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开小餐馆的个体经营者经营店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在申请报告中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领购簿。
然后,凭领购簿核准的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