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开发区关于促进服务外包发展和服务外包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昆开政〔2008〕56号
各部委办局、园区及各直属分局:
根据昆山、市《关于加快我市服务外包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全市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等相关文件精神,昆山开发区于2007年设立了服务外包集聚区,现就促进开发区服务外包发展及服务外包集聚区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扩大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培育壮大服务外包产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昆山开发区服务业跨越发展。
二、扶持范围
在昆山开发区服务外包集聚区及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法人企业。
三、具体措施
1、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给予补贴。根据项目情况给予不超过实际支付房屋租金50%的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离岸服务外包企业的补贴年限可延长至5年。若实际租赁价格明显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2、设立服务外包发展引导资金,自服务外包企业获利年度起,给予六年奖励,奖励金额按企业交纳税收形成的开发区地方财力部分计算,前三年为100%,后三年为50%。
3、对设立企业总部、营运中心、管理中心、研发中心的企业,在土地价格、投资强度等方面给予扶持,具体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操作。
4、在企业就职的高级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在出入境、户籍管理、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劳动部门批准,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特点调整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
6、企业可享受国家、省、市等各部门出台的相关优惠,但不可重复享受同一类优惠。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试行期三年,其解释权归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二日
关于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昆开办
【2010】55号
为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发改服务发〔2009〕919号)和苏州市《关于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苏府规字〔2010〕9号)文件精神,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互动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内涵和意义
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是指企业根据产业发展规律及产业分工将其生产流程中的一个或几个服务环节从原企业中分离出来,设立的法人企业或者外包给专业的社会化服务业企业的企业行为。
鼓励我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战略选择,是提升制造业水平、做大做强服务业的有效途径,也是优化财政收入结构、提高地方可用财力的重要手段。各区镇、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扎实落实各项工作,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分离设立一批组织结构完备、运行机制规范、市场竞争力强的生产服务
业企业,确保生产性服务业占服务业的比重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左右。 二、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基本原则
1.因企制宜,主动创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在符合条件的企业中率先实施主辅分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分离的内容和形式,围绕增强企业竞争力,着重提升企业的专业化、规范化经营水平。
2.企业自主,引导。在遵循企业意愿和市场规律的前提下,给予一定的扶持,通过算账对比、实例分析,激发企业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3.突出重点,有序推进。按照产业发展规律,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特点,按照“辅导一家、成熟一家、分离一家”的思路,抓住物流、研发、营销、安装、技术服务等环节,突出重点,区别对待,稳步推进。
4.内外结合,注重实效。制造业企业分离现代服务业可采用自行组建生产服务业企业或将非核心业务委托给社会化、专业化服务企业两种模式。通过非核心业务分离,使企业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综合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按照“分离是手段,发展是目的”的原则,注重分离后服务性企业的整合培育和整体提升。 (二)工作重点
1.分离发展贸易营销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成立核算的贸易和营销企业,利用生产企业的品牌优势,开展第三方贸易。重点支持对象是具有一定产业规模、精通贸易业务、具有较强品牌优势的行业龙头企业。
2.分离发展现代物流服务。对企业中的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业务,未与主业分离的进行分离,成立核算的法人物流企业;对不具备成立法人企业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将运输业务外包给本市其他运输单位,改“一票结算”为“两票结算”,运费从货物销售价款中剥离,分别缴纳营业税和。重点支持对象是基础条件好,具有较强仓储、运输等
物流能力的企业。
3.分离发展科技研发服务。鼓励企业将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重大产业技术平台等进行分离,组建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的法人企业,专业从事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和节能环保等业务。重点支持对象是具有较大规模、较多科技研发业务或拥有研发机构的行业龙头企业。
4.分离发展专业配套服务。鼓励企业将售后服务、安装维护、物业管理、后勤保障和教育培训等内部配套服务剥离,整合资源,组建经营并兼顾社会化服务的配套服务企业。重点支持对象是配套能力较强、管理规范完善的综合型大企业集团。
5.分离发展设计策划服务。鼓励企业将设计、咨询、策划、广告、工业创意等环节分离,打造一批高附加值、高层次的设计策划企业。重点支持对象是设计策划等功能完备、具有较强对外服务能力的大企业集团。
6.分离发展其他服务。鼓励企业将生产环节中其他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专业服务进行分离,培育一批生产服务业专业企业。
三、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扶持
(一)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按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程度,由市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新设立企业的发展;分离后税负高于原税负的,高出部分三年内由财政给予补助。加大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企业分离后新设立服务业企业的扶持力度,优先鼓励企业新建服务业项目,并对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二)企业集团内部物流业务分离时,涉及资产、股权变动的,按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取消收费,按不能减免的一律按下限收取。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需要新供地的,优先给予安排。
(三)加大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组建的服务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市场准入、登记注册、
资质认证等方面简化办事手续,降低相关费用,提高办事效率。
(四)支持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利用原企业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办公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租赁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经有权部门审核同意,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暂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
(五)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经有权部门审批,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经税务机关备案,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水、电、气等要素价格,享受工业企业同等待遇。
(七)鼓励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认定,通过认定后享受相关优惠。
(八)对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税前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九)制造业企业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报税务机关备案后,免征营业税。对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年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在本市注册的工业、服务业企业,当年发生的货物运输业务支出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90%以上(含90%)为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年终经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市财政按本市税务机关出具新增票面总额的5‰给予奖励。
(十一)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中,经认定的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十二)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从事货运、拆迁、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业务的服务性中介机构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按减去付给其他合作方费用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十三)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房屋租金后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十四)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统计上按二、三产分开后的法人单独核算,集团企业统计按有关制度执行。
(十五)鼓励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做强做大,鼓励其服务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上市辅导,帮助企业尽快进入上市工作程序,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十六)整合社会资源,规范企业运作管理,对在我市开展设计、勘探、测量、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业务的外来企业,在我市经营时间累计超过180天的,必须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加强对运输合同的管理,企业财务部门要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内容与货物运输合同的核对,对虚开的货物运输一律不予接受。对接受虚开或不实且已经抵扣税款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以上均为试行,试行期为三年。
四、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服务业办)、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统计局、国土局、住建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服务业办),负责具体实施和统筹协调工作。其它涉及部门要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建立绿色通道。由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以限时办结等形式向分离企业提供高效行政服务,裁减不必要的审批环节,缩短行政受理办结时间,对涉及的重要事项实行会商会办,全力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加强宣传指导。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及时报道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成功经验、典型案例和好的做法,营造推进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浓厚氛围。各区镇、各相关部门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帮助和指导企业提出切实可行的分离方案。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要加强业务指导,按时纳入统计范围。
(四)加强检查考核。明确推进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的目标任务,建立相应考核机制,对分离推进工作成效突出的区镇、部门给予奖励。考核办法由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
外商注册在昆山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所得税率为15%。企业经营期在10年(含10年)
以上 的,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后3年减半征收。产品出口型企业在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满后, 当年 产品出口比例超过70%,减半征收,减半后税率低于10%,按10%征收;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的减免所得 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期,减半后税率低于10%,按10%征收。外资企业用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 投资且经营不少于5年的,则退还已纳所得税的40%; 如再投资于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则全 额退还。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可享受退税优惠。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 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外资企业技术开发费50%可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