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可靠、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 根据国办发〔1997〕54号文印发的《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 电力工业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电力系统各地区各级电力企业,当本地区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 严重破 坏性地震,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都要作出应急反应, 立即按应急预 案投入抗震救灾;在或地方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 “电力保障”的一切应急工作和“紧急支援”工
作。
1.3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电力系统各级电力企业 2.抗震救灾机构的设立
2.1电力系统各级电力企业抗震救灾机构的组成: 指挥长:本级第一行政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 副指挥长:本级行政分管电力生产、建设负责人
成员:本级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含消防、保卫、卫生、交通负责人) 2.2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成立
当接到当地地方临震预报或发生一般破坏性及以上地震后,
有关电力企
业的抗震救灾机构即宣告成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进入临震应急期或震后应急 期;
当发生严重破坏性及以上地震后,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的抗震救灾机构即 宣告成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进入震后应急期; 当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 部(国家电力公司)的抗震救灾机 构即宣告成为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进入震后应急期。 2.3抗震救灾指挥部履行指挥及组织协调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及抗震救灾 工作职责。
2.4各电力企业在接到当地临震预报或破坏性地震后应立即向上 一级抗震救灾机构报告,同时直接报告电力工业部抗震救灾机构。 3.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3.1 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3.1.1 —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3.1.2本地区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后,地方有关电力企业抗震救灾指挥部立 即按本预案作出“电力保障”的应急反应;网或省电力局(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 要迅速了解震性、灾情,包括电业职工的伤亡及电力设施、设备受破坏情况和供 电受损情况,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 及电力部,并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 做好协调“电力保 障”的应急工作 3.2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3.2.1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 200人到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 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1〜5%勺地震。在100万人口以上 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大于 6.5级、小于7.0级的地震;或在50万〜100万人口的 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3.2.2本省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后,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 立即按本预案作出“电力保障”的应急反应, 立即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取得 联系并报电力部,迅速查清人员伤亡、电力设备、设施、供电受损情况,指挥、 协调“电力保障”的应急工作。 3.2.3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在本系统内组织人力、物 力,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调动下, 对地震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工作。 3.3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3.3.1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 1000人,直 接经济损失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5鸠上的地震,在 100万人口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 坏性地震。 3.3.2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部(国家电力公司)临时抗震 救灾指挥部、地震区所在的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按本预 案作出“电力保障”的应急反应: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在省 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调动 下,迅速组织本系统的力量投入“电力保障”的应急工作和“紧急支援”工 作;部(国家电力公司)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在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 领导和调动下,迅速组织协调全系统的力量投入“电力保障”和“紧急支援”工 作。 (指标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