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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水管改革的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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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No.2 四川水利 《通知》从全面完成基础工作、足额落实“两费”、大力 推进内部改革、切实抓好改革验收、积极探索深层次改革 问题等5个方面,对改革的目标任务作了具体要求,同 时,强调各地要以“两费”落实为重点,采取切实措施,确 保2008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务。水利部将严格奖惩措 施,从2009年起,凡是改革任务未完成、“两费”落实不到 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其 新建水利项目。 《水利工程管理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 45号)要求,用3—5年时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水 加快水利科技创新 促进水利事业发展 在目前召开的全国水利科技大会上,政治局 委员、副总理回良玉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充 分认识加快水利科技创新、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 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提升 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进一步深化水利科技改革,大 力加强水利科技创新,不断推进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 变,为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提供保障, 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回良玉指出,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 础设施。党、历来高度重视水利事业,采取了 一系列促进水利发展的重大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水 利事业的快速发展。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突破, 科学防汛抗旱取得显著成效,节水防污型社会建设迈出 重要步伐,水土保持和水生态环境建设得到明显加强,水 利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 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 续增收做出了重大贡献。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解决 我国水资源问题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我国水利科 技的总体水平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要求还不相适 应,水利科技进步在水利事业发展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机制需要进一步 完善,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基础性的重大研究需要进一 步深入,水利科技投入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 回良玉强调,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推进改革开放和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期,处于全面实施国家中 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 时期,对加快水利科技创新、促进水利事业发展提出了新 的更高的要求。水利科技工作要强化原始创新、集成创 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 研发和高新技术利用,加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集中力量 开展科研攻关,努力实现水利科技创新的重大突破。要 实现应对水旱灾害的科技新突破,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提供有力支撑;实现饮水安全和水资源优化配置的 科技新突破,为保障人民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用水提供 有力支撑;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的科技新突破,为推进节 水型社会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实现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 修复的科技新突破,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提供有力支撑; 实现水利高新技术、信息化技术研究和应用的新突破,为 推动水利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回良玉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水利科技 工作的领导,把水利科技纳入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力Ⅱ大水 利科技投入,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体的水利科技投入稳 定增长机制;深化水利科技改革,着力构建水利科技 创新体系.力Ⅱ强水利科技人才从伍建设,推进水利科技国 际交流与合作。 2008年水管改革的目标任务 为督促各地加快水管改革步伐,水利部于近日 下发了《关于确保2008年底全面完成水管改革任务 的通知》(水建管[2008]89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 明确要求2008年底全面完成全国水管改革任务。 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和运行 机制。为此,各地要在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具体目标任务是: 全面完成基础工作。2008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定岗 定额测算和分类定性等改革基础性工作。 足额落实“两费”。2008年底前,各地区、各单位“两 费”要落实到位,个别“两费”暂时不能足额到位的水管单 位,要有及相关部门近期分步到位的承诺文件和实 施计划。各地要加强节点控制,制定分期目标,努力提高 “两费”落实比例,保证“两费”按计划足额落实到位。 大力推进内部改革。完善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实行 竞争上岗,推进管养分离。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 保障。积极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正确处理好改 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证水管改革顺利推进。 切实抓好改革验收。2008年6月底前,省直工程应 全部完成验收,市(县)重点工程应基本完成验收。改革 工作要在2008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省级验收。 积极探索深层次改革问题。在推进管养分离,深化 内部改革的同时,注意培育维修养护市场,引入竞争机 制,积极探索公益性资产的有效管理方式,促进水利工程 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 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全面推进水利依法行政,根据《关于 开展行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l2 号),水利部部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水 利综合经营管理规定》等6件规章,宣布《水利水电工程 管理条例》等3件规章失效。 一、决定废止的规章 1.水利综合经营管理规定(1988年l2月21日水利 部水综经[1988]7号发布) 2.水文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l0月15日水利部水 政[1991]24号发布,2005年7月8日经水利部令第25号 修正) 3.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1991年11月28 日水利部水财(1991]88号发布) 4.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单位资 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1996年9月9日水利部水物 [1996]409号发布) 5.水利建设管理人才培养暂行规定(1997年5月l4 日水利部水建[1997]197号发布) 6.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9月10日水 利部水建管[1999]488号发布)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 1.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1983年4月20日水利电 力部(83]水电水管字第3号发布) 2.水利、水电设备成套工作管理办法(1996年9月9 日水利部水物[1996]409号发布) 3.级防汛岁修经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1997 年3月1日水利部水财[1997]70号发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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