第十四条
投标的货币、税和使用语言
1.投标货币由招标方按照一种工程量报价使用一种货币的原则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在投标文件评审、比较过程中,越南货币与外币间的兑换比价按开标时越南国家银行公布的汇率确定。
2.招标文件须按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各类税款,以便投标商有依据计算自己的投标价格。 3.国内投标使用语言为越文,国际投标使用语言为越文和英文。
第十五条 招标方的责任
除本规则第规定的制定和呈阅投标计划外,招标方有责任按已审批的投标计划或审批人或审批单位批准的文件进行投标,并按本规则第20、22、23、45及47条规定的投标程序组织投标,包括:
1.在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同意的基础上成立专家组或聘请咨询协助投标工作; 2.综合投标过程并将投标结果送审批人或审批单位研究审批; 3.公布中标,商谈完善合同;
4.送审合同内容(按本规则第六条第l款b点)并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专家组成分、标准、责任及权限 1.专家组成分:
根据每个招标项目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专家组成分包括以下方面的专家: a)技术、工艺; b)经济、财政;
e)法律和其他问题(若需要)。
专家组组长由招标方任命并须得到审批人和审批单位认可,负责调度工作,综合和准备评审报告或其他相关资料。 2.专家组成员标准:
a)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专业水平; b)熟悉招标项目的具体内容; c)有实际管理或研究工作经验; d)熟悉投标程序。
3.专家组具有以下责任和权限: a)准备法律资料,起草招标文件; b)接收和管理投标文件;
e)按招标文件中的评审标准和开标前审批的详细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分析、评审、比较和排名;
d)综合评选投标商过程的资料,并制定评标报告;
e)在对投标文件分析、评审和排名过程中,有责任忠实、客观地向
招标方发表自己的书面意见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有权保留意见供上级参考。 f)有责任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投标商串通 g)不得参加投标结果审定。
第二章 选择咨询投标 第十七条 咨询工作内容
1.准备项目的咨询:
a)制定规划、发展总草图; b)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c)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d)评审规划、发展总草图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实施项目的咨询: a)考察;
b)设计、制定预算和总预算;
c)评估、审查设计、总预算和预算(若有); d)编制招标文件; e)分析评审招标文件;
f)监督建设施工和安装设备。 3.其他咨询:
a)管理项目、安排财政; b)调度实施项目;
c)培训、技术转让及其他工作。
咨询商不得参加自己实施工作的结果评审,不得参加本身作为咨询的商品采购和建设安装招标项目的投标(交钥匙合同实施的招标项目除外)。
第十 咨询类型
咨询类型包括:
1.按法律规定活动的各或非咨询组织; 2.按法律规定活动或从属于某一组织的专家。
第十九条
对咨询商的要求
1.咨询商应具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专业水平。咨询专家应具有确认相应专业水平的证书和文凭。
2.咨询商应对专业工作的正确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向招标方负责并按所签合同完成工作。
第二十条 组织投标程序
组织投标选择咨询按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招标文件,包括: a)招标文件;
b)参照条款(咨询的目的、工作范围、进度、任务和责任,招标方 责任及其他相关内容): c)相关基本信息; d)评审标准;
e)优惠条件(若有); f)附录。
2.通报登记投标:
通报登记投标可通过适当的媒体进行,或直接通知由有关机构和组织介绍的投标商。 3.确定短名单:
a)确定短名单工作按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同意的选择标准进行; b)短名单须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审批。 4.招标:
招标方向短名单中各投标商提供招标文件。 5.接收和管理投标文件:
招标方只接收按招标文件规定准时递交的投标文件,并按密级文件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6.打开技术建议文件:
按本规则第十三条第1款规定执行。 7.评审技术建议: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打开技术建议文件前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审批的详细评审标
准执行。
8.打开财政建议文件:
按本规则第十三条第1款规定同时打开技术分达到70%以上的投标商的财政建议文件。 9.综合评审:
计分排名工作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注明的同一平面的技术与价格分数结构进行,价格分数比例不能超过总分数的30%。 10.送审投标商排名名单。 11.商谈合同:
招标方邀请排名第一的投标商商谈合同。若不成功,招标方将邀请排名下一位的投标商进行商谈,但须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同意。
本条第1、2、3、4、5、6、7、8、9、10和第ll款规定的投标工作由招标方实施或聘请专家实施。
12.送审投标结果。
13.公布中标及商谈完善合同:
招标方向参加投标的各投标商通报经审批的投标结果,与中标商商谈完善合同。 14.呈审合同内容(按本规则第六条第l款b点规定)和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咨询费用
1.外国咨询费用包括:
a)支付咨询专家费用包括专家的基本工资、社会费、管理费、公司 利息及其他津贴;
b)工资以外费用包括机票、工作津贴、办公用品、通讯、办公设备、 培训及其他费用; c)各类法定税款; d)预防风险费:
预防风险费按现行规定确定并只有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同意方可使用。 2.国内咨询费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章 商品采购投标 第二十二条 组织投标程序
商品采购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初选投标商(如有); 2.编制招标文件;
3.寄发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 4.接收和管理投标文件; 5.开标;
6.评审和对投标商排名;
本条第1、2、3、4、5及第6款规定的组织投标工作由招标方实施或聘请专家实施。 7.呈审投标结果;
8.公布中标,商谈完善合同;
9.呈审合同内容(按本规则第六条第l款b点规定)和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初选投标商
1.对合同额在3000亿越盾以上的招标项目应进行初选投标商工作, 旨在选择具备能力和经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商。 2.初选投标商按下列步骤进行: a)编制初选文件,包括: — 初选邀请书; — 初选指南; — 评审标准; — 附录。
b)通报邀请初选;
c)接收和保管参加初选文件; d)评审参加初选文件; e)呈审初选结果; f)通报初选结果。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申请表; 3.投标商指南; 4.优惠条件(如有); 5.各种法定税款;
6.对工艺、物资、设备、商品、技术性能和原产地的各项要求; 7.价格表;
8.评审标准(包括归纳在同一平面折算以确定评审价格的方法和形式); 9.合同的一般条件和具体条件; 10.投标担保格式; 11.合同协议格式; 12.履约担保格式。
第二十五条
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
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内容包括: 1.招标方名称和地址;
2.项目简介、交货地点和时间; 3.理解招标文件指南; 4.参加投标条件;
5.接收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投标商指南
投标商指南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简介; 2.项目资金来源;
3.对投标商能力、经验及合法地位的要求,在投标前合理时间段内投标商的各种证书及其他相关信息;
4.现场考察(如有)和回答投标商提问。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
商品供应投标文件内容包括: 1.行政、法律方面的内容:
a)合格的投标申请表(应有审批人的签名);
b)营业执照副本。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复杂设备采购,除营业执照副本外还要有生产商的专卖许可证副本;
c)投标商及分包商(如有)能力和经验的介绍资料; d)投标担保。
2.技术方面的内容: a)商品的技术特性; b)技术、工艺方案;
c)商品原产地和生产商证明;
d)组织施工、安装、培训和技术转让; e)执行合同进度。
3.贸易、财政方面的内容:
a)附录说明中的投标价格和详细价目表; b)交货条件;
c)财政条件(如有); d)结算条件。
第二十 投标担保
1.投标商须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投标担保。在采用分两阶段投标方式时,在第二阶段递交投标担保。
2.投标保证金为投标价的1%一3%。为保证投标商投标价格的秘密,招标方可以统一规定担保额度。招标方规定投标担保的形式和条件。自公布投标结果起30天内,投标担保金将退还给没有中标的投标商。
3.下列情况下投标商不得领回投标担保金: a)中标但拒绝执行合同; b)截标后撤回投标文件; c)违反本规则第六十条规定。
4.投标担保只适用于广泛投标和投标形式。 5.递交履约担保后,中标商获退还投标担保。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评审标准
投标文件评审工作按以下标准进行:
1.投标商的能力和经验:
a)生产经营能力、物质技术基础和专业干部水平; b)财政能力(营业额、利润和其他指标); C)在越南或国外实现同类合同的经验。 2.技术内容:
a)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商品数量、质量和技术性能等各项要求的能力; b)商品的技术经济特性、规格型号、产地、生产水平及其他内容; c)技术方案和组织供货措施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 d)设备安装能力和技术干部的能力; e)地理方面的适应能力; f)对环境的影响及解决办法。
3.财政与价格:资金能力(如果有要求)、贸易及财政条件、评审价格。 4.其他标准:履行合同时间、技术转让、培训及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评审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l.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是为了淘汰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执行如下: a)检查投标文件的合格性;
b)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o)澄清投标文件(如果需要)。 2.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投标文件的工作按评审价格方法进行,包括以下两步: a)第一步:通过技术评审选择短名单:
评审工作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审标准以及开标前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审批的不违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的详细评审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技术分达到70%以上的投标商将入选短名单。
b)第二步:财政、贸易评审:
根据经审批的评审标准在同一平面上对短名单上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财政、贸易评审。 进行财政贸易评审是为了确定评审价格,包括下列内容: — 改错; — 校正误差;
— 将投标价格转换成同一种货币价格; — 将各指标归纳至同一可比较的平面; — 确定各投标文件的评审价格。
3.按评审价格对各投标文件进行排名并建议投标商以相应中标价格中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结果
1.投标文件合格、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审价格最低且建议中标价不超过经审批的招标项目价格的投标商将被考虑中标。
2.投标结果须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审批。
3.招标方将邀请中标的投标商商谈完善合同,若不成功,招标方将邀请排名下一位的投标
商商谈合同,但须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同意。
第三十二条 履约担保
1.中标商须向招标方递交履约担保以保证履行已签合同。
2.根据合同的类型和规模,履约保证金不超出合同额的l0%。特殊情况下,需要要求更高的履约保证金,须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同意。履约担保有效期至转入履行保修和保养义务为止。
3.履约担保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递交期限:中标商应在签订合同前递交履约担保; b)担保形式为现金、支票、银行担保或其他相应形式; c)担保有效期; d)担保货币。
4.履约担保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适用于所有选择投标商的形式,自行实施形式除外。
第四章 建设安装投标 第三十三条 组织投标程序
组织建设安装投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初选投标商(如果有); 2.编制招标文件;
3.寄发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 4.接收和管理投标文件; 5.开标;
6.评审、排名投标商:
本条第1、2、3、4、5、6款规定的投标工作由招标方实施或聘请专家实施。 7.送审投标结果;
8.公布中标,商谈完善合同;
9.送审合同内容(按本规则第六条第l款b点规定)和签订合同。
第三十四条 初选投标商
1.对合同额在2000亿越盾以上的招标项目进行初选,旨在选择具备能力和经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商。
2.初选投标商按下列步骤进行: a)编制初选文件,包括: — 初选邀请书; — 初选指南; — 评审标准; — 附录。
b)通报邀请初选;
c)接收和保管参加初选文件; d)评审参加初选文件; e)呈审初选结果;
f)通报初选结果。
第三十五条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申请表; 3.投标商指南;
4.优惠条件(如果有); 5.各项法定税款;
6.附在技术预估书和技术指南中的技术设计文件; 7.施工进度;
8.评审标准(包括转换至同一平面以确定评审价格的方法和方式); 9.合同的一般条件和具体条件; 10.投标担保格式; 11.合同协议格式; 12.履约担保格式。
第三十六条
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
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包括: 1.招标方名称和地址;
