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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代理论的实践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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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法学院学士学位论文

论我国现代理论的实践与反思

专业:律师专业 姓名:taolijun

摘要

摘要内容

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当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必须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既有普遍性,也有相对性。

我国现代的发展需要考虑其动力机制、阻滞因素。市场经济制度、民主政治、传统文化的积极作用以及西方现代理念的冲击推动了我国现代观的生成。同时传统文化中的消极作用、对西方理论的依附、以及公民权利意识淡薄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现代观的形成。

本人在学习过程中,发现我国现代理念存在几个问题:概念的理论研究不足。讨论问题时,过于重视权利而忽视义务。在中的规定模式不适合时代的发展。

本文讨论了在市场经济、传统与现代并存的社会、多元文化交融的文化下,我国理论的实践与反思。在重构现代理论的过程中应扮演主导者的角色,在此基础上要积极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平等和自由理念。

关键词:现代观、权利、义务、保障、反思

关键词

词1:现代观 词2:权利,义务 词3:反思

Key words:mentality of morden、 human rights、obligations、hand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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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代理念的实践与反思

一、引言 „„„„„„„„„„„„„„„„„„„„„„„„3 二、中国现代社会理念的内涵和模式„„„„„„„„„„„„„„3

1、我国现代的理论内涵„„„„„„„„„„„„„„„„„„3 2、我国现代的模式„„„„„„„„„„„„„„„„„„„„4 3、二要素:权利和义务„„„„„„„„„„„„„„„„„„ 4、在我国的落实和体现„„„„„„„„„„„„„„„„„„

三、我国现代理念发展的推动力量和阻碍因素

1、我国现代观的推动力量„„„„„„„„„„„„„„„„„5 2、现代发展的阻碍因素„„„„„„„„„„„„„„„„„„7 3、现代观的重构路径„„„„„„„„„„„„„„„„„„„8

四、我国现代存在的问题及反思„„„„„„„„„„„„„„„„9

1、观念的理论研究 „„„„„„„„„„„„„„„„„„„9

参考文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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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在、民主、法治这三者的关系上,具有终极价值意义,的发展决定了社会发展方向,决定民主和法治的走向,、民主、法治构成了现代社会制度社会文明和制度文明的基础,其中是灵魂,是目的,民主、法治是手段,观念的培育是制度得以完善并在社会中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二、树立正确的观,并上升至理论,使从“应有”过渡到“法定”再上升至“实有”,完成质的飞跃。

现代理念的重构对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观念百花怒放,主要体现在:主体范围得到扩展,内容逐渐丰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中国传统社会并无“”概念,“”理念是随着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列强的入侵而来的“舶来品”。

我国现代观是在对我国传统文化和西方先进理念扬弃的基础上所形成的观,它的重点是现代性、中国特色,发展着的现代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的主体范围不断得到扩大、内容不断丰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得到空前发展。

本文在探讨中国现代社会理念的内涵和模式,分析了我国现代发展的推动因素和阻滞因素,以及重构路径,提出概念研究在我国出现的几个小问题。

原则是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保障,是社会政治秩合法性的依据。原则要求社会政治秩序的建立以个利为核心价值,并通过权利的确立和保

【1】护来确立和实现这种秩序。

第一章 中国现代社会理念的内涵和模式

从历史唯物主义来看,人类社会的演变要依次经过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在奴隶制和封建制下,奴隶、农民是依附于奴隶主、地主阶级而生存的,所以在奴隶制和封建制下,无可谈,出现在资本主义时代,资本主义时代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以统治阶级对被统

【2】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为内容的,“本身就是”所以只有在社会主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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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才能得以真正落实。

第一节 我国现代的理论内涵

我国现代学者前期主要以继承马克思主义学说和批判西方学说为基础阐述概念。现代化发展之后,很多学者做了进一步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概念的探讨,李步云先生认为,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利益关系,并对主观形态的概念做了以下定义:是人作为人以其自然属性与社会本

