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安全管理制度范⽂
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接下来店铺为你带来了装修安全管理制度范⽂。
装修安全管理制度范⽂⼀
第⼀章⽬标管理
第1条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针和“管理⽣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健全和落实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安全⽣产责任制度。
第2条制定安全⽬标,将安全⽣产责任分解后落实到分公司、项⽬部,定期考核。
第⼆章组织管理 第3条成⽴由总公司质安部安全⽣产负责⼈为⾸,各分公司安全⽣产负责⼈参加的“安全⽣产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各项⽬施⼯现场的安全⽣产管理⼯作。
第4条分公司主要负责⼈与各施⼯项⽬负责⼈签订安全⽣产责任状,使安全⽣产⼯作责任到⼈,层层负责。
第5条每季度召开⼀次“安全⽣产管理委员会”⼯作会议,总结前⼀阶段的安全⽣产情况,布置下⼀阶段的安全⽣产⼯作。
第6条各分公司在组织施⼯中,必须保证如果有分公司施⼯⼈员施⼯作业就必须有分公司现场负责⼈在现场值班,不得空岗、失控。
第7条严格执⾏施⼯现场安全⽣产管理的技术⽅案和措施,在执⾏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总公司质安部汇报。更改⽅案和措施时,应经原设计⽅案的主管审批签字后实施,任何⼈不得擅⾃更改⽅案和措施。
第建⽴并执⾏安全⽣产技术交底制度。各分公司在⼯程开⼯前,编制《施⼯组织⽅案》中应有专项的安全管理内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产技术措施,⽤书⾯形式提交总公司公司质安部负责⼈经审阅后逐级进⾏安全技术交底。
第9条建⽴机械设备、临电设施和各类脚⼿架⼯程设置完成后的验收制度。未经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
第三章施⼯现场管理
第10条施⼯⼈员应遵守有关施⼯安全、劳动保护、防⽕、防毒的法律,法规。
第11条进⼊施⼯现场的⼈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并系下颌带。戴安全帽不系下颌带视同违章。 第12条凡从事2⽶以上⽆法采⽤可靠防护设施的⾼处作业⼈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挂低⽤,不得低挂⾼⽤,操作中应防⽌摆动碰撞,避免意外事故发⽣。
第13条参加现场施⼯的所有特殊⼯种⼈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复印证件上报总公司质安部备案。 第14条分公司管理者不得随意指挥,操作者不得随意作业,抵制随意指挥,制⽌他⼈随意作业。 第15条施⼯现场各类标牌和警⽰标志齐全醒⽬(电⼦版本可以到总公司质安部拷贝)。
第16条施⼯堆料不得占⽤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室外堆料应遵守甲⽅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设施;⼯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第17条每⽉定期由总公司质安部负责⼈和分公司安全⽣产负责⼈组织相关⼈员对施⼯现场进⾏安全⽣产检查。
第1对采取新⼯艺、特殊结构的⼯程,都必须先进⾏操作⽅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操作。 第19条管道、设备⼯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程施⼯前完成,必须同步进⾏的应在饰⾯层施⼯前完成。装饰装修⼯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和维修。涉及燃⽓管道的装饰装修⼯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临时⽤电、⽤⽔管理
第20条施⼯现场⽤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现场⽤电应从户表以后设⽴临时施⼯⽤电系统。
2、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电系统,应由电⼯完成。
3、临时施⼯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插销连接。 4、临时⽤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暂停施⼯时应切断电源。
第21条施⼯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未做防⽔的地⾯蓄⽔。 2、临时⽤⽔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3、暂停施⼯时应切断⽔源。
第22条施⼯⽤电必须符合⽤电操作规程,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
第23条施⼯机具、车辆及⼈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距离时,必须采⽤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24条各种⾼⼤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第25条电动⼯具的使⽤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损,维修和保管⼯作应由专⼈负责。
第五章成品保护
第26条施⼯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27条材料运输使⽤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第2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第29条施⼯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
第30条各⼯种在施⼯中不得污染、损坏其它⼯种的半成品、成品。 第31条材料表⾯保护膜应在⼯程竣⼯时撤除。
第32条对邮箱、消防、供电、电视、报警、⽹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五章装修改造⼯程现场安全管理
第33条装修改造⼯程必须严格执⾏国家有关室内、室外、幕墙装修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施⼯现场必须实⾏逐级安全责任制,确定相应⼈员负责⼯地的安全⽣产和防⽕安全。
第34条分公司安全⽣产负责⼈要参与装修、改造设计的审核,提出安全⽣产管理意见;施⼯前应签订安全⽣产责任书,明确各⾃的责任。
第35条分公司必须设⽴专职现场安全员,负责施⼯现场⽇常安全⽣产管理⼯作;建⽴义务消防组织,在⼯地安全负责⼈领导下,进⾏安全⽣产⼯作。
第36条局部装修改造时,应将施⼯区与营业区进⾏隔离。
第37条要进⾏经常性的安全⽣产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设计、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隐患,确保施⼯现场安全。
第3施⼯现场禁⽌吸烟。必须使⽤低压照明设备;所有施⼯⼈员不准在施⼯现场住宿,必须到分公司安全⽣产负责⼈办理登记,领取出⼊证。
第39条因装修、改造设计需要⽽改变、挪动的消防设施,必须经过消防监督部门审批,严禁私⾃挪⽤、损害消防设备设施。
第40条施⼯现场禁⽌存放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因施⼯需要⽽使⽤的油漆、稀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危险品,应与施⼯现场异地存放,设专⼈保管,领⽤不得超出当⽇使⽤量。
第41条施⼯现场垃圾、渣⼟应及时清理,消除安全隐患,禁⽌任何物品堵塞消防通道。
第42条施⼯现场使⽤的变(配)电箱要保持清洁、⼲燥、通风,有良好的绝缘和防⾬⽔措施;使⽤时要有专⼈看护,使⽤后必须⽴即断电。
第43条开⼯前要对全体施⼯⼈员进⾏安全⽣产教育,普及安全⽣产知识,学会使⽤消防器材。
装修安全管理制度范⽂⼆
1.外电防护
1.1 在建⼯程(含脚⼿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安全操作距离不应⼩于下表所列数值:
外电线搭电压1KV以下1-10KV35-110KV154-220KV330-500KV 最⼩安全操作距离(m)4681015
