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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自治立法的价值、特点及其与国家立法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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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自治立法的价值 特点 及其与国家立法的协调 刘 毅,孙磊 (山西嘉士律师事务所,山西太原030002) 【摘 要】行业协会自治立法是行业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立法相比,行业协会自治立法有其自身 的特点和价值。良好的行业管理秩序需要行业协会自治立法与国家立法的良好协调。 【关键词】行业协会;自治立法;国家立法;协调互动 【中图分类号】F03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768(2008)17—0058—02 现代行业管理法律制度在形式方面的特殊性,表现为国家 作而强制内部成员在一定范围内服从行业协会的指导,即使该 制定法中心地位的衰落以及行业协会自治立法作用的凸显。尽 成员在表决时对该事项投了反对票;而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也 管,在许多学者看来,只有经国家正式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 可以纠集成员企业形成集体合力而抵御国家的不当干预和国 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而以行业协会自治立法为主体的“社会 家权力的入侵”。 彳亍业协会为了进行正常的管理活动以实现其 法”不仅不应归属于法的范畴,其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也 组建宗旨,发挥对本行业经济发展的调节和控制功能,必然要 是极为微小的。笔者认为。这一结论由于对行业自治立法的忽 制定一系列的规范和制度,以约束和指导其成员企业的行为。 视而存在某种偏差。本文拟对行业协会自治立法的价值、特点 这一系列由行业协会创制的规范和制度,因与国家正式立法在 以及其与国家立法的互动关系作一粗浅的探讨。 权力性质和基础,效力层次和范围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即 一、行业协会自治立法的权力基础 往往被视为民间法或社会法的范畴。笔者试图将其纳入经济法 从世界各国的市场状况来看,承担行业经济管理职能的既 的部门法范畴,在很大程度上因其社会性与经济法的社会化特 可能是组织,也可能是于的民间组织。并且,在现 点相吻合。 代经济社会中,行业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正在越来越大的范围 二、行业协会自治立法的价值 内得到承认。行业协会作为自治组织的普遍形式,其既是 【一)对国家制定法缺陷的有效弥补 施加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同时又依据其自治规范对其成员企业 法律具有天生的稳定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这是人们崇 进行管理和规范。对于行业协会的成员企业来讲,其所要遵循 尚法律并选择法律作为主要的社会规则的基本依据。但现在这 的规范既包括国家正式立法,同时也包括大量由行业协会制定 些制定法的所谓的“天生优势”正越来越受到质疑。就其稳定性 的规范,并且后者往往更容易被企业理解和执行。据此,有学者 而言,则同时意味着保守性。“一旦法律制度设定了一种权利和 认为,现代经济行规范体系可以分为由国家立法所形成的 义务的方案,那么为了自由、安全和可预见性,就应当尽可能地 规范与由公共行政组织所创制的规范。目前,行业协会目前在 避免对该制度进行不断的修改和破坏。但是,当业已确立的法 我国正在得到迅速的发展,行业协会所制定的自治性规范对于 律同一些易变且重要的社会发展力量相冲突时,法律就必须对 维护行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也将发挥越来越 这种稳定付出代价”,“那么它在某些情形下就可能成为进 重要的作用。确认行业协会的自治立法权以及确认自治立法在 步和改革的绊脚石”;②就其确定性而言,同样值得怀疑。“在很 行业管理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当是我国行业经济法制建设的必 大程度上,法律过去是,现在是,将来永远是模糊的和多样化 然选择。 的”,③由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变化性,因此法律的不确定性 行业协会的自治立法来源于行业协会组织的自治权,制定 是不可避免的,“这就是说,广泛流传的那种认为法律是,或者 行业规章等自治性规范是行业协会实现自治权的基本内容。行 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被制定成稳定、确定的看法是非理性的,应 业协会自治权的特点在于“一方面可以通过内部民主程序的运 归结为一种幻觉或神话”。④正是国家制定法的上述缺陷,使得 【收稿日期】2008-01—17 ①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40页。 ②(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02-403页。 ( ̄)JeromeFrank,law andTheModemMind 1930,AnchorBooks edition 1963。p.6. ④Frank,Law and the Modern Mind,P.13. 【作者简介】刘毅(1972一),女,山西太原人,山西嘉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孙磊(1977-),男,山西晋城人,山西嘉士律师 事务所兼职律师,山西党校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社会法的作用日趋彰显。 (二)对行业管理特殊要求的回应 在市场经济国家,由行业协会制定的自治规范始终存在并 对行业发展产生重要的作用。有些国家的行业生产者组成全国 性的协会,而且常常在没有立法授权或承认的状况下调整 其产量、供应和价格等问题。这是源于生产企 b对自我利益的 自发追求。有学者在探讨行业协会的规章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 时。