2.项目简介、地点、建设时间及其他内容; 3.招标文件指南; 4.参加投标条件;
5.接收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第三十七条 投标商指南
投标商指南包括: 1.项目简介;
2.实施项目资金来源; 3.采用的技术标准;
4.对投标商能力、经验和合法地位的要求,投标前合理时间段内投标商的各种资质证明和相关信息;
5.现场考察(如果有)及回答投标商提问。
第三十 投标文件
建设安装投标文件内容包括: 1.行政、法律方面的内容:
a)合格的投标申请表(应有审批人的签名); b)营业执照副本;
c)投标商包括分包商(如果有)的能力和经验介绍资料;
d)共同投标协议文件(联名投标情况下); e)投标担保。 2.技术内容:
a)招标项目施工办法和组织方案。 b)履行合同进度;
c)建筑物资和材料的技术特性和供应渠道; d)质量保障措施。
3.贸易、财政方面的内容:
a)附在说明中的投标价格及详细价目表; b)财政条件(如果有); c)结算条件。
第三十九条 投标担保
建设安装投标担保按本规则第二十关于商品采购投标担保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投标文件评审标准
投标文件评审工作按下列内容的标准进行: 1.技术、质量:
a)对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技术和设备物资质量要求的满足程度; b)技术方案、施工办法和组织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c)环境卫生条件和其他条件(如:消防、劳动安全等)的保障程度; d)施工设备的满足程度(数量、种类、质量与进度); e)质量保障措施。
2.投标商的经验与能力:
a)曾在类似地形和工地实施有技术要求的项目的经验; b)直接实施项目的干部和技工工人的数量和水平; c)财政能力(营业额、利润及其他指标)。
3.财政和价格:提供资金能力(如有要求)、贸易和财政条件及评审价格。 4.施工进度:
a)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总进度的保障程度; b)相关工程项目之间完成进度的合理性。
第四十一条 评审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初步评审:初步评审工作是为了淘汰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a)检查投标文件的合格性;
b)审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基本符合程度; e)澄清投标文件(如果需要)。
2.详细评审:投标文件详细评审工作按价格评审法进行,分两步进行: a)第一步:技术评审选择短名单:
评审工作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审标准以及开标前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审批的详
细评审标准进行,技术分达到70%以上的投标商将入选短名单。 b)第二步:财政、贸易评审:
按经审批的评审标准在同一平面上对短名单中的投标商进行财政、贸易评审。 财政、贸易评审工作旨在确定评审价格,包括以下内容: — 改错; — 校正误差;
— 将投标价格转换成同一种货币; — 将有关参数归纳至同一可比较平面; — 确定投标文件的评审价格。
3.按评审价格对投标文件排名,并建议投标商以相应中标价格中标。
第四十二条 投标结果
1.投标商有合格的投标文件、基本符合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审价格最低且建议中标价不超出经审批的招标项目价格或预算和总预算(如果经审批的预算、总预算低于经审批的招标项目价格),将被考虑中标。
2.投标结果须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审批。
3.招标方将邀请中标商商谈完善合同,若不成功,招标方将邀请排名下一位的投标商商谈,但须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同意。
第四十三条 履约担保
建设安装项目履约担保按本规则第三十二条关于商品采购项目履约担保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小规模招标项目投标 第四十四条 组织投标原则
1.在遵守本规则第一条规定的投标工作的目标和第四十五条的具体规定基础上,适用于本规则第三条第l2款规定的各招标项目。
2.小规模招标项目投标工作按下列原则进行:
a)只允许设在本省或本直辖市辖区的各种经济成份企业(总公司或总公司下属企业除外)参加投标。如果本地有能力参加投标的投标商少于3家,再邀请外地企业参加。如果是有复杂技术要求的招标项目,可以再邀请总公司或总公司下属企业参加投标。 b)、所有招标项目均采用单袋文件投标方式。
第四十五条 组织投标
1.投标程序: a)编制招标文件;
b)寄发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
c)接收投标文件、开标、评审并对投标商进行排名;
本款a、b、C点规定的组织投标工作由招标方实施或聘请专家实施; d)审批投标结果和签订合同。 2.招标文件:
招标方编制的招标文件应简单、明确,但须充分保证对投标商的各项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a)投标邀请书及投标申请表; b)对招标项目的要求:
— 商品采购:技术特性、技术指南和实施进度;