【3】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我国现代观主要是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科学主义观,与现代国际约法、宣言等文献中的那些进步观相结合,而形成反映时代特点,并

【4】为大多数国家和人民所接受的理论、原则之和。的根本,是人民掌握

国家的权力,人民只有掌握国家权力,才能获得和保障其他各项,

虽然我国学者在的概念的理解上存在着很多的纷争,但大致上认定是指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自由平等权利的总称。普遍认为具有三种形态:即“应有、法定人

【5】 权、和实有”

应有的扩展

应有:即道德上的,

法律上的,即法定,把得到广泛认可的观念通过具度和法律被确定下来,从而实现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实有:即现实中的,将通过具体的司法保护,使法律化的变成一种现实的。

包含哪些基本要素呢? 的概念应当包含两个因素:第一,的主体必须是人,即必须以所有的人而不是具体的个人或组织为普遍关注的基础。不能源于人的任何方面而仅仅在于其人性,这种特征是人人都具有的。第二,必须是权利,即它们必须作为一些要求或资格能够被人们所表达。如果缺乏这些要件,那么这种权利最好还是称之为利益、事务。尽管与法律权利共享这一特征,但二者是有区别的。法律权利是源于的制定,由此产生的法律要求公民服从;而则源于人的本性,由此产生的法律要求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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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还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利,还包括集体。

属于一种应有权利、道德权利。的道德性揭示了: (1) 主体的普遍性,凡人皆无任何差别地拥有之,从而是为每一个人实现其自我价值提供了前提条件; (2) 享有的平等性,不论、贵贱,每个人在享有上一律平等,只有承认人人皆平等地享有,才会存在; (3) 价值的至上性,本身就是目的,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不能以任何名义牺牲之。

第二节 我国现代的模式

我国在的价值选择上,既要对“个人本位观”进行批判,又要对“国家优位”观做出否定,它反对计划经济时代的强国家观念,主张市民社会的培育、个利的壮大,当然的具体实践上有存在一些利益上的冲突,因此需要协调好个人、社会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从而确立个利与社会、国家利益协调整合的价值观。

我国现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模式,这种模式根植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一种强调和谐的,和谐的实质在于实现社会公平,和谐观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观的特色内涵,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出现矛盾时,主张通过调和、折衷的方法解决,以达到平衡目的,强调通过个人的义务来“利他”。但是在现代用和谐观念提升时,要把“和谐”必须与“权利”结合起来才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放大或忽视任何一方,都会直接背离概念本身。在和谐观的发展中,要注重个体的价值和地位,要注重协调各种矛盾冲突,要注重个人的地位和权利,因为我国传统文化更注重“集体权利”,忽视“个利”,但个人的和自由是社会和谐的前提,人的存在有其尊严和价值,这种是人之为人的基础,是道德性、原生性的,是个人生存、发展的前提。

中国传统文化重视集体的正义,重视人际的和谐,追求人生价值的完满,但在现代化过程中吸收了西方文化中的致用性、个体性、务实性,中国文化固有的和谐观念和西方的权利观念结合产生了全新的观。用和谐观念看,要把个人放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来研究,也要注意谋求各个社会个体之间以及各个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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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各类文化之间的协调,中国不可能完全推行西方的理念,但概念的传播也极大的弥补了中国传统社会在权利方的不足,和谐观也极大地丰富了概念。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新的治国理念深入人心,中国和人民正在为全人类的事业贡献着自己的力量,并且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尊重和承认。

第三节、的二要素:权利及义务

人们在理解之概念时,往往只看到其道德权利一面,而极少看到其道德义务一面。权利与义务是一种相对应的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作为道德权利的表达的是人之为人应该具备的资格和人之尊严的价值,它强调了之目的与理想;而作为道德义务的则表达了实现的手段与工具价值,注重了之现实。即所谓的“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作为道德权利的与作为道德义务的,应当是我们在完整理解时必须认真对待的,二者不可偏废。

