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述的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沟通、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二章目的和遵循原则
第三条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
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一)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待人员需着正装、用语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责任人和从职人员素质要求
第五条公司接待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主办人(直接责任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接待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接待事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董事长可以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接待工作。除本规定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
员不参与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六条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微信、微博、博客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XXX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四章接待工作
第原则上,投资者和媒体接待工作,证券部门应作为对口接待,综合性接待,各部门应予以协调配合。向来宾人员介绍情况时,注意保守公司机密,重要会议要有记录,巧妙回答问题。
第九条按宾客的来访目的及要求,受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向客人介绍情况,参观现场,并安排相关人员汇报、座谈等,每次大规模接待完成后,受访部门及证券部应进行一次工作小结,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后续接待工作。
第十条公司可以举办媒体见面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十一条在进行媒体见面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并签署承诺书。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十三条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
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
第十公司建立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