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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案件陪审员能否参加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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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能。执行合议属于审判权的延伸,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部分审判,应当可以参加部分执行合议。一些省级、地市级、县级人民出台文件规定人民陪审员能够参加执行合议,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执行裁定书可见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合议已经相当普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第五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机关、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第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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