对制定法中心主义的缺失作了详尽的划分:其一是观念上 的缺失,包括法的正义面相的残缺、普适性面相的虚幻与法的 确定性的非绝对性;其二是国家制定法运作中的缺失,包括因 法官而产生的缺陷、法律的专业化缺陷、因实体法的适用 而产生的缺陷和因法律秩序而产生的缺陷;其三是传统文化观 方面,行业自治立法和国家立法之间具有相互促进的合 作关系。就自治立法对国家立法的作用而言,自治立法既可以 通过其专业性强、针对性强、适应性强的优势。就国家立法对自 治立法的作用而言,由于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治立法的出发 点和落脚点都归于对行业利益这一局部利益的维护,在宏观意 义上具漪利益归属的狭隘性,并可能因这种狭隘性而产生许多 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通过国家立法为行业自治立法设定必要 的准则,来提高行业自治立法的合理性。国家立法还可以通过 直接赋予自治立法一定的法律效力,或者通过行政委托等方式 来强化自治立法的法律效力,使其更容易得到有效的实施效 一果。 另一方面,自治立法和国家立法之间同时存在着冲突和竞 的缺失;其四是认识论基础的缺失;其五是国家权威的失 争的关系——由行业自治规范来调整行业经济关系,则意味着 落;其六是人民主权认知的虚幻,并得出结论:“在当前这样一 国家立法并非行业经济法治化的唯一选择,国家立法并非是行 个对传统社会全面解构的今天,我们不能再抱残守缺,固守一 为正当性的唯一评价标准。这就意味着,国家立法在构建社会 种传统的对私人秩序的歧视性偏见,而应当重新审思制定法与 秩序中的核心作用被不同程度地降低和削弱了。同时,行业自 私人规则之间的互动及其标准,并对私人规则在当前社会中的 治立法所比照显现出的国家立法的缺陷,对国家立法的权威性 重要功能进行再度检视”,而“那种企图因为制定机关位阶的高 也成为一种无形的损伤。而国家立法则可能反过来,利用其背 低就当然否弃集团规则、习惯等效力的做法和思想,实质上只 后的国家权威来和干预行业自治立法。“最常见的办法是 是一种”。( 或者正是由于国家制定法存在的上述缺陷,使 在立法上规定,如果行业协会章程等民间法直接违反制定法的 得行业自治立法成为一种行业经济管理的必然选择。 强制性规定,行业协会章程等民间法无效,即使该规章具有合 三、行业协会自治立法的特点 理基础并建基于成员合意之上”。(0这种冲突的结果,无论是对 与国家立法相比较,行业协会自治立法有其自身的特点。 国家立法还是对行业自治立法来说,都是不利的,最终也必然对行 有学者将其归结为四个方面:一是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主体是 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严重损害。因此,尽可能克服和消弭这种冲 行业组织而非国家;二是制定行业自治规则的权利可以来自于 突和矛盾,也是行业管理法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课题。 国家的授权,也可以来自于团体成员的一致同意;三是行业自 (二)行业协会自治立法与国家立法的协调 治规则的调整范围受到一定的;四是行业自治规则的效力 实现国家立法与自治立法的关系协调的途径在于恰当地 层次,低于国家正式立法的效力。也有学者分别概括了行业自 分割国家立法和自治立法在行业管理中各自所调整的范围和 治立法的优势和弊端:其优势在于创造规范通常有确定和切实 领域。涉及行业管理的基本、基本原则等问题,或者关系到 可行的目标、有助于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弱化规划创造中的信息 多行业的经济调整,或者具有重大意义的决策,应当 不对称、开放性程度较高而有助于组织成员的广泛参与、基于 在国家立法中加以规定;而单纯行业性的、专业性的规范则应 特定的情境而创制的规范更容易被理解和被执行、规范的监督 交由自治立法解决。作为当前我国行业管理法重要渊源的部门 实施成本较小等方面;其弊端则体现为不利于保护新加入者的 规章,其实际上只不过是真正意义的行业自治实现之前,由计 利益而有悖公平、可能导致不适当的行业保护和由于缺乏刚性 划经济顺延而生的产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 程序而不利于确保规范可预期性、可能导致行业并阻碍国 行业自治模式在我国的成型,部门规章特别是专业性经济部门 家救济的正常介入等。行业自治立法的特点优弊根源于其社会 制定的规章在整个行业管理法体系中所占的比例应大幅缩减, 法的本质。作为社会法属性的“法”,行业自治立法在具有诸多 相应领域则交由行业协会自治立法解决。 优势的同时,也存有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因而,在研究国家立法 在研究行业自治立法和国家立法的关系时,笔者认为,不 与行业自治立法的关系时,首先应当着眼于二者之间的优势互 仅要明确确定行业协会自治规范在行业管理法中之地位,更重 补或协调搭配,而不能不切实际地主张以一者取代和涵盖另外 要的是,如何协调其与国家立法的关系,以充分发挥其在行业 一者。 管理中的优势并抑制其弊端和副作用。行业协会的自治规范作 四、行业自治立法与国家立法在行业管理法体系中的 为行业管理法的组成部分,要接受国家行业经济管理法律的指 协调 导和约束,而同时,国家立法也要尽可能避免对行业自治立法 当行业自治立法与国家立法必须在同一行业管理法体系 的压制,为其保留合理的空间,并保证不对其所调整的领域和 中并存并共同实施对行业经济关系的调整时。其相互之间必须 范围强加干涉。 保持足够良好的协调关系,才不至于影响行业经济管理的整体 【参考文献J 功能。因此,当这两种来自于不同权威的规则遭遇时,既需要发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 扬其相互促进的作用,同时也需要尽可能消除其中可能存在的 京:中国大学出版社,1999. 矛盾和冲突,使二者实现充分的协调。 [2】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f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f一)国家立法与行业协会自治立法的关系 【3】【德 尔夫・斯特博.德国经济行【M】.苏颖霞,陈小康译.北京:中 作为两种权力运行基础完全不同的规则,在行业管理规范 国大学出版社,1999. 体系中,自治立法和国家立法之间既存在相互促进和相互合作 【4】宋功德.论经济行的制度结构——交易费用的视角【M】.北京:北 的关系,同时存在着冲突和竞争的关系。 京大学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校对:Z) ①黎军:《行业组织管理及其权力来源》,载罗豪才:《行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 ②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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