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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也须多用情论柔性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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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也须多用情论柔性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中的运用

执法也须多用“情”———论柔性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中的运用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因此,严格执法,维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机关的权威,是工商“经济卫士”的神圣使命。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是无情的,执法亦无感情可言。但是,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和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进程的加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断推进监管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刚柔并济的监管模式,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在这一过程中,仍有部分同志不能正确理解“服务型”和“人性化执法”的本质和内涵,仍然存在重罚轻教的监管理念。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导致执法人员与被监管者的对立情绪,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如何使我们的执法和监管行为真正做到得民心,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笔者认为,研究“用情执法”、“柔性管理”是摆在工商系统面前的新课题。

柔性管理模式源于用情执法理念“情”与“法”的关系,既相对又矛盾统一。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有《三国演义》中诸葛亮采取“攻心为上”的策略而七擒孟获的故事。在当代的治国方略上,政治人物和理论家也都对“以德治国”作了精辟的论述。从工商执法的过程中,是奉行权力至上、部门本位的“官衙式”执法,还是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必须从根本上解决的问题。同时,与之相联系的究竟是“法无可恕”还是“情有可原”也是执法和监管中经常碰到的棘手问题。笔者认为执法者应该在正确的权力观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把人性化执法融入执法和www.shlunwen.com监管之中。一是执法为民,“情为民所系”。总理指出:“要以转变职能为核心,大力推进服务型,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发展的环境,为人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对于工商部门来说,无论是各类市场主体还是广大人民群众都是我们的服务对象。我们要尊重他们,善待他们,做他们的公仆,而不是高高在上的主人。

要坚决改变那种习惯于用行政强制力为后盾的执法方式,更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对管理对象实施“管、卡、压”。二是用权为公,“利为民所谋”。法是人志的根本体现,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执法者是保证法律实施至关重要的环节,通常人们在抨击法规得不到正确执行时,常常形象地比喻为“和尚把经念歪了”,反映在我们的监管和执法中,即“同案不同罚”,“合理不合法”,自由裁量权失控等问题。究其原因,说明执法不公是因为还夹杂着不正常的“人情”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执法完全排斥“人情”,仍然需要正确处理好“法、理、情”之间的关系。三是构建和谐,倡导亲和友善。和谐社会是充满公平公正、诚信友爱的社会,用“情”执法可以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监管者和被监管对象之间的对立情绪,营造亲和友善的良好氛围。在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谓之“人情”,人与物之间的联系谓之“事情”。执法与监管行为既对事也对人,执法者经常强调我们的执法行为是“对事不对人”,这种说法掩盖了事物的主要矛盾,是不够客观全面的。对违法者的处罚针对的是客观事实,而触及的利益主体却是人。因此,我们在执法和监管时既要理性地对待事,更要感性地对待人。既要公平公正地处理事,又要善意真诚地教育人、帮助人,使被监管对象心悦诚服,避免可能造成的由于情绪对立发展到行为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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