1.2 施⼯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的垂直距离应不⼩于下表所列数值:
外电线搭电压1KV以下1-10KV35KV 最⼩垂直距离(m)677
1.3 对达不到上表中规定的最⼩距离时,必须编制外电线路防护⽅案,采取防护措施,增设屏障遮拦,围栏或保护⽹,并悬挂醒⽬的警告标志牌,防护屏障应采⽤绝缘材料搭设。
1.4 外电线路与遮拦,屏障等防护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于下表所列数值时,必须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解决,采取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程位置等措施,否则不得强⾏施⼯。
外电线路电压(KV)1-36103560110220330500
线路边线⾄遮拦的安全距离(m)0.950.950.951.151.351.752.654.5 线路边线⾄⽹状防护的安全距离(m)0.30.30.30.50.71.11.92.75 1.5 脚⼿架的上下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侧。 2.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2.1 在施⼯现场专⽤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系统中必须采⽤TN-S接零保护系统。
2.2 施⼯现场每⼀处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应不⼤于10Ω,且不得少于3处(即总配电箱线路的中间和未端处),重复接地线应与保护零线相连;接地电阻每季度公司⾄少复测⼀次,现场每⽉检测⼀次。
2.3 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根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作电⽓连接,垂直接地体应采⽤⾓钢、钢管或圆钢,不得采⽤螺纹钢材。
2.4 保护零线应由⼯作接地线、配电箱的零线或第⼀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不得装设任何开关与熔断器,保护零线应接⾄每⼀强⽤电设备的⾦属外壳(包括配电箱)。
2.5 保护零线的截⾯应不⼩于⼯作零线的截⾯,并使⽤统⼀标志的绿/黄双⾊线,任何情况下不得将绿/黄双⾊线作负荷线。与电⽓设备相连的保护零线应为截⾯不少于2.5mm的绝缘多股铜线。
2.6 同⼀施⼯现场的电⽓设备不得⼀部分作保护接零,⼀部分作保护接地。 3.配电箱、开关箱
3.1 施⼯现场配电系统应设置总配电箱(屏),分配电箱、开关箱,实⾏三级配电,三级保护。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于其控制的固定式⽤电设备的⽔平距离不得超过3m,配电箱周围应有⾜够⼆⼈同时⼯作的空间和通道。
3.2 开关箱应由未级分配箱配电,动⼒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应分别设置。
3.3 每台⽤电设备应有各⾃专⽤的开关箱,开关箱内严禁⽤同⼀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强及⼆台以上⽤电设备(含插座)。
3.4 所有配电箱内应在电源侧装设有明显断点的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分配电箱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在50-75mA,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得⼤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于0.1S。
3.5 配电箱进、出线应在箱底进出,并分路成束加PVC套管保护;配电箱内的连接线应⽤绝缘导线,排线整齐,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箱内应设置铜质的保护零线端⼦板和⼯作零线端⼦板。
3.6 固定式配电箱安装⾼度底⼝距地⾯应⼤于1.3m,⼩于1.5m,安装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安装⾼度底⼝距地⾯应⼤于0.6m,⼩于1.5m,有固定⽀架。
3.7 配电箱必须采⽤铁箱制作,铁板厚度应⼤于1.5mm,配电箱应编号,表明其名称、⽤途、维修电⼯姓名,箱内应有配电系统图,标明电器元件参数及分路名称,严禁使⽤倒顺开关。
3.8 配电处门应配锁,有防⾬、防砸措施;箱内应保持清洁,不得有杂物。 3.9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进⾏检查,维修⼀次。 4.现场照明
4.1 施⼯现场照明⽤电应单独设置照明配电箱,箱内应设置隔离开关,熔断器和漏电保护器,熔断器的熔断电流不得⼤于15A,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电流应⼩于30mA,动作时间⼩于0.1S。
4.2 施⼯现场照明器具⾦属外壳需要保护接零必须使⽤三蕊橡⽪护套电缆,严禁使⽤花线和护套线,导线不得随地拖拉或缠绑在脚⼿架等设施构架上。
4.3 照明灯具的⾦属外壳和⾦属⽀架必须作保护接零。
4.4 照明灯具的安装⾼度应⼤于3m,室内灯具应⼤于2.4m,⼤功率的⾦属卤化灯和纳灯应⼤于5m。
4.5 在下列情况下应现场照明应采⽤36V以下安全电压: ①室内线路和灯具安装低于2.4m的。 ②在潮湿和易燃及带电体的⼯作场所。 ③使⽤⼿持照明灯具的。
4.6 在⼀个⼯作场所内,不得只装局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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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总则
第⼀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 装饰装修活动当事⼈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装饰装修的 ,均适⽤本规定。具有⽂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定的环境 质量要求,使⽤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修饰处理的⼯程建筑 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使⽤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使⽤⼈、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单位、质量安全监 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 、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建设⾏政主管部门归⼝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作。 县级以上地⽅⼈民建设⾏政主管部门归⼝管理本⾏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 作。
第⼆章 建筑装饰装修⼯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的装饰装修⼯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建设部《⼯程 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发包的⼤中型建设项⽬的装饰装修⼯程,⼯艺要求⾼、⼯程 量⼤的装饰装修⼯程,可参照执⾏建设部《⼯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原有房屋的使⽤⼈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荷载的,应当按照 下列办法办理:(⼀)房屋所有权⼈、使⽤⼈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案的使⽤安全进⾏审定。 房地产⾏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起20⽇内决定是否予以批 准。 (⼆)房屋装饰装修申请⼈持批准书向建设⾏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续,并领取施 ⼯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程所在地的质 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程质量安全监督⼿续。