— 建设安装:附在经审批的预估文件中的技术设计文件、技术说明和施工进度;。 c)技术评审标准(及格或不及格)按本条第2款b点规定的各项内容执行; d)投标担保表格和履约担保表格。 3.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由投标商编制,须保证忠实性和可行性,包括: a)投标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投标担保; b)各项技术和施工进度建议; c)投标价格。
4.评审投标文件:
a)只评审合格且经改错后投标价不高于经审批的招标项目价格的投标文件; b)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以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达到技术要求且投标价最低(按招标文件要求改错和校正误差后)的投标商将被建议中标。 5.投标结果:
a)投标结果须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审批; b)招标方邀请中标商完善和签订合同; 6.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
在本规则第二十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基础上采取投标保证金为投标价的1%,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3%。
第六章 选择实施项目合作伙伴投标 第四十六条 运用原则
根据每年公布的投资目录或投资商提议,如果有两个以上合作对象对项目感兴趣,则须进行投标以便审批人有依据研究选择合作对象实施下列项目: 1.意向性项目;
2.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批的项目; 3.对一些工作内容有要求的项目。
第四十七条
组织投标选择合作伙伴实施项目的程序
如果有七家以上合作对象对项目感兴趣,则应进行初选。初选工作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2款或第三十四条第2款规定进行。
组织投标选择合作伙伴实施项目的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1.编制招标文件:
根据项目目的、内容、工作范围及实施进度方面的要求编制招标文 件。招标文件内容包括: a)投标邀请书;
b)项目的基本要求; c)投标商指南; d)相关信息;
e)评审标准; f)详细附录, 2.招标:
招标方选择符合选择投标商形式的通报方式。 3.接收和保管投标文件:
招标方按法律规定接收和保管投标文件。 4.开标。
5.评审投标文件。
评审工作采取计分方法。总分数达70%以上的投标商将获排名。呈审批人研究决定中标。 分两步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排名:
a)初步评审:从行政、法律和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能力方面审查投标文件。 b)详细评审和排名:投标文件详细评审工作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开标前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审批的详细评审标准的基础上,按以下内容进行: — 改错;
— 各要素的详细评审:技术、贸易、财政、技术转让(如果有); — 投标商排名。 6.送审投标结果;
7.公布中标和商谈完善合同:
根据经审批的投标结果,招标方邀请中标商商谈完善合同。 8.送审合同内容和签订合同。
第四十
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 根据项目性质,由审批人按本规则第二十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采用投标担保或履约担保。
第七章 国家对投标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国家投标管理机关
1.对全国范围内的投标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2.计划投资部协助对投标工作进行管理。
3.、部级机关和机关负责人在管辖范围和责任内对投标工作进行国家管理,同时选派一名副或相应副职(在部级机关、机关)直接指导投标工作。
4.各省、直辖市人委会,各郡、县、县级市人委会和各坊、乡、镇人委会对管辖范围内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工作进行国家管理,同时选派一名副直接指导投标工作。
第五十条
国家对投标的管理内容
国家对投标的管理内容包括:
1.起草、颁布或送审颁布关于投标的法律规范文本; 2.组织指导实施;
3.组织审定项目投标计划和投标结果; 4.审批项目投标计划和投标结果;
5.组织检查投标工作;
6.总结、评审并报告投标情况和执行《投标规则》情况; 7.解决投标中的问题和诉讼。
第五十一条
审批人和审批单位的责任
1.审批投标过程的各项基本内容: a)项目的投标计划;
b)参加投标的投标商名单; c)参加投标的咨询投标商短名单;
d)初选招标文件、初选评审标准和投标商初选结果; e)招标文件;
f)投标文件评审标准;
g)技术建议方面投标商排名名单和技术与财政(对于选择咨询项目)综合排名名单; h)投标结果;
i)合同内容(由总理审批投标结果的涉外合同或国内合同)。 2.指导招标方与中标商商谈、签订和组织实施合同。 3.检查招标方执行《投标规则》情况。
第五十二条 投标责任分级
投标过程中审批责任按下列原则执行:
— 项目审批人有义务和责任审批项目投标计划和大型招标项目的投标结果。 — 分级或委托下级审批小型合同的投标结果。
