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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分哪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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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对于公诉案件,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关情况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应当撤销。违法立案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发现机关移送的案件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不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公诉部门对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符合上述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判决阶段,人民在宣布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允许的裁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建议延期审理的,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通知,人民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未说明原因的,人民可以决定根据人民撤诉。在自诉过案件中,自诉人可以在宣告判决前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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