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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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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东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13-07-25 08:27

陇东学院党发〔2003〕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机制,促使社团不断向高层次、高品位方向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我院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学院鼓励学生成立各类社团,并积极参与社团活动。但学生不得组织跨院校学生社团。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必须遵守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根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围绕学院教学工作中心,结合社团自身特点,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活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赞助、有偿服务等。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 学生社团申请成立时,均须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社会服务及兴趣爱好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七条 成立学生社团,统一归宣传部审批。 第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各方的素质表现较好,且未受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自我管理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管理部门和思想业务素质较强的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有一定的经费保障。

第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先向批准单位提交以下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指导教师和基本情况。

第十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校园文明风尚,并且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二)学生社团类别;

(三)社团宗旨、活动范围及活动方式;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管理制度、组织管理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六)财务管理、经费来源及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宣传部自收到第九条规定的所有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自批准筹备之日起7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内部组织管理机构,再向宣传部提出成立申请。

第十二条 宣传部自收到成立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它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成立社团: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和范围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再成立的; (四)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或学习成绩不合格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社团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宣传任主任,院团委、学生、保卫任副主任,各系党支任委员。

学生社团具体活动安排与检查,由团委、学生会负责。 第十五条 对社团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 (一)对学生社团实施学期检查;

(二)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或违反其章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三)负责学生社团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学期检查,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

完成。各社团须以书面形式向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一学期来本社团成员变动,负责人更迭,会费及其他社团经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场地设备等财物现状,活动现状及本学期活动计划。学期检查不合格的社团视情况给予限期整改、暂停活动、直接解散等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和刊物一律不刻印章。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核批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向核批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违反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和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学院社团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原学生社团,均按此条例规定,自即日起重新登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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