— 审定机关和参加审定的个人对自己的审定意见负责。 各级的具体责任规定如下: 1.总理审批或授权审批: a)A类或相当类项目的投标计划;
b)本规则第五十三条表一中规定的招标项目的投标结果;
c)审批本规则第四条第3、5、6款规定的招标项目的指定标、直接 采购和自行执行的申请建议;
对于本条第1款a、b点,总理在计划投资部审定报告和有关权力机关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批。对于本条第l款c点,总理在计划投资部审定报告和资助机关及有关权力机关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批。
d)决定对违反《投标规则》的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理。 2.计划投资部的责任: a)审定并报总理审批有关: — A类及相当类项目的投标计划;
— 本规则第五十三条表一中A类和相当类招标项目的投标结果;
— 本规则第四条第3、5、6款规定的招标项目的指定标、直接采购和自行执行申请建议。 b)审定总理要求审定的其他招标项目的投标结果; c)协商(对于颁发投资许可证的项目):
按本规则第二条第2款b点规定,由计划投资部颁发投资许可证项目的各招标项目的投标计划和投标结果。
3.、部级机关和机关负责人、由总理成立的国家总公司董事会、各省和直辖市人委会的责任:
a)对A类及相当类项目的投标计划提出报告或书面意见;
b)按规定呈审各招标项目的投标结果或对由总理审批的有关招标项目的投标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c)审批投标过程中的各项基本内容: — 对于A类及相当类项目的招标项目 款b、c、d、e、f、g点内容;
— 对于8类及相当类项目的招标项目 款a、b、13、d、e、f点内容; 审批本规则第五十一条第1 审批本规则第五十一条第1
d)审批本规则第五十三条表一中规定的招标项目的投标结果; e)审批合同内容(根据本规则第六条第1款b点规定); f)协商(对于颁发投资许可证的项目):
本规则第二条第2款b点规定(在投标工作协助机关审定的基础上)的由自己签发投资许可证项目的投标计划和各招标项目的投标结果。
4.各郡、县级市、县、镇、乡、坊人委会的责任: 在有关投标工作协助部门审定意见的基础上,对决定权范围内的各项目,审批本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投标过程的各项基本内容。 5.联营企业董事会、合作经营企业合法代表对本规则第二条第2款b点规定的项目具有下列责任:
a)在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的协商文件基础上,审批项目投标计划; b)在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的协商意见的基础上,审批所有招标项目 的投标结果;
c)审批本规则第五十一条第1款b、c、d、e、f、g、h点规定的投标过程的各项基本内容: d)在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的协议基础上,对本规则第四条第3、4、5款规定的各项招标项目,决定采用指定标、直接采购和自行执行方式。
第五十三条
分级审批和审定投标结果
对于本规则第二条第2款a、c、e点规定的项目,根据经审批的招标项目价格,投标结果的审定和审批工作按下列表一执行: 表一:分级审批和审定投标结果 项目 类型 审批 级别 审定 级别
第一行业项目 (单位:亿盾) 第二行业项目
(单位:亿盾) 第三行业项目 (单位:亿盾) 顾问
商品采购和建设安装顾问 顾问
商品采 购和建 设安装 顾问
商品采购 和建设安 装
A类及 相当类 总理 计划投资部 20以上 100以上 15以上 75以上 10以上 50以上
、政 府机关负 责人、政 府总理成 立的总公 司董事会
相关协助单位 20以下
的所有招标项目 100以下 所有招标项目 15以下
所有招标项目
75以下
所有招标项目
10以下
所有招标项目
50以下所 有招标项目
省和直辖市人委会 计划投资厅
B、C类 及相当类 、政 府机关负 责人、政 府总理成 立的总公 司董事会 相关协助 单位
项目的所有招标项目
省和直辖市人委会 计划投资厅
郡、县级 市、县、镇、乡、坊人委会 相关协助 单位
对由本人按法律规定决定投资的项目的所有招标项目,自行决定和承担责任
备注:
— 第一行业包括:电力工业、石油天然气、化工、机械制造、水泥、冶金、矿产开采和加工、交通(桥梁、港口、机场、铁路、国道)。
— 第二行业包括:轻工业、水利、交通(第一行业以外)、给排水、基础设施技术工程、新都市区、生产物资材料、电子信息、邮电。
— 第三行业包括其余各行业。
第五十四条
评审投标文件和审定投标结果的期限
1.投标文件评审期限,自开标之日至向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呈批投标结果,国内投标不超过60天,国际投标不超过90天。若采用分两阶段投标,投标文件评审期限从第二阶段开标时计算。
2.投标结果审定期限规定如下:
a)由总理决定审批的招标项目:从收到所有合格文件之日起, 不超过30天;
b)其他招标项目:从收到所有合格文件起,不超过20天。
第五十五条
投标中的情况处理
1.如果确实需要调整招标项目价格或招标项目内容,招标方应在送审投标结果前按现行规定履行调整投标计划手续。