一、作为道德权利之

虽然关于的定义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话题,但大多数学者对于性质的界定应当说是一致的,那就是作为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是一种道德权利,这种道德权利的来源是人性或人之尊严。

就是基于人性和尊严、人人都应该享有的并先于法律而存在的思想言论、生命、自由、财产、平等和人格尊严的权利,是人之为人的那些必要的条件,它在本质上是道德权利而非法律权利。

我国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中:

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主要有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示威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休息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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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对包括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最具我们的文化和特色。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仅昭示着人类的良心,也体现着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11】

二、作为道德义务之

作为道德权利,其权利主体是所有人即人人;而作为道德义务,其义务主体则为国家,单个人或组织不构成实现的道德义务的主体或侵害的主体。

权利主体是所有自然人,他们是自然权利的享有者,义务主体则是,它是自然权利的实现的责任承担者,只有才能保障人人皆有与该有的得以最大可能的实现。把作为对的道德义务,其实就是对待的态度,也是判断一个良善与否的标尺。

作为义务的形式,一种是作为的义务,一种是不作为的义务。“作为”的义务模式表现为采取特定行动的命令式的道德要求,来达到权利的实现基础;“不作为”的义务模式则表现为必须避免一种特殊的结果或特殊的程序,以保证权利的实现。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属于不得干预即可实现的,不论是思想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出版自由,还是禁止酷刑或奴役等,皆为消极性,只要不作为,这种即可得以实现,所以这种消极性对于的就是不作为的义务,在所有消极权利中同样是不可缺少的角色。

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则属于必须积极干预帮助其实现的。无论是劳动权或工作权、社会保障权,还是受教育权、生存权,都是积极性,这些如果单单依靠个人是无法实现的,它必须依赖的积极作为。积极性对于个人而言就是指:每个人都有请求国家帮助其实现的权利,此时国家所承担的提供帮助的作为义务只能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因为就业、社会福利保障、受教育程度都是无法使人人都能实现的,这些权利只能在道义上最大程度地去实现,而不是要求必须实现。把这种积极性置换为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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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就避免了因无法保证积极权利人人都能平等地实现而带来的法律责任承担的尴尬。既然是道德义务,即使实现不了,也只是承担一种对等的道义上的责任。

因此,把作为的道德义务,不仅注重了的实现性一面,而且还具有重要的方上的意义与价值,这就是解决了与的三代界定相联系的、并长期困惑这一整个主体的三个概念性的难题:行动的角色、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区别以及共同体或集体的性质,从而为人们理解概念形成了另一种可选择的思考路径,即把当作义务和的主体,而不仅仅把当作人所享有的权利。

第四节、原则在中的体现

保障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的问题,成为世界潮流,并成为法制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借鉴他国的有益经验,以科学和民主的原则构筑并强化复合我国国情的保障,是我国法制现代化以及政治现代化发展到今天的必然要求。

现今各国对的规定模式并不完全相同,大致有列举式、概括式、和折衷式。

列举式:将逐一列举规定与之中,我国前三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模式都是列举式。

概括式:仅概括规定的保障,而不列举或不直接列举其具体内容,法国现行对规定模式即为概括式。

折衷式:即将较为重要的基本逐一列举,其他没有列举的则予以概括性的规定。

根据列举式、概括式、折衷式的比较,我国现行对的规定为列举式。 列举式的优点:规定明晰,适用方便、易于了解。缺点也很多,唯一的办法是将我国的列举式改为折衷式。

首先,只有折衷式,才能穷尽所有内容,保持的相对稳定,的内容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将毫无遗漏地逐一列出实在是不可能的。因此,对的列举无论如何详细,都只能是一个原则或约言。因为种类繁多,采列举式难免有“遗漏的”,随着内容的不断发展,人类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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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的提高,经验积累的不断丰富,势将产生更多的“新生”,而不能发现漏列的和新生的随时增列,这势必将使某些重要的内容无法得到的保障而致产生不良后果。采取折衷式,能使所有得到社会公认的漏列的和新生的据此成为受保护的法定。

