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的负担有以下情况:
(一)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二)第二审人民对第一审人民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二审人民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三)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四)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决定。
(五)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六)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七)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八)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九)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审查决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改变第一审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