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路路损案件赔(补)偿费的法律问题
10春法律专业:范茜
路政管理作为公路行业管理的主要力量和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开展得好,就能够充分发挥公路安全、畅通的作用,就能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节约社会和自然资源。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是维护公路建设成果、促进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是建设“法治公路”的迫切需要。而路损赔(补)偿费制度作为路政管理的一项日常工作,对于较好履行路政管理职责,突出路政管理行政性,提升管理规范化程度,进一步增强公共服务理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据统计,安徽省公路路政机构“十一五”期间共查处路损案件5.5万余起,收取路损赔(补)偿费1.8亿,办理行政许可事项1300多件,收取赔(补)偿费1380万元。从2011年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统计分析来看,共查处各类路政案件159起,应收取赔补偿费4820.51万元,实际结案15835起,收取赔补偿费46.76万元,全年路政案件结案率为99.0%,路赔费到位率为96.4%.“十一五”以来,安徽省公路路赔费制度日益强化,路政执法手段不断夯实,为国家挽回了近两亿元的路产损失,一方面巩固了公路建设成果,另一方面充分体现其制度的优越性和导向性。如何规范公路路损赔(补)偿费制度和,促进公路管理的持续健康发展,是必须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关于损害公路应当承担赔(补)偿责任的法律性质界定问题
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路损案件的赔偿性质和赔偿方式有很多不同的观点,路政人员在处理路损索赔案件中使用的手段和法律条款是否适当成了关注的焦点。
对于处理损坏路损案件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从法理讲这是一种民事关系问题,司法实践中也往往将其归入民事范畴。另一种意见认为,公路的路损赔偿有其特殊性,公路行政管理具有社会性、效率性、公共性、强制性的特点,要有效维护路产路权,必须高效处理路损索赔案件,公路管理机构应以行政手段来处理路损案件。法规中责令赔偿的前提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公路管理行律法规,即违反法律上的义务侵害了国家财产。其赔偿对象是国家财产的管理者,其赔偿的数额是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的。
《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律上确认了路损是一种民事责任。但从实务上讲要求当事人一并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似乎更利于保护路产路权,但问题也由此产生:
首先,同一案件同时适用行政处罚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不利于操作,使本来简单的处理程序变得复杂、繁琐。
其次,公路作为公品,其遭到破坏后,损害的是公共利益,影响的是大众通行,通过追究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损害赔偿,时间周期比较长,不能满足公路及时修复的要求。若公路不能及时修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对损坏的路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利于路产的保护,行政和民事责任并用的方式也未必能更好地保护路产,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专家和学者建议通过修改《公路法》或制定实施细则的方式,改变现有的责任方式,使损害公路案件的处理程序更加简便、高效。
二、关于路产损害赔偿案件是否适用评估、调解等处理方式问题
在路损赔偿案件处理过程中,针对有的地区可以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实行估价鉴
定处理,有的地区相关部门提出要求对路产损害赔偿费用进行价格评估或者由交巡警部门进行调解处理的情况,这些都对路损赔偿案件的处理、路损赔(补)偿费的正常收取造成一定的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路损赔偿案件的处理,是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
《公路法》对于路产路权的管理以专章规定并赋予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以相应管理职责,并在第七十条中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对于在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制止、查处路产损害案件过程中,严重损坏公路拒绝赔偿的,必要时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行驶,到指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接受处理。
此外,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基于此,安徽省相关文件特别指出路产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处理权在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处理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无需通过损失评估和交巡警部门的调解。
三、关于公路路损赔(补)偿费收缴标准的行政合理性及行政自由裁量问题
为了适应公路路政管理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路政执法工作更能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切实提高公路执法行政效率,国家在立法中运用行政合理性原则赋予路政执法机构在路赔费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合理性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讲,就是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
路政执法主体在选择作出路损索赔、超限查处行为收取路赔费时,必须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管理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违背情理的义务。安徽省很多路赔费文件中的相关条款都充分体现公路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原则,如安徽省在2011年超限运输集中整治期间曾发文规定,收取超限运输赔(补)偿按以下要求执行:
超限30%以下的不收费,教育后放行;超限比率超过30%且在50%以下的,赔(补)偿费上限为1000元;超限比率超过50%且在100%以下的,赔(补)偿费上限为1500元;超限比率超过100%的,按标准核收。如酸、碱类腐蚀性污染按同类路面损坏50%收取;在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非标”)按正常收取费用,但设置公益性标志,不收取费用;如损坏的立柱无明显弯曲变形,只需进行喷锌处理,可以按轻微碰擦赔偿;损坏标志牌的赔偿费用扣除了其残值费用;移动公路设施根据恢复重置费用按实计取等等。同时在收缴标准的实际操作上也赋予路政部门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如明确制定的标准均是最高标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及设施、设备成新情况,在下浮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
四、结束语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销量不断增加,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日新月异,但是由于道路交通情况复杂,车辆行驶速度快,或受自然灾害影响,车辆极易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因此,机动车辆拥有人或使用人一方面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文明、安全驾驶机动车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 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控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要建立完善保护公路财产法律体系,强化保护公路财产的法律手段,依法保护公路财产,使交通事故造成的公路财产损害及时得到赔偿。全社会要共同努力,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提高事故风险的防范能力,以适应我国交通事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
二0一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