其次,采用折衷式,能能避免的规定有被误解的可能性,如果采用列举式,难免很多人认为只有列举的权利才是可以享受的,未列举的权利是不可享有的。在理论和实践上斗将产生很大的危害。采取折衷式,能克服上述弊端,使人们树立起更为正确的意识,更好的保护人们的。

为了克服上述弊端,为了使再中的规定更加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必须对现行做一定的修改,可供选择的方案是:第一,以修正案的形式将第51条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上述自由和权利或在行使其他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二,以修正案的形式增加一条条文,规定“凡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其他自由和权利,都属于的保障范围”不过以后者为佳。

综上所诉,我们现代观的现状可以使我们认识到,作为一种客观的法律现象,它的发展需要一个过程,它受本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影响,也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

问题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历来都是由国内法予以规定,加以保障和实施,各国有权根据主权自主处理问题,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干涉,国家主要通过制定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和措施来实现,并通过国内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对被侵犯的人给予救济。

第二章 我国现代理念发展的推动力量和阻碍因

第一节、我国现代观的推动力量

推动观变革的动力主要根源来自于一定社会内部存在的处于变化中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条件,在这些条件的综合作用下,形成了观念现代化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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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能量和运动方向。在谈到时也明确指出:“人民的工作权、休息权、

【6】言论、出版、集会权等,都要受到现有物质条件的制约。”在学习我国现代人

权理念时,要将本国经济、社会和文化的现实变迁和内在的变革要求作为观念现代化的内部基础或内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市场经济的巨大推动力量

任何一个社会都是由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两大系统所构成的有机整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存在和发生作用的形式,对前者起着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了个人的成长所需要的生产力水平、经济的发展。作为上层建筑中的一部分,虽然与民族传统、文化、政治、人口、地理、国民素质等多种因素相联系。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所以经济基础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因素,因此现代观的重构必须建立在相应的经济基础之上。

我国现在的经济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优化配置取向的经济运行模式,政治管控力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权力大量退出经济领域,的职能转变为经济的宏观,市场经济的平等、自由、诚信特质日渐增强,市场的充分发展不仅培育了自主的市场主体、平等互惠的契约关系、自由的个性意识,还使权利主体的个人的积极性、能动性得到最大发挥。这种模式既减少了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可能,也为制约机制的实现提供了可能。

市场经济是当代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制度,它使财富分散到社会和个人,它能培育公民的契约意识,激发公民的平等观念、产生保障个利的需求,维护人的尊严的价值机制,确认和保障市场经济广泛的自由权,所以我国重构的关键在于发展市场经济,完善经济,提高经济水平。

(二)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

民主政治已经成为世界潮流,也是现代社会政治制度的典型形态。 中国传统文化欠缺实现民主和保障的构架和制度,现代观的重构重点是深化政治改革,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体系,确立国家机关间的有效分工及制衡关系,实现民主政治,把个人视为国家和社会的基础,赋予其至高无上的,通过建立廉洁自律、高效的服务性,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而实现的现代化转变。

当前中国处于传统向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主要是怎样从人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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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治社会。

(三)文化对的积极作用

概念是在近代欧洲产生的,但思想的萌芽自古有之,虽然中国古代并无理念的存在基础,但和中国传统文化并无冲突。中国传统文化主张的是重集体轻个人,强调和谐,强调个人的义务,但儒家思想,“仁政”和“德治”以及和谐的思想,对发展当今理念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理念属于法律文化的范畴,法律文化的形成又依赖于我国现代经济意识、政治意识、伦理意识、法律意识等。在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国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科学事业、医疗卫生体育事业、思想道德建设、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努力改造落后腐朽文化,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为理念的发展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四)外来先进文化的冲击

