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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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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湖政办函[2002]19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 【发布日期】2002.07.17 【实施日期】2002.07.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7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7日)废止

湖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湖政办函[2002]19号文件转发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称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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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施工图审查是主管部门对建筑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图审查,是指依法取得相应审查资质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的机构(单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国家、省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对建筑工程施工图的性、安全性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范围内的施工图审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考核。

第六条 在本市范围内建设的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规模较小的临时建筑和农民自建的二层以下住宅除外)。特级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一级及以下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填写施工图审查申报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审;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单位)进行审查,向审查机构(单位)发出委托审查通知书; 2 / 3

(三)审查机构(单位)完成审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审查报告;

(四)审查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经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凭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及加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专用章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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