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过道自然排烟规范
排烟系统的规范要求和标准
1、《XXX》明确一、二类高层建筑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 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易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下列部位应设置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封闭避难层(间)。
3、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少于2.00 m2;
合用前室不应少于3.00 m';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少于2.00m2;
(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2%;
(4)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