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1、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如下:
(1)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扣押车辆、船舶、设备等财物;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可以使用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等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方式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二、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有哪些
1、对符合法定情形,确有必要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并报经交通运输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2、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4、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6、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并当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