2.如果少于三家投标商递交投标文件,招标方需将投标准备过程报告审批人或审批单位以决定允许延长截标时间旨在增加投标文件或允许开标对已交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3.如果所有投标文件的投标价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经算术改错、补充或调整后,均超出已审批的投标计划中的招标项目价格,则招标方须报告审批人或审批单 位考虑允许投标文件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商重新报价,或在允许重新报价的同时重新研究经审批的投标计划中的招标项目价格和招标文件内容(如果需 要)。 4.如果拟签合同价格超过中标价格,招标方须报告审批人(若拟签合同价超出招标项目价格)或审批单位(若拟签合同价低于招标项目价格)以便研究、决定。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投标:
a)因客观原因改变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目标; b)所有投标文件基本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C)有证据证明投标商互相串通导致投标缺乏竞争,影响到招标方利益。
根据审批人或审批单位的决定,招标方有义务向所有投标商通报取消投标或重新投标。 6.如果两个投标文件评审结果均很好且不相上下(分数或评审价),
则考虑将标交予按招标文件要求经算术改错、补充或调整后投标价较低的投标商(本规则第十条第5、6、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7.淘汰投标文件适用于投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a)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先决条件;
b)不符合技术、进度和财政贸易条件的基本要求;
C)投标商不承认招标方发现的算术错误,要求改错或其他算术误差 高于投标价的l5%;
d)误差总额高于投标价的l0%。
第五十六条
招投标文件、资料和信息保密
所有参加招投标和评标的机关、组织、个人必须按下列规定对招投标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保密:
1.发行招标文件前,不得向任何对象泄露招标文件内容;
2.不得泄露投标文件内容、笔记、评标会议纪录、专家或咨询对每位投标商的评审意见以及其他注有“秘密”、“机密”和“绝密”标志的资料; 3.不得在招标方公布投标结果前泄露投标结果;
4.评标过程中不得相互勾结、买卖评标信息等活动; 5.泄密行为须按本规则第六十条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七条
投标费用和手续费
1.招标方可以出售招标文件,售价由审批人或审批单位确定;国内投标文件每份售价不超过50万越盾;国际投标文件售价按国际惯例执行;此外不得向投标商收取其他任何手续费。按法律规定使用所收款项。
2.招标方组织投标和评标所需费用计算在财政部与建设部、计划投资部统一规定的项目总经费内。
3.审定投标结果手续费计算在项目总经费内,相当于招标项目总额的1.01%,但最多不超过3千万越盾。财政部负责具体指导项目投标结果手续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章 检查和处理违反行为 第五十 检查投标
1.必要时由总理决定检查和处理投标的违反行为。
2.计划投资部会同有关部、部门及地方在全国范围内检查投标工作的实施情况。
3.各部、部门及地方授权管理投标工作的相关组织负责对本部门或地方的投标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十九条
投标检查机关的工作范围和权限 1检查投标工作按下列内容实施:
a)在投标过程中,按计划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
b)组织或个人有疑问、提出诉讼时,对各项工作进行检查; 2.检查机构在检查过程中有以下权限:
a)要求有关组织、个人充分提供资料并回答相关问题; b)调查、收集与检查内容和对象相关的证据、资料并写出报告报审批人或审批单位研究决定; c)建议审批人按本规则第六十条规定处理各违反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处理
1.违反《投标规则》者,视其违反程度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投标规则》的投标商,按其违反程度,可给予从投标名单中除名、没收投标保证金或在一至三年内不许参加任何投标活动等处罚或依法处理。
3.利用职权违反《投标规则》者,如泄露标书、资料和信息秘密,串通、勾结、贿赂、欺诈及其他违反行为,按其违反程度给予行政纪律处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投标规则》并造成损害者,须依法做出赔偿。
第九章 执行条款 第六十一条
组织实施
1.计划投资部会同财政部、贸易部、建设部、其他各部、部门及各地方指导、实施本规则。 2.财政部会同各相关各部、部门指导实施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使用国家预算资金采购用品、物资、装备、设备和办公设施的投标。
3.劳动、伤兵与社会部会同财政部、建设部和有关各部、部门指导国内咨询费用和按与在越南中标的外国投标商所签合同工作的国内专家的工资内容。
4.司法部会同相关各部、部门指导处理各种违反《投标规则》的行为。
5.建设部会同相关各部、部门研究在投标时给予国内投标商优惠待遇的规定并呈报总理。
6.、部级机关负责人、机关负责人、各省和直辖市人委会负责实施本规则,同时每年12月份向计划投资部递交实施投标}作结果的年度报告以便综合呈报总理。 7.各机关单位应上报审批人或审批单位研究决定《投标规则》以外出现的问题。
总理潘文凯(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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