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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厂怎么申请用地

来源:百家汽车网

向当地申请土地办厂的方法就是提交申请书后等待审批即可。

一、初始(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土地登记申请2份、《土地登记申请书》2份;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验原件)复印件各2份;土地权属来源证明2份;土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验原件)复印件2份;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验原件)复印件2份;《土地登记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登记应提交文件资料:登记申请2份;《土地登记申请书》2份;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2份;土地出让批复、市局转发文(成交确认书)各2份;出让金、契税缴纳凭证各2份;土地出让范围勘测定界图、规划图、测量成果表、各2份、宗地图4份; 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验原件)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各2 份;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应提交文件资料:抵押登记申请2份;《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抵押双方共同填写的《土地登记申请书》2份;贷款合同、土地抵押合同原件各2份;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验原件)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各2份;抵押土地具有地上建筑物与附着物的提交地上建筑物与附着物抵押证明2份;抵押土地宗地图4份(抵押权人对抵押面积范围盖章认可);该宗地无被查封、抵押、担保、债务等权利以及其他土地权属纠纷的保证书;冻结范围内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解冻函;《土地登记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材料;下列相关文件:

(1) 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提供原土地出让批复、市局转发文(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出让金、契税缴纳凭证、地价评估报告及抵押权人对地价评估报告的确认各2份;

(2)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地价评估报告、地价确认批复各2 份;

(3) 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三资”企业抵押的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2份;

(4) 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2份;

(5)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和企业、事业单位抵押的出具职代会同意的书面意见2份;

(6) 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用地提交合伙、联营人同意抵押的证明2份;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土地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报市国土局地籍处审批的,提供的文件资料有:转让登记申请2份;转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双方共同填写的《土地登记申请书》2份;转让双方签定的合同2份;国有土地出让手续资料:土地出让批复、市局转发文(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出让金、契税缴纳凭证各2份;地税部门的完税证明2份;转让双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验原件)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转让方主管部门意见。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转让文件;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需按公司章程提供同意土地转让的文件2份;经批准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复印件2份;地价确认文件(地价评估报告、地价确认批复);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验原件)复印件2份;冻结范围内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解冻函;

《土地登记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报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审批的,提供的文件资料有:转让申请2份;

转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双方共同填写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济南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审批表》各2份;转让双方签定的合同2份;国有土地出让手续资料:土地出让批复、市局转发文(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出让金、契税缴纳凭证各2份;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事宜复函等相关证明2份;.转让双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验原件)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2 份;转让方主管部门意见。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转让文件;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需按公司章程提供同意土地转让的文件2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复印件2份;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实际投资额度已达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投资总额25%以上,由转让方提交有专业审计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份;地价确认文件(地价评估报告、地价确认批复);土地使用权转让保证书。冻结范围内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解冻函;《土地登记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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