现代观的重构离不开对外部世界和其他国家先进文化的学习、引进和借鉴。西方国家是制度的先行者,其体系非常成熟,对于我国的建设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对于发展较晚的我国,应该学习和借鉴西方成功的经验,减少我国在探索方面的失误,以推动本国的发展。

但是同时也要充分估计外来文化对本国的冲击和刺激,充分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建构观念的具体动力机制、不同内在因素和结构类型对重构观的影响。对于引进国家,主要要考察其内部社会文化的变迁对的推动作用,而在关注我国重构时,则既要充分关注和承认外国先进的理念、经验对本国观的影响和价值,又要特别关注本国文化在理念更新过程中的影响和价值。外国的观念、制度和经验只能结合本国的文化精神及实际情况加以转变,取其精华,弃其糟泊,才能适用。

第二节、现代发展的阻碍因素

(一)经济制度的缺陷

市场经济不彻底,仍然有保留着权利经济的地方。这里要做一点扩充。 (二)民主政治建设的不完善

要正确处理好执政党和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和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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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结构。[7]为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政治条件。太简洁,要扩充

(三)传统文化的消极作用

我国传统文化主张“礼、仁、义”,但民主精神缺乏、权利意识淡薄、官本位意识强烈,身份观念、等级观念、没有存在的广泛群众基础。

民本思想从国家政权的源头上,对国家权利(君权)进行了制约,中国古代民本思想家们都认为国家权力的有效实施取决于人民的认可,政权的取得或丧失在于民心的向背,即所谓的“得民心者,得天下”,但是同时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历朝历代的民本思想家们的这些观点,目的在于为君主天子出谋划策,更好的保全江山和统治,民本思想只不过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而已,不是真正意义上的。

传统文化重义轻利,出现矛盾时,注重调和和平衡,缺少为个利抗争的文化氛围。传统文化注重集体与社会,轻视个人,强调个人在群体中的义务和责任,忽略了个人的权利。

(四)外来文化的侵略

对于发展落后的我国,外来先进文化确实有很多值得学习的地方,不过外来先进文化也是有两面性的:一方面,西方先进理念确实对我国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公民的意识逐渐醒来。另一方面,西方文化中也有不适合我国的方面,作为上层建筑的概念、原则不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而且受到历史传统和民族个性的深刻影响,任何不考虑历史演进,不注重和我国自身传统相结合的引进,都会造成不利后果,甚至爆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政治事件。[8]西方文化的消极作用要补充!对我国民众的消极影响。

(五)公民权利意识淡薄

由于深受传统文化影响,特别是儒家思想的浸淫,“情大于法”“重义轻利”的理念仍然存在于公民心中。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国家机构人员意识不强,滥用权力,侵犯屡见不鲜。另一方面是民众意识淡薄,权利受到侵害后,只能抱着息事宁人的想法,放弃自己的权利。这样的民众心态对推行理念构成了很大的阻力。增加内容!

三、现代的重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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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设起步较晚国家的发展,不能仅仅依靠社会的自发进化,而应通过理性的人为设计和推动来完成。由于我国发展的特殊情况,依靠民众意识的缓慢觉醒显然不利于现代观的培育,不利于现代化的尽快实现。因此国家在观念现代化的进程中扮演了主导者的角色,当然,国家建构论仍要强调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扬,仍然重视民间智慧。因此,我国的现代观应当将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和谐观念、集体精神等要素并结合西方的“人道主义”“理性主义”价值要素按照新的价值理念进行重构。

(一)国家主导与积极干预

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因为国家公权力巨大,政治制度严密、行政权力显赫,所以政治、社会、经济变革都是自上而下的,且我国现在面临着政治、经济和法制飞速发展的巨大难题,发达国家的政治影响与经济压力,民众对富裕和民主的强烈渴望,决定了重构现代观点的任务极其艰难,所有只能有强有力的国家才能推动的发展。所以的重构带有国家主导性。

在重构观念时要做好以下几点:

1、思想启蒙作用,即需要在普法宣传和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大力宣扬和传播现代理念,增强全民的意识。

