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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行政行为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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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申请书

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申请书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原告申请人民停止执行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罚款决定、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行政拘留决定等)的法律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在行政诉讼进行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若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停止执行。当然,如果作为被告人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执行的,就无需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了。停止执行申请书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申请人是单位的,则应写明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2)申请内容,写明申请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和内容。如“停止执行某某县某年某月某日作出的(某某)某行处字第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3)申请理由,写明如具体行政行为付储执行,则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等。

(4)申请递交的及递交的日期、申请人签章等。

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申请书

申请人:

(是公民的写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是法人单位的写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等)

申请内容:请求裁定停止执行(写请求停止执行哪个行政机关的什么行政处理决定)

申请理由:

(写请求停止执行的事实原因和法律根据)

人民

申请人:某某某(签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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