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确认铁道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财库〔2009〕55 号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铁道部: 你部《关于报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函》(铁财函[2008]1309号)收悉。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你部实际情况,现将你部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资金范围。你部本级执收的铁路建设基金及所属单位执收的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计量检定收费、诉讼费和公检法罚没收入,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具体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及文件依据等情况,详见附件《铁道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铁道运输安全罚没收入收缴按《关于铁道部铁路运输罚没收入实施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复函》(财办库[2006]29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账户设置。由财政部为你部所属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标准计量研究所开设一个财政汇缴专户,请按照改革有关规定办理财政汇缴专户的开设工作。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标准计量研究所执收的非税收入,缴入财政部为其开设的财政汇缴专户。你部本级及所属铁路局执收的纳入改革范围的非税收入,缴入按财办库[2006]294号文件有关规定开设的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等应及时通知缴款人。
你部财务司基建处的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予以撤销,于2009年5月20日前,办理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销户手续。在销户前,请你部本级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财务司基建处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应缴财政资金缴入你部本级的财政汇缴专户。你部所属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标准计量研究所基本存款账户中应缴财政资金,应于2009年5月20日前,由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标准计量研究所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标准计量研究所的财政汇缴专户。
三、缴库方式。铁路建设基金在你部汇总后,按旬(即每月5日、15日、25日各缴一次,节假日顺延,下同)缴入你部本级的财政汇缴专户。 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实行集中汇缴。你部所属各职业技能鉴定站收取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后,按日将所收款项缴入相应铁路局的财政汇缴专户。
你部所属各铁路局执收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实行直接缴库,即你部所属各铁路局按规定为缴款人办理缴款手续,缴款人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铁路局的财政汇缴专户。
按规定由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标准计量研究所执收的计量检定收费,实行直接缴库,即缴款人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标准计量研究所的财政汇缴专户;按规定由各铁路轨道衡计量分站收取的计量检定收费,
实行集中汇缴,即各铁路轨道衡计量分站收取计量检定收费后,按日将所收款项缴入相应铁路局的财政汇缴专户。 诉讼费,由各铁路运输暂按旬直接缴入相应铁路局的财政汇缴专户。 按规定不能当场收缴的公检法罚没收入采取两种缴库方式:从执法机关扣押或预收款项中扣划的罚没收入实行集中汇缴,即在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由执法机关于当日(最迟不晚于次日)将应缴款项缴入相应铁路局的财政汇缴专户;其他公检法罚没收入实行直接缴库,即执法机关按规定为缴款人办理缴款手续,缴款人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相应铁路局的财政汇缴专户。按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公检法罚没收入实行集中汇缴,即由执法人员自收到款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至执法机关(在列车上收缴的款项,由执法人员在列车到站后2个工作日内交至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在收到款项后2个工作日内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相应铁路局的财政汇缴专户。
四、票据使用。你部本级上缴铁路建设基金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你部所属各职业技能鉴定站收取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所属各铁路轨道衡计量分站收取计量检定收费时,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上缴财政汇缴专户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你部所属各铁路局收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标准计量研究所收缴计量检定收费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你部所属铁路收取诉讼费时,使用人民诉讼费专用票据;上缴财政汇缴专户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你部所属公检法机关收取当场执罚的公检法罚没收入时,使用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上缴财政汇缴专户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你部所属公检法机关上缴从执法机关扣押或预收款项中扣划的罚没收入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行直接缴库的公检法罚没收入,由缴款人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款项直接缴入财政汇缴专户。
五、其他事项。国家公布新的罚没收入管理办法后,你部罚没收入收缴管理按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铁道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