2、做好推动作用,要对现代的目标、制度做宏观决策,自上而下的推行现代观的形成。当然要做到权力是为权利服务的准则。

3、保障,改革立法、司法、执法,杜绝机关勾结、以权谋私、 (二)公民观念的培育

现代观的确立需要人的主体性地位,确立了价值的社会人类学基础,加强公民的法律解决纠纷的意识。

如何公民观念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培育公民观念的政治、经济基础。

2、通过各种民主政治实践,锻炼公民的参政、议政能力,培养公民的观念。比如:选举权的运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的检举揭发、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活动,依法进行、示威、集会等活动。

3、进一步加强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推动观念向深层次、全方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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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运动对法律观念的强化,已为世人所公认,

4、加强我国法律研究,构建我国法律文化。让公民形成公力诉求解决纠纷的观念,确立价值的重要性,增强公民的诉讼意识。从而为奠定坚实的社会、群众基础。

最后,在法制现代化与观念现代化的关系上,现代观的重构对于法制现代化意义重大。因为法制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人的精神的现代化。现代观要求人们具有权利观念、平等意识、法治观念、自由精神。这些意识促进了人的精神世界的,从而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第三章 我国现代存在的问题及反思

中国虽然现在发展较快,但尚不可能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样面临着培植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抉择。在法制变革的时代,后现代思潮没有实现现实可能性的充足空间。在一个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三位一体的时代,在一个还停留在呼唤主体性意识和权利而斗争的时代,尚不成熟,必

【9】

须有一个培育过程。

第一节 观念的理论研究

打算把第三章合并到以前段落去,这章抄袭严重!

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学界开始关注问题,此后对于的研究越来越多,但是大多数研究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国际法层面上对国际法问题的研究,主要以《世界宣言》等为代表的国际法文件展开。二是主要中西方问题的论战,主要从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以及三代观的发展展开。对概念的研究少之又少。

Droits de (homme) —之作为是和droits du citoyen 公民权不同的,和citoyen(公民)不同的,这个homme(人)究竟是什么人呢,不是别人,就是市

【10】 民社会的成员。

在各国的体现,一直是颁布在以及各种法律中的,与公民权利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与公民权确实具有亲密的联系,即往往通过公民权表现它的大部分内容,公民权是的法律表现形式,但是两者又是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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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两者的主体不尽相同,公民权的主体必定是的主体,但的主体不完全是公民权的主体。

2、两者内容不尽相同,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公民权的内容必定是内容的一部分,但的内容比公民权的内容更为宽广,且永远大于公民权的内容。

3、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公民权的表现形式是和法律的明文规定,而除了和法律的表现形式存在外,还有其他表现形式(习惯、民族精神等)。就主体来说,如果确定就是公民权,那就意味着所有的外国侨民、难民和无国籍人都无法享有居住国的权利规定,而保障这些主体享有居住国权利的有关国际公约,却被普遍认为是世界约法的重要组织部分。

我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一规定当然属于的保障内容,但却不属于公民权的内容。

中国公民所享有的确实集中规定,但不仅仅规定在第二章,由于制宪者强调的意图不同,对的规定有可能分属于不同的部分,排列在不同的体系。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保障的正确理解,也不应影响权利主体对所规定的的正当享有。

上述错误理解不仅反映了理论上的混乱,也导致法律文件在权利术语上的不严谨。

参考文献:

【1】、【8】:夏勇,《概念的演变与诠释》,西安建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年份2006年5月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3】李步云,《的两个问题》,中国法学出版社,1994年,第三版 【4】白桂梅,《论新一代观》,《法学研究》,1991年第五期,第34页。 【5】李步云,《论的三种存在形态》,《法学研究》,1991年第4期 【6】《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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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周叶中,《》,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 【9】欧山,《概念起源随想》山东大学学报,2001年第三期。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11】李德声,《论的事实平等与差别保护》,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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