第⼗条 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续的装饰装修⼯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 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续和发放施⼯许可证。设计、施⼯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 ⼯程的设计和施⼯。
第三章 建筑装饰装修⼯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条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政主管部门进⾏资质审查, 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程。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程发包给⽆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
第⼗⼆条 建筑装饰装修⼯程与主体建筑⼯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建筑施⼯企业承包。独⽴发包的⼤中型建设项⽬的装饰装修或⼯艺要求⾼、⼯程量⼤的 装饰装修⼯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三条 下列⼤中型装饰装修⼯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式发包: (⼀)投资的⼯程;
(⼆)⾏政、事业单位投资的⼯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程、保密设施⼯程、特殊专 业等⼯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程的发包⽅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房 屋使⽤⼈⾃⾏确定。
第⼗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程的发包、承包双⽅,应当按照统⼀的建筑装饰装 修⼯程施⼯合同⽰范⽂本签订合同。
第⼗五条 发包⽅不得损害承包⽅的利益,强迫承包⽅购⼊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 修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 建筑装饰装修⼯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 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 ⼯任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不得擅⾃改变设计图纸。
第⼗⼋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 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安全条件后,⽅可 进⾏装饰装修。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和材料使⽤,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 规范。完成装饰装修施⼯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许可证》和施⼯设计图纸 ,报消防部门进⾏消防安全核准。
第⼆⼗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现场的各种粉尘、废⽓、固 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们的正常⽣活、⼯作和⼈⾝安全 。
第⼆⼗⼀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程进⾏质量 和安全监督。 建筑装饰装修⼯程竣⼯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条 实⾏初装饰的住宅⼯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程初装饰 竣⼯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程发⽣重⼤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民建设⾏ 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程发包⽅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为之⼀的, 由县级以上地⽅⼈民建设⾏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 改正、责令停⽌施⼯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 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承担。 (⼀)未按照规定进⾏报建的; (⼆)该招标的⼯程未按照规定进⾏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续的; (四)发包给⽆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未验收⼯程的。
第⼆⼗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程承包⽅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为之⼀的, 由县级以上⼈民建设⾏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施⼯、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程造价3%以下的 罚款: (⼀)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进⾏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的; (⼆)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程的; (三)未按设计⽅案进⾏施⼯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于建筑装饰装修⼯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六条 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拆改房屋结构 或明显加⼤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 修复或赔偿,并给予⾏政处罚。
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作⼈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案的使⽤安全性能出 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政主管部门给予⾏政处分。
第⼆⼗⼋条 房屋所有权⼈或使⽤⼈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 偿。
第⼆⼗九条 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纠纷的,当事⼈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 ⾏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民起诉。
第三⼗条 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为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条 本规定由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条 省、⾃治区、直辖市⼈民建设⾏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 实施细则。 第三⼗三条 本规定⾃XX年9